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子女買房贈與父母後再買是否屬於2套房
屬於2套房。
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簡稱,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房貸房。
新出台的二套房標準是以家庭為單位,既認房又認貸,且異地人士購房貸款還需提供1年以上擬購房地的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均按照二套房貸計算。
要求
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
二是以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為准,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已高於當地平均住房水平;
三是已利用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房貸房。
(1)子女婚前將貸款房產贈予父母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規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
一、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應依據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
二、應借款人的申請或授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備查詢條件的城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進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查詢,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
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貸款人查實誠信保證不實的,應將其記作不良記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執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請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如在擬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記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
(三)貸款人通過查詢徵信記錄、面測、面談(必要時居訪)等形式的盡責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請住房貸款的,貸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條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請住房貸款的,貸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執行;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對其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B.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由父母支付月供,離婚時房產如何判定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誰買的屬於誰的離婚時不參與分割,既然是你父母支付月供那麼房子就歸你。
C. 如何把有貸款房產贈與父母
1、不可以
2、不是
3、不需要。
存在債權債務的房產是不能夠進行交易(贈與)的,你的按揭沒還清,就表示此套房屋存在債務,因此不可以贈與。公證也沒用。
如果還清貸款後,房產證和土地證是誰的名字,誰才有處置房屋的權利,即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D. 婚前父母贈與如何認定
案例:張明是蘇州一家外資企業的老總。他和妻子劉娟過去是大學同學。畢業時,劉娟看到上海的房價不斷上漲,就主張提前購房,於是,在還沒有結婚的前提下,張明家裡拿出10萬元贊助了全部首付款。由於當時感情融洽,張明同時把劉娟的名字也登記在了房產證上。三年來,房價已經翻了一倍。今年,由於張明常年在外,劉娟有了外遇,張明憤怒之下提出離婚,但劉娟提出應該分得一半房產,張明則認為應該扣除當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於當時劉娟前去付款,付款憑證上是劉娟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兩個人的名字,因此沒有任何證據。 解析:剛接到案例的時候我們有些一籌莫展,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而付款憑證上是劉娟一個人的名字。如果誰主張誰舉證我的當事人沒有任何證據。但後來事情有了轉機,由於看不慣女兒的行為,劉娟父母主動寫了一份證明,證明當時房屋的首付款是張明所付。於是法官提出,由劉娟舉證當時這筆錢是共同出資,並指明其10萬元的出處。劉娟無法舉證,案例最終得到了調解。 根據上海市高院的相關精神,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買,也可認為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候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因此應該將目前的房價扣除掉張明的10萬元以後再進行分割。如果房產還有按揭貸款,則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評估的房產價值,將贈與款、按揭款扣除之後,支付給另一方一半款項。 提醒:這種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這種矛盾,有兩條途徑可供市民選擇。一是在結婚後,把夫妻雙方的名字均寫到房產證上,這樣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萬一離婚,雙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產證上增加名字,雙方到交易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即可。另一條途徑是結婚前,雙方對房屋做個婚前個人財產公證,明確房屋歸某一方所有,因房屋發生的債務、收益與另一方無關。
E. 父母將房產贈與子女,房子算二手房嗎
父母房子贈與兒女後再買房是屬於第二套房產的,二套房界定標准如下:一、貸款買過一套房,通過房屋登記系統能查到房產,再貸款買房——算二套。二、貸款買過一套房,後來賣掉,通過房屋登記系統查詢不到房產,但在銀行徵集系統里能查到貸款記錄,再貸款買房——算二套;三、全款買過一套房,通過房屋登記表系統能查詢到房產,貸款買房——算二套。四、全款買過一套房,後來賣掉了,房屋登記系統查不到房產,再貸款買房——算首套。 五、當地暫不具備房屋登記系統的查詢條件的,銀行盡職調查核實購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買房——算二套。六、個人名下有兩套房的商業貸款記錄,一套已還清,另一套未還清,此時再貸款認定為三套房。七、個人名下有兩套房的商業貸款記錄,全都已還清且出售,同時能夠提供兩套住房出售的證明,這種情況下雖然個人名下無房,但再貸款時也會被視為三套房。八、個人名下有一套房商業貸款已還清,另一套是公積金貸款也已經還清,此時不管申請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貸款再買房,均視為三套房。九、夫妻兩人,一方婚前買房使用商業貸款,另一方婚前購房用的是公積金貸款,婚後兩人想要以夫妻名義共同貸款,根據新政雖然都是婚前的個人貸款行為,但因央行徵信系統中都存有記錄,所以以夫妻共同名義貸款買房還是會算做三套房。十、夫妻兩人,一方婚前有房但無貸款記錄,另一方婚前有貸款記錄但名下無房產,婚後買房申請貸款視為三套房
F. 父母房子贈與兒女後再買房是否屬於第二套房子
是的,父母房子贈與兒女後再買房是屬於第二套房產的。
二套房界定標准如下:
1、貸款買過一套房,通過房屋登記系統能查到房產,再貸款買房。
2、貸款買過一套房,後來賣掉通過房屋登記系統查詢不到房產,但在銀行徵集系統里能查到貸款記錄,再貸款買房。
