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子在一方父母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後怎麼分
產權證上的名字是一方父母的,那就是父母的房產,離婚不能分割。
至於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則還貸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平均分割。
2. 婚後一方父母付首付,以夫妻名義按揭,貸款也是一方父母還,房產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律師解讀: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有兩層意思,其中第一層意思是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問題,第二層意思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如何分割的問題。律師認為要想使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關於房產的出資款上不能摻雜夫妻共同財產或對方父母的出資,否則就是共同出資了。在購房出資的問題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過一分錢,也應認定為共同出資,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僅僅是雙方出資多少的問題。當然,「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事實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如果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那麼夫妻一方主張婚後由其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的事實就不能成立,房產就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二,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起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後來又把對方的名字也追加進去了,總之,只要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或乾脆只有對方一人的名字而沒有出資人子女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3.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當然,是夫妻共有財產啊,跟誰花錢沒關系,跟寫誰的名字有關系,跟寫了名字的配偶有關系。
關鍵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權證明後,你老婆能不吵著跟你離婚嗎?
她會說: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著她,當她是賊。
4.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4)夫妻一方給父母房產還貸款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5. 請問,結婚以後父母買的房子,夫妻還貸的問題!
這里涉及物權與債權的區別問題:
不動產(房產)物權適用登記公示制度,誰是物權登記人就是房產的物權人;所以,即使還款人是你們夫妻,你們只是債權上的權利,沒有物權上的權利。
如果離婚,你可以要求物權人(女方父母)支付你們夫妻還款的金額的一半(另外一半是女方的權利)。
現在的法律關系可以這樣通俗的理解:
你們夫妻借錢給女方父母買房子,女方父母將該房產免費給於你們使用。如果你們離婚,你們夫妻兩個對女方父母的債權要進行分割,即在夫妻存續期間交給銀行的貸款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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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女方父母對物權的擁有是合理的,因為,原來房產的所有權就是女方父母的,拆遷之後女方的父母的物權屬於原始取得,符合法律。
至於原房產你投資的裝修在拆遷的時候已經被折舊(房產會增值,裝修是時刻在使用和貶值),拆遷當時你就應當提出要求女方父母補償。但是,估計那時去要求女方父母也不太可能實現。
在離婚的時候,你可以提出補償裝修費用,但是,是否被法院支持、即使支持能否是當初投入裝修的金額,也要打個大問號。
6. 婚後由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還貸,離婚後房產怎麼分配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綜上,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獲得的贈予,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但是,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的,則屬於一方獲得的贈予,系個人財產,離婚後不可分割。
7. 女方沒結婚前貸款給父母買一套房,婚後用自己工資還貸,那還是父母的房子嗎
這一些都是屬於這一個女人自己的婚前財產來的,之後還的那一些工資是屬於婚內財產,其他的都是屬於他個人的
8. 夫妻婚後買的房子,房貸男方用自己工資使用父母的名義還貸款,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沒有說最關鍵的,房屋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產權是誰就是誰的房。如果是你父母,與你夫妻就是借貸關系。前提是沒有預先簽訂協議或合同。
9. 幫父母還房貸,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不管是男方的父母還是女方的父母,只要幫助還房貸,這將成為婚後共同財產。
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10. 法律問題: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貸是由我父母及我共同還貸
婚前買的房子首付部分所佔房子的比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及債務都屬於共同財產,也就是雖然房貸是丈夫一直在還,那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償還。至於父母幫忙償還部分,如果沒有向父母打借條,只能認為是無償援助。這種方式下,丈夫可以通過向父母打借條,那麼父母幫忙還的房貸就會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離婚,女方要求分割房屋,那麼她也有承擔債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