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後買房,首付30%為男方父母出資,餘款由雙方共同貸款還貸,離婚時應該如何分配
婚後買房,首付30%為男方父母出資,餘款由雙方共同貸款還貸,離婚時應該如何分配
除了首付款歸於男方父母外
剩餘的房產一人一半
❷ 房子由父母出資要是離婚了該如何
現在結婚購買婚房大多是父母出資參與夫妻購房,那麼這樣的話,離婚時房子怎麼分?下面就為大家詳細解讀十種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
6、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即為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即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雖然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一般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父母出資時書面約定或聲明該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
8、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很常見,爭議頗多。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即為處理這種情況而作出規定。即此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然若是作出其他約定也是可以的。
9、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當然夫妻雙方也可做其他約定。
10、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應區別房產的各個部分。首付款可認定為是出資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離婚時該房屋雖然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首付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其因房價上漲等情況導致這部分財產所增值的部分也歸首付款部分出資人的子女所有。
綜上,其實關鍵還要弄清楚這兩個名詞的區別: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1、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對共有物都擁有產權,共有人不能私自處置共有物,必須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協議所簽訂的份額,對自己的那部分份額擁有產權,並按照份額承擔義務。
❸ 婚後雙方父母一起出資付首付買房子,剩餘我們倆個共同貸款還月供,房產證上只寫自己的名字,屬於誰的財產
這個有法律規定的,關鍵看你們兩口子還有雙方父母之間是怎麼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你們雙方的父母分別出資付的首付款,雖然房子登記在你個人名下,但仍可認定為你們夫妻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享有房屋的產權,離婚時應對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然後按照當時父母出資的比例來進行房產分割。
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已正式出台,對於夫妻婚前購房以及父母贈與等問題,做出了新的解釋和規定。如果有疑慮,建議你們對結婚購房或婚內財產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日後糾紛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❹ 房子是父母出資買的,房貸是我還的離婚怎麼算
住房如果是領取結婚證之後購買,不管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哪一方,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住房產權屬於夫妻婚後共有財產,離婚時需夫妻協議分割住房產權。父母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主張,父母可以要求小夫妻分割完畢住房產權之後,一起協議償還父母出資款。
如果住房是領取結婚證之前購買,又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住房產權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住房產權屬於男方一人所有,女方可以得到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數額的一半,以及自領取結婚證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❺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婚後一起還貸款,如果以後離婚這房子屬於誰怎麼劃分具體分幾種情況
婚後一起還房貸的話,具體的還要看是誰在負責轉賬給房款這邊,肯定是有一方負責生活開銷的,這套房產呢是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的房,屬於婚前財產,如果婚後男方還房貸女方負責生活開銷的話,離婚後房子是男方的,現在新的婚姻法規定誰拿的錢多就是誰的。
❻ 男方父母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 離婚時如何分割
案情介紹:小張和小芳一見傾心。不久,他們就熱戀,並計劃購買婚房。他們看中一套價值240萬元的房屋。經協商,小張父母出資支付了首付款72萬元。兩又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貸款168萬元,主貸人是小張,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後不久,兩人因生活瑣事多次發生爭吵,最後分居。小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得一半房產。
庭審中,雙方都同意離婚,並認可房屋現價值450萬元,未還貸款148萬元,但對如何分割房產存在爭議。小張認為,首付是父母出資支付的,婚後還貸父母也承擔了一部分,而小芳婚前婚後均沒有為購房出資,所以房屋應歸他一人所有,小芳無權分割房產。小芳卻稱,自己是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並且是房產證上的房屋權利人之一,參與了整個購房過程,且自己父母也出資近30萬元,因是一家人,所以沒有打收條。她要求分得一半房產於法有據。
以案說法:面對雙方當事人的激烈爭辯,法院歸納了庭審焦點:該房究竟是誰出資購置及其出資的比例。小張提供了其父母為支付首付款的付款憑證和往來資金明細。小芳以當時雙方正在籌備婚宴,不可能讓小張及其父母出具收條為由未能提供出資購房的相關證據,但提供了其父母及自己的收入證明,證明女方也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法院綜合了雙方的答辯,認為本案系爭房屋的購置款來源主要是小張的父母,而婚後還貸的錢款可以認定部分是小張和小芳的共同財產,因此,婚後還貸的錢款可以認定部分是來源於小張小芳的共同財產。法院根據購房合同和房屋產權登記在原、被告名下的事實,確認原、被告為該房屋的權利人,但在分割時應綜合考慮原、被告在購置該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雙方婚姻時間的長短,最終確認房屋歸小張所有並歸還剩餘貸款,小芳取得該房屋凈值的30%。作者:上海夜晨律師事務所
主任褚子雲
❼ 我爸媽出錢買的房子,一直也是我還貸款,離婚後如何分
主要不是看是誰出的錢,是看房產證名字是誰的,兩人的名字就是兩人共有,你的名字就婚後還貸部分給對方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❽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幫還貸,離婚怎麼分
父母要用以自己名字開立的銀行卡來付月供,即以轉賬的方式交每個月的房貸,這樣就可以證明是父母在交房貸。
主要看房產證的名字。婚後還貸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證據了。
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這房產是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房產。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婚前購房,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則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寫的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
(8)房子雙方父母有出資自己還貸款離婚了擴展閱讀: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認定為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就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無需再有其他書面約定。而實踐中還存在著,一方婚前所購個人房屋結婚時尚存在銀行貸款,主貸人的父母在婚後幫助還貸的情況。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婚前買房,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資買房,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麼房子是沒有女方份額的。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財產分割。
❾ 婚後買房子父母出首付,父母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中其中一個不屬於共同財產,離婚了屬於被贈與的一方所有;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處理或者有法院判決。
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9)房子雙方父母有出資自己還貸款離婚了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