①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借款怎麼算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實際在離婚訴訟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② 夫妻之間的借款如何處理
【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制形式】 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制形式有法定共有財產所有制和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其中,夫妻雙方採用書面形式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為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形式,約定財產所有制形式又分為全部財產約定分別所有制和部分財產約定分別財產有制;除約定財產所有之外的,均為法定共同財產所有形式。 【夫妻之間是否形成受法律保護的借款關系的認定】 夫妻之間雖存在特殊關系,但合同法並未禁止夫妻之間作為借款合同主體。 在法定財產共同所有制形式下,夫妻借款分為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和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借給一方用於個人使用兩種形式;在全部財產約定所有制形式下,只存在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出借給一方用於個人使用一種形式;在部分財產約定所有制形式下,同樣存在上述兩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可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財產的情況的借款行為;雖未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出借行為進行約定,但根據法律「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法律對該種借款行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 但是否只要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借條,則夫妻間借款法律關系就成立呢?不一定。 由於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司法實踐中會對夫妻間的借款行為是否為真實的、受法律保護的借款行為進行認定,考慮點有以下幾點: 1.是否有真實的款項出借和交付行為。若一方對是否借款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則另一方有舉證證明借款真實的義務,即出借方有將雙方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實際交付給借款方的事實。 因此,實際中建議出借方應在婚前將存款存入個人賬戶,借款支付時則直接以轉賬等有憑證的方式交付,若以現金支付則必須要另一方出借收條。 2.雙方之間是真實的借款意思表示,而不是對共同財產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需證明借款方借款後,是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它個人事務,而未將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財產置辦。 【夫妻之間借款能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返還之訴】 法律對此並未直接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筆者認為,可參照該條款方式處理。 離婚時要求返還財產: 若出借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出借款為個人財產的,那麼借款方返還全部借款; 若為共同財產或出借方無法證明為其婚前個人財產的,那麼借款方返還一半借款。 (雙方能否在離婚後且財產分割後再提起借款返還之訴,實踐中是有分歧。筆者認為應支持。) 借款人死亡的: 出借人繼承借款人遺產的,則在繼承後要求其它遺產繼承人返還除該出借人部分的借款。 出借人放棄繼承遺產的,則在繼承後要求遺產繼承人返還借款。 【夫妻之間的約定對外第三人不具有對抗力】 需注意的是:夫妻之間對財產安排和處理的效力僅及於夫妻雙方,法律保護夫妻雙方處分共同或各自所有財產的意思自由,但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那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損社會善良等。因此,夫妻之間的借款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除非能否證明第三人對此是明知的。當然,夫妻更不能以借款形式,逃避向他人償還債務的義務。
③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的,請問是不是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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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范圍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系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後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范圍。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范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系。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發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託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發的債務。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但由於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後追認的情形除外。
9.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此種情形多表現為夫妻一方因賭博、嫖猖、吸毒等惡習或違法行為而對外所負的債務。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④ 夫妻中一方私自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⑤ 最高法院關於夫妻中一人以自己名義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的最新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⑥ 夫妻只有一人有收入 可以貸款嗎
可以的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
1、年齡在18-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3、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⑦ 夫妻其中一方貸款,另一方能為其擔保嗎
不用作擔保啊 ,直接貸款就可以了。夫妻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這樣可以提高貸款審批的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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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夫妻共同貸款一方可否一人承擔
一方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實際案情作出判斷,並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屬於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 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 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