3、全款買過一套房,通過房屋登記表系統能查詢到房產,貸款買房。
4、全款買過一套房,後來賣掉了,房屋登記系統查不到房產,再貸款買房。
5、當地暫不具備房屋登記系統的查詢條件的,銀行盡職調查核實購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買房。
(6)子女婚前將貸款房產贈予父母擴展閱讀
要求
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
二是以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為准,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已高於當地平均住房水平;
三是已利用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房貸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規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貸款申請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應依據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
二、應借款人的申請或授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備查詢條件的城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進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查詢,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
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貸款人查實誠信保證不實的,應將其記作不良記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執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請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如在擬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記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
(三)貸款人通過查詢徵信記錄、面測、面談(必要時居訪)等形式的盡責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請住房貸款的,貸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條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G. 我和愛人都是上海戶口,我婚前貸款買了套小房子婚後想再買套大的。如果將房子贈與外地戶口父母還算二套房
一下是銀行認定二套房的情況,你可以對照一下,不過我估計應該是算二套房貸的,而且現在買房是交房產稅的。
銀行認定為二套房的七種情況:
一、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再購房
【詳解】根據新的政策,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劃為家庭范疇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貸款購房時,就會按照二套房政策執行。
二、未成年時名下有房產,成年後再貸款購房
【詳解】根據目前銀行「認貸又認房」,如果不出售現有房產的情況下,再貸款購房是屬於二套房的,將按照二套房的政策執行。如果按過去政策,未成年時的房產只要沒貸款,再申請房貸不算二套。
三、個人名下有全款購買的住房,再貸款購房
【詳解】過去只「認貸」,這種情況不算二套房,但現在加了「認房」,雖然沒有貸過款,但只要是在房屋產權交易系統中能夠查到名下有房產,在不賣掉且申請貸款的情況下,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
四、個人名下有貸款購買住房,結清出售後再貸款購房
【詳解】目前銀行對二套房認定是「認房又認貸」,也就是說雖然貸款買的房產出售以後,家庭名下已沒有任何住房,但因為其之前有貸款記錄,再申請房貸也會被算作二套房。
五、首次購房使用商業貸款,再次購房使用公積金貸款
【詳解】目前公積金貸款政策也比較嚴格,只要借款人有過房貸記錄,不論房貸是否結清、房產是否出售,即便從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也會被算作二套房。
六、婚前一方曾貸款購房,婚後以另一方名義申請貸款購房,但兩人戶口沒有在一起
【詳解】夫妻雙方結婚後雖然戶口沒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過結婚登記。現在,銀行在批貸時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戶口本外,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而結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單身證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購房時也會被算作第二套房。
七、婚後雙方共同貸款購房,離異後一方再申請貸款購房
【詳解】只要央行的徵信系統中能夠查到房貸記錄,那麼即便離異後房產判給一方,另一方再貸款購房時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這使得很多試圖通過「假離婚」來規避二套房新政的想法也付諸東流。
參考資料:易貸中國官方網站(更多貸款問題可以見我「空間」)
H. 婚前證明房產首付由男方父親贈予男方起到什麼作用
首付贈予男方就是說意思要告訴你這是男方的婚前財產,除非把你名字加房產證上,否則離婚的話你只能分婚後共同還款的一半和所佔份額的升值部分歸女方。
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夫妻婚後共同還貸的處理。離婚訴訟中,一方婚前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按揭房屋的歸屬問題成為焦點。通常情況下,買受人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商品房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貸款購買房屋的,買受人先付清首付款,剩餘款項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審查買受人的收入狀況及資信後,將所貸款項直接劃入開發商的賬戶。至此,買受人的付款義務完成,與銀行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不意味著該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雖證雖然系婚後取得,但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後就已經取得,但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後就已經取得。也就是說,婚後房屋物權的取得並非憑空取得,二是依據婚前的債權轉化而來,因此離婚時判歸產權登記一方比較公平。至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個財產還貸部分以及增值部分,離婚時要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下進行判決。具體到如何分割的問題,有人提出一個計算公式,即雙方應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實際總房款(總房款本金+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這種計算方法相對比較公平。實際分割時考慮到需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不能完全對半進行分割。比如雙方應共同分割的部分的數額為30萬元,如果是男方婚前貸款買房,根據案件的世紀情況,可以判決給女方超過15萬元的補償。