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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買房一方沒有簽字能辦貸款嗎

發布時間:2021-08-28 20:26:15

A. 房產證是夫妻兩個人 女方不簽字能貸款到嗎

房產證抵押貸款,不管房產證是幾個人的名字,夫妻雙方必須同時在貸款合同上簽字。一方不簽字,無法辦理貸款業務。

B. 婚後買房貸款一定要兩人簽字嗎

婚後買房貸款一定要兩人簽字嗎
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因為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申請購房貸款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借款人需要提供合法的戶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或合法居留證、護照,在本市購買銀行指定發展商的商品房;
2、借款人要在銀行開立存款專戶,存款余額不少於擬購住房款的30%;
3、向銀行提交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和其他證明文件;
4、同意以購房合同項下的房屋物業作抵押;
5、願意履行貸款合同的全部條款;
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房合同夫妻雙方必須同時簽字嗎
1、如果購房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倆人,那麼必須倆人同時簽字,將來房產證也會出兩本,這叫共同共有房產。
2、如果購房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其中一人,那麼買受人簽字就行了,不用配偶簽字了。
3、貸款買房的話,不管買受人是夫妻一方還是夫妻雙方,都要在貸款合同上簽字。
新規買房必須寫夫妻二個人名字嗎
法律並沒有規定買賣一定要寫夫妻雙方的名字,如果是全款購買的,房產證可以寫雙方的名字,如果貸款購買的,一般只能寫貸款方的名字,但並不影響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1、《民法典》中規定婚後買房只寫一個人名字屬於共同財產的情況:
(1)財產一起買的房子(按揭買房)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錢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某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據雙方家長各自出了好多錢,按份額比例共有,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2、《民法典》中規定婚後買房只寫一個人名字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情況:
(1)婚後爸媽出錢給自己子女買的房子(一次性付款),產權寫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視為父母送給子女的,這種算是個人財產。
(2)婚後由一方出錢買的房子(一次性付款)且產權證上只寫了自己的名字的,算是個人財產。

C. 買房搞按揭夫妻一方不簽字怎麼辦

銀行有要求 必須 倆人簽字才行,那你 就代簽吧! 不行 你找個 做證的給你的簽字紙 扣個戳 要方的 戳上寫 不簽字人的名字, 沒辦法啊,做假吧!為了 以後 自己過得好,努力賺錢還吧! 咱都是受害者,我連房都買不起.

D. 買房時夫妻一方不能到場,請問是否能夠申請貸款

帶結婚證和身份證可以。

E. 夫妻買房只寫一方名字,辦貸款需要兩個人簽字嗎

這個本身就是屬於夫妻的
必須兩個人都到場的
這是基本的貸款的要求
因為本身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

F. 買房搞按揭夫妻一方不簽字怎麼辦

你好
一方不簽字 貸款就不能發放 你也買不成房子
而且一方不簽字 銀行也不會受理該業務

G. 婚後買房,夫妻其中一方不能到現場簽字貸款。該怎麼辦

公證處辦理委託書,委託給另外一方處理相關事宜

H. 夫妻貸款有一方不能到場,可以辦理嗎

夫妻貸款一方不到場辦理不了,必須本人到場確認。

辦理貸款時一般都需要夫妻雙方一起簽字。如果夫妻雙方辦理個人貸款,在簽字的時候如果只有其中一方到場簽字,要區分貸款產品。

首先要分清楚是個人信用貸款,還是其他貸款品種,如果是個人信用貸款,那麼就只需要借款人本人簽字就可以了。

如果是其他貸款品種的話那麼就必須夫妻雙方都要出面簽字,(除非另一方做了全權委託公證,或者造假了)否則銀行等貸款機構是不會給批貸的。

銀行合同上只要有人簽字肯定會生效的,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由夫妻雙方共同負責,但如果一方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筆借款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可以不用承擔該筆債務。

(8)夫妻買房一方沒有簽字能辦貸款嗎擴展閱讀:

貸款所需材料:

1. 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3.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4.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

6.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I. 夫妻一方買房另一方必須簽字嗎

沒必要,夫妻其中一方買房無需另一方也簽字。如果購房的買受人是夫妻雙方,那麼就要雙方都簽字;如果購房的買受人只是夫妻其中一方,那麼就買受人一人簽字,無需另外一方,這兩種是都屬於婚後財產。還有一種就是夫妻其中一方利用個人婚前財產單獨購房,那麼也只屬於該人簽字,無需另外一方。

J. 協議簽訂好以後,購房者夫妻一方不願簽字做貸款算不算

對於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在於房屋究竟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
按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因此,若房地產權證是記載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記載在非簽合同一方名下,考慮購房人具有依據房屋權屬證明審查房屋的權狀態的義務。在房屋共同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簽合同一方名下時,在購房人僅與夫妻中一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而且在簽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權下,此時,不能輕易認定購房人為善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賣人的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上述情況中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賣人的配偶終拒絕追認合同的效力,則該合同不能作有效處理。反之,如果房屋僅登記在夫妻其中一人,該《房屋買賣合同》由登記的權利人簽名。
考慮到購房人對房屋出賣人是否有權處分房屋僅負有形式審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的規定。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購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唯一的權人,其有權處分房地產。購房人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人是否已婚,轉讓的房屋是否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之類的信息。事實上,購房人也難以核查上述信息。若將審查義務強加於購房人將不利於鼓勵交易,也將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維護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因此,在這情況下,認定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為宜,若因此損害到出賣人的配偶的利益,出賣人的配偶可向出賣人請求賠償損失。在案例三中,由於該房是只是登記在乙一人的名下,也沒有其它證據證明甲乙在簽訂合同有惡意串通損害乙配偶的情況,應認定合同有效。甲付清房款後,其請求乙交付房屋和辦理過戶是合理的。
當房價逐漸上升時,基於利益的驅使,出賣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為爭取大利益常常提出各式各樣的反悔理由,其中以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簽名,另一方事後不同意而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較為常見。同時,如果在購房人採取按揭付款或者轉按揭付款的情況下,按照廣州市各商業銀行目前的操作,若出賣人已婚,還是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到商業銀行處當面簽署有關的法律文件。為避免日後的麻煩,購房人好還是要求出賣人的配偶在合同中簽名或者要求出賣人的配偶出具同意出售房屋的函。同時,盡量縮短從簽約到房屋過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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