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幫別人貸款快逾期就相互還,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貸款的公司是不是合法的,貸款發放是不是合法合規,這些都很重要。
如果是違法的高利貸,或者套路貸,那麼可以停止還款並直接報警。
先搞清楚細節,再說吧。
2. 自己貸款還不上家人必須幫著還嗎
果借款人無償還能力,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對擔保人財產進行執行,也不排除會對借款人採取拘留15天等處罰措施。
你的家人可以不幫你。
執行你的財產,只會執行你的那一部分。你的親屬所屬的那部分不能執行。
比如說,夫妻兩人的房子,如果只有一套用於居住,屬於你的那一部分也是不能執行的。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實在無力還債,法院的執行會很困難。
但是有一點,現在的貸款也不是那麼好貸的,呵呵(當然了,也有能人,就是靠騙貸的)。
另外,也得有擔保,和抵押的,銀行不會輕易把錢貸出去的。(風險,銀行比我們更清楚)
3. 父母貸款還不上了,法院會不會判決由子女償還
不會,父母財產會被抵押沒收,但在道德上說,父母養育子女,子女應當給予部分償還
4. 法院給的困難救助要還借貸人嗎
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出借人無法通過個人能力收回借款;盲目追逐高利息而忽略法律等。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梳理了該類案件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其特點和原因,並在此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提出針對性建議。
當前,在我國經濟生活和金融市場領域中,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融資渠道合理補充,日趨活躍,與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關。為引導民間資本健康流動,促進民間借貸有序運行,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梳理了該類案件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其特點和原因,並在此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提出針對性建議。
一、民間借貸案件基本情況
1、從案件收案數量來看,民間借貸案件數量逐年大幅遞增。2011年至2014年,我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一、二審案件共計1207件,分別為151件、382件、422件、252件,2015年,截至12月15日,受理此類案件共315件。因2013年8月起二中院轄區范圍由原來的八個區縣變更為三個城區和兩個郊區,因此2014年度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絕對數量有所降低,但從每個城區平均案件數及相對於其他案由案件數量來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依舊較大。
2、從案件審理結果來看,民間借貸案件呈現「勝訴率高、調撤率高、改發率高」。首先,債權人勝訴的比例非常高,達到86%。其次,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和撤訴率較高,且總體數量呈逐年升高態勢。近四年來,民間借貸案件的調撤率普遍高於其他商事案件平均調撤率5至10個百分點。再次,民間借貸二審案件的改判、發回數量和比例仍然較高。2013年,二審被改判和發回占我院民間借貸案件總數的23.71%,2014年改發率較2013年高出7.1個百分點,該情況表明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難度加大。
3、從案件主體來看,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種類多、身份廣泛,非自然人參與民間借貸的案件數量日趨增多。民間借貸案件的當事人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和其他組織,既有商人和銀行職員,也有公務員,出借人甚至還有學生和下崗工人。2011至2014年間,自然人之間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佔全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的89.7%,非自然人參與的民間借貸案件佔10.3%。2015年,我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一方為非自然人的案件占民間借貸案件總數的26.5%。
4、從借貸用途來看,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借款多為經商之用。2012至2015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借款用於經商的比例分別為42.5%、44.5%、47.5%和48.3%,逐年上升。此外,民間借貸用於買房或買車的案件也佔有一定比例,但此類用途的民間借貸案件呈逐年下降趨勢。該情況表明民間借貸成為中小微企業經營融資的重要渠道。
5、從案件發生區域來看,城區和經濟快速發展的郊區民間借貸糾紛更易發生。以我院2014年審理的二審民間借貸案件為例,東城有68件,西城有39件,豐台有53件,大興有26件,房山有66件。該情況表明民間借貸糾紛數量與經濟活躍程度成正比。
二、民間借貸案件特點
1、民間借貸中往往摻雜著友情、親情和愛情,也有職業放貸人出現。民間借貸行為一般發生在彼此熟識的當事人之間,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通常是朋友關系、親屬關系或戀人關系。近四年來,每年約有50%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發生在朋友間,約有10%發生在親屬之間,另有約5%發生在曾經的戀人之間。近年,我院在案件審理中還發現5起出借人屬於職業放貸人的案件,此類案件中,當事人間沒有特殊關系,出借人訴訟經驗豐富,證據完備,既有借條又有收條,但借款人大都抗辯稱放貸人常採取恐嚇、拘禁等非法手段逼迫書寫借條,催要借款等。
2、民間借貸多為現金給付,且大額民間借貸增多。近3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借款人主張以現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高達54%;100萬元以上大額借款案件數量逐年增多,比重逐年增大,2015年增至64件,比重為20.32%。由此看來,民間融資需求總量呈上升之勢。
3、民間借貸案件證據少,查清客觀事實難。近三年案件中,半數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出借人僅能提供內容簡單的借條、欠條等單一證據主張債權,借款人往往缺乏證據。關於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過程、是否還款等客觀事實,只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又各執一詞,這為法院查明客觀事實帶來較大困難。
4、民間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現象突出。有些當事人意圖通過獲得勝訴判決和執行查封,阻止第三人對自己財產的強制執行,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為此,惡意串通,虛構借貸事實提起訴訟。此外,虛假借貸訴訟也易成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重要理由之一。近三年,我院先後受理20餘起以雙方當事人虛構借貸事實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