假如離婚時房屋出現貶值的情形,從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起碼應補償女方婚後共同還貸義務是因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的行為派生出來的,只要夫妻雙方不是實行分別財產制,無論婚後用誰賺的錢來還銀行貸款,都屬於夫妻共同還貸,因婚前一方決策行為而導致的房屋貶值由其承擔是合情合理的。從總體上看,離婚時房屋暫時的貶值並不意味著以後不會升值,持有房產的一方只要不在房價低谷時拋售房屋,其實際利益不會蒙受損失。而對於配偶一方,可能意味著失去了最佳購房時機,離婚時拿回婚後還貸數額的一半是完全應該的,法律沒有絕對的公平,只能是相對公平而已。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義務。這樣處理不涉及辦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問題,作為享有抵押權的銀行方面也不會因夫妻離婚而權利受損。對於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這類房產,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太公平,該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及還貸部分)與婚後共同財產(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混合體,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離婚時處理此類糾紛的主導原則是,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的權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後共同共有部分財產權益,同時還不能損害債權人銀行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資(無論出資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形也可以比照該條規定精神進行處理。另外,一方未從銀行貸款而是向親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適用該條規定。
I.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房產證寫的男方和女方的名子算贈與么
結婚之前,是由男方父母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寫的是男方和女方的名字,那麼這個不算做房產贈與,因為房產證本來就是男方和女方的名字,應該說是男方和女方的共有財產。
房產繼承,房產贈予。
近年來,不少家庭在擁有一套自住房的基礎上,甚至還購置多套房產。從投資的角度本無可厚非,但在家庭代際更迭中,不可避免地牽涉到財富繼承特別是房產分配問題。這一問題處理不好,既不利於房產的有效利用,更不利於家財傳承與家庭和睦。
那麼,房產繼承中都存在哪些常見的法律問題?以下10條可供參考。
01
房屋繼承是什麼?
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析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有一些房產是不能繼承的,具體包括:只有使用權而沒有產權的房屋、違章搭建的房屋、超過最長保護時效的房產、權利人生前已經贈與且去世前未撤銷的房產。
02
房屋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03
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房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假如夫妻一方去世,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在世一方、子女和父母,此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是沒有繼承權的。但如果被繼承人的父母在繼承之後死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從其父母那裡繼承相應份額,此時,夫妻中在世一方對遺產的所有權就不完整。
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實現房產繼承登記,就需要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簽署放棄繼承的聲明。當然也可以將有權繼承人同時登記為產權人。
04
房產繼承需要立遺囑嗎?
財產的繼承除法定繼承以外,還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繼承要優先於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
因此,對於房產繼承,最好提前立好遺囑,以免繼承時出現混亂。
05
如何設立一份有效遺囑?
一份有效的遺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主體合法、客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
主體
遺囑人必須是年滿18周歲且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客體
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或完全不屬於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則該遺囑就要部分或全部無效。
內容
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
06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間
是否享有一樣的繼承權?
《繼承法》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因此,在房產繼承時,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間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07
「孝順」程度是否影響遺產分配?
現實生活中,各個子女對老人盡到的贍養義務有多有少,在老人去世時,盡到贍養責任的和未盡贍養責任的子女之間往往會因為房屋等遺產分配產生重大分歧。
根據繼承法,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08
農村宅基地能夠繼承嗎?
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不屬於公民個人,也不在遺產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但是有使用權。由於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可以被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原則,繼承的是房屋和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權。
不動產權不僅包括房屋所有權,也包含土地使用權,在農村是宅基地使用權,在城市是建設用地使用權。
09
房屋繼承參照什麼原則分割?
遺產分割要堅持兩個原則: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由於房產屬於不宜分割遺產,強行分開割,會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第一種方法是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或者生產經營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
第二種方法是採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佔有房屋遺產,並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10
房產繼承者出現矛盾怎麼辦?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產繼承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問題,由於牽涉到感情與親人,往往處理起來十分棘手。此時,明確法律上的權利和背後的道理,處理起繼承問題就能做到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