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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否貸款用於公司經營

發布時間:2021-08-29 21:14:21

⑴ 個人名義申請的貸款,用途能否用於公司經營

可以,當然可以,但是必須本人是該公司的股東或者法人代表。至少上海是這樣規定。

⑵ 以個人名義借賬用於公司經營是公司債務嗎

1、作為公司,作為法定代表人,會從自己利益的角度出發來說。公司有可能說是個人債務,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說是個人債務,也有可能說是公司債務。 2、以個人名義借錢,從形式上來說是個人債務,如果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是履行職務,那是代表公司借款,但是,借了錢,借貸行為已經完成,借錢用在什麼地方,就算用於公司經營,也並不必然能認定為公司債務。 3、證據說了算,證據不足,看雙方特別是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如今陳述。

⑶ 股東以個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經營

如果你們當地稅務部門比較開明,注重實質而非形式的話,是可以扣除的。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稅務局,看他們是什麼意見。如果同意就萬事大吉。如果不同意,可以將借款變成兩個股東借給公司的,同樣可以扣除(不超過銀行同期利息),只不過可能要求提供發票,會比較麻煩

個人貸款可以用於公司經營嗎

可以,個人貸款時就以公司項目為貸款事由就可以。

⑸ 關於個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經營

個人名義貸款是你個人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貸款由你自己還的。
其貸款用於公司經營。是你和公司之間的關系。
這些沒有關聯的。除非公司是你自己的。法人和負責人是你。才會有關聯。

⑹ 公司法人個人對外借款,並將資金用於公司運營,則該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案例:

李清珍作為邯鄲縣滏川商貿有限公司與河北巨恆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鄲縣滏川商貿有限公司已變更為巨恆投資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廢止的情況下,仍在借款收據上加蓋廢止的公司印章,並指定公司會計的個人賬戶為收款賬戶,上述借款行為應認定為李清珍的個人行為。

李清珍辯稱,其屬於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不是個人借款,本院不予採信。因李清珍、巨恆投資公司認可所借款項用於巨恆投資公司的生產經營,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李清珍、巨恆投資公司應共同償還原告李利霞的借款。

(6)個人可否貸款用於公司經營擴展閱讀:

1、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⑺ 請問:個人貸款用於公司經營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按正常程序應該這樣處理:
個人取得貸款後,再借給公司,公司支付給個人的利息,個人要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公司扣繳個人的所得稅。按這個程序支出的利息(不得高於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允許全額在所得稅前扣除。
因為貸款人不是企業,所以銀行開給個人的利息單據,不能拿到企業記賬。這實際上就是個人「轉貸」業務。

⑻ 關於以個人名義貸款,企業用的問題

1個人貸款用作企業經營是可以的,有相應的產品,而且貸款成數可以做到評估值的8成,股東也可以,一般只看公司章程。
2所以沒問題,除非你是用企業的資產做貸款,當然有委託就可以了。

⑼ 個人經營貸款用途是怎樣規定的

若通過招行申請小微企業貸款(生意貸),是指授信金額500萬元(含)以內的小微企業對公貸款和授信金額1000萬元(含)以內個人經營貸款。其中小微企業對公貸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業(具體指符合國家工信部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中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對公貸款業務;個人經營貸款是指向從事合法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解決經營資金需求的貸款。
「借款企業」指小微企業對公貸款借款企業;「借款人」指個人經營貸款借款人(含個體工商戶);「借款人經營實體」指向我行申請個人經營貸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所經營字型大小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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