5、民間借貸與婚姻家庭法律問題出現交叉。親屬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通常發生在父母與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間,且多發生在子女與其配偶離婚或感情出現問題之後。我們審理涉及親屬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近80%需要認定相關借款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6、民間借貸糾紛與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刑民交叉問題突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多元和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借貸往往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行為交織在一起,出現了由同一法律事實引發、在一定程度上交織的刑民交叉案件。近年,我院受理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的30餘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均以「先刑後民」為由被裁定駁回起訴。
三、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原因
1、與金融機構貸款相比,民間借貸手續簡單,提取資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沒有足夠的財產或實力強大的擔保人,很難達到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並且貸款手續繁雜,借款人急需資金時很難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而民間借貸手續簡單,提取資金比較方便,彌補了銀行貸款手續繁瑣、貸款困難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紛紛轉向民間融資,進而使民間借貸糾紛逐漸增多。
2、出借人無法通過個人能力收回借款。實踐中,有些當事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為了一時所需仍向他人借款;有的許諾高息利誘,騙取出借人的錢款;有的在還款期限屆滿後外出躲債,甚至否認借款事實存在,在這些情況下,出借人無法通過個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3、追逐高利法律風險意識淡薄。許多出借人過於看重高額回報,只考慮以遠遠高於銀行存款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利潤,而輕視風險防控,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終導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償還。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認識到借貸手續的重要性,對借款主體、用途、利息、還款時間等內容約定不明確或無約定,有的案件甚至連借據都沒有;許多擔保人不清楚擔保的含義,隨意簽字擔保的現象普遍存在;不少借款人隨意在空白借據上簽名,或在還款後未及時銷毀借據,這些都為糾紛埋下了隱患。
四、給當事人的建議
為更好維護民間借貸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糾紛產生,我們建議:
1、針對出借人的建議
一是不要為求高利,將款項借給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高利息意味著高風險,我院審理的年利率超過24%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後明確表示無償還能力,且此類案件中,出借人的債權會存在巨大的執行風險。為此,建議出借款項時不要因為利率高就輕易出借,而應著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償還能力,並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而出借的,該還款要求將不會得到法院支持。比如:在賭場向他人出借款項。
二是出借款項務必保留證據。借據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出借款項應當讓借款人出具借據。但在實踐中,有些出借人基於雙方是好朋友、戀人或親屬關系,礙於情面,未讓借款人書寫借條,可一旦發生糾紛,因沒有借據,還款請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憑證僅能證明款項交付,不能證明款項的性質,因此,僅持有打款憑證主張債權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額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證據佐證大額款項已經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釋的情形下,還款請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議大額借款盡量以轉賬方式給付。
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項,最好讓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據。法律上雖然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配偶如果能證明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院審理的5起此類案件未被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還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與配偶感情不和或離婚後即持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以出借款項給子女買房等為由,要求子女與其配偶共同還款的案件。此類案件中,因各方身份關系特殊,且子女與配偶婚姻關系不正常,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將從嚴審查借貸的真實性。
四是借據約定應當詳細、明確、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據非常簡單,僅寫借款金額和借款人,還有一些借據對借貸雙方的名字、借款金額、還款時間、利率、違約責任的約定不明確或不合法,比如:借貸雙方的名字用綽號,借款金額潦草無法辨別,還款時間為「拆遷後」、「中秋節前後」,利率或利息為10%等。約定不明發生糾紛,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於出借人的判決。另外,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不會被法院保護,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五是要如實陳述借款情況。出借人應當向法院如實陳述借款情況,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實踐中,不少借條並非基於借貸關系形成,而是基於其他法律關系結算後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計形成,有些出借人基於訴訟簡便考慮,不向法院如實陳述借款情況,導致前後陳述不一,出現重大矛盾,或在發現不能自圓其說後才如實陳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將面臨極大的敗訴風險。我們審理的多起案件均基於出借人前後陳述不一出現重大矛盾而駁回其訴訟請求。
2、針對借款人的建議:
一是不要輕易書寫借條。借條是民間借貸事實成立的重要證據,沒有借貸事實而向他人書寫借條,將使自己面臨無借須還風險中。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認為只要沒有收到借款,借條也沒什麼用,基於各種考慮向他人書寫借條,比如,戀愛分手後經不起對方的糾纏,以借條的方式確認給付精神損失費;為了幫助朋友欺騙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條等。此類糾紛中,因借款人無法證明其出具借條的真實原因而敗訴。如果因為脅迫或欺詐出具借條,要及時報警,並訴至法院確認借條無效。
二是還款要同時收回借條。實踐中,有些借款人還款後,並未收回借條或者讓出借人出具收條,這便使個別見利忘義出借人有可趁之機,再次手持借條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還款。此方面,尤其體現在現金還款,或者雖是轉賬還款,但雙方之間在同一期間存在多筆借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償還該筆借款,導致最終敗訴。
三是不要碰觸高利貸。一些借款人由於急於用錢,不考慮自身的償還能力,即向便捷快速、無需擔保的職業放貸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職業放貸人和高利貸公司參與的民間借貸案件,不僅操作手法隱蔽,往往有黑惡勢力參與其中。據我們承辦案件中的借款人陳述,放貸人常採取恐嚇、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懼心理驅使下,不敢報警,頻繁出具借條、授權書等法律文件,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動,最後傾家盪產。
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額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額高利借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違背民間借貸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最後,特別提醒大家不要虛構借貸事實惡意訴訟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當前,審判機關對虛假訴訟的識別和打擊力度不斷加強,一經發現,輕則罰款、拘留,重則追究刑事責任。
附:【二中院民間借貸糾紛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僅有打款憑證主張借款難獲支持
基本案情:賈某起稱,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過銀行以轉賬的方式將該10萬元借給楊某。後經多次催要,楊某一直拒絕還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楊某償還10萬元借款及利息。為支持訴訟請求,賈某向法院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楊某辯稱,賈某所稱借款不是事實,而是賈某償還自己的借款。自己從來沒向賈某借過款。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中,賈某不能提供借條、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欠條等書面材料,賈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存在資金往來,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的性質,故賈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楊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故終審駁回了賈某起訴。
典型案例二:利率約定超過法定利率未獲支持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0日,宋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劉某轉賬10萬元,劉某於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今向宋某借款10萬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劉某未按期還款,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以10萬元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5月1日起自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三分的標准計算)。劉某辯稱,同意償還本金,但現在沒錢還,利率過高,應當予以調整。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現宋某主張以月息三分的利率計算利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調整。據此,終審判決劉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註:現行法律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三:母親持兒子出具的借條向兒子和前兒媳主張共同還款未獲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與李某於2012年3月結婚,1年後離婚。後王某的母親張某以王某出具的,載有「鑒於王某和李某沒有足夠能力將首付款及相應中介費共計100餘萬元交齊,故由王某之母張某借給二人100餘萬元。如在今後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現任何問題導致離婚或分財產等事宜,二人須在辦理相關手續前將100餘萬元全款歸還張某。王某2012.4.25」等內容的《承諾書》,將王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償還100餘萬元借款。王某同意償還,並稱其得到李某同意後代李某在承諾書上簽名;李某以不知情為由不同意償還。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王某、李某三人身份關系特殊,張某與王某系直系親屬關系,王某與李某亦涉及離婚事實,王某與李某在調解離婚時亦明確表示無對外債務。因此,對於張某向法院提交的由王某單方向張某出具的《承諾書》,因該《承諾書》的形成時間難以鑒定,同時缺少李某本人的簽名,故法院認為該《承諾書》證明張某與王某、李某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的證明力較為薄弱。據此,終審駁回了張某訴訟請求。
5. 法院能不能強制要求他父母幫他還錢。
如果欠債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話,債務自付,他父母沒有義務的
6. 爹媽每月還的房貸,到法院這個咋判,爸,媽有權要回還房貸的錢嗎
你們的父母含辛茹苦的把你們養大,還要買房子給你們娶媳婦兒,還要幫著兒女們還房貸。結果兒女是怎麼做的?所以父母有權要回房貸款。法院會根據你的父母每月還房貸的票據為證,也就說在銀行有流水作業票據。法院會根據法律的條款依據擇日做出相應判決。
7. 父母可以幫還房貸嗎
若是在招行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可以將資金轉賬至您的還款卡活期賬戶中,只要在還款日當天能足額還款即可。
8. 子女欠貸,無力償還,父母有義務替其還款嗎
從法律角度看,是沒有的,父母把孩子撫養滿18周歲就完成了義務,所以任務單位不能扣除父母的錢抵債,但從情感方面父母看不子女受苦,一般有能力都會替子女還債。
9. 我自己的貸款,現在法院要強制執行要我父親還,這對嗎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裁定生效以後,經當事人申請,在對被申請人進行強制執行時,主要執行措施有: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民訴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訴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民訴法》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