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需要共同還款嗎
需不需要共同還款,先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共同債務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立足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這一本質,從債務目的及用途著手分析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1)夫妻一方的貸款需要兩個人償還嗎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2.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有償還義務嗎
夫妻單方借款另一方是否有義務償還,需要看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如果個人債務另一方沒有還款的義務,如果是共同債務,理應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在認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時候可以從以下四點確定:
第一,債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第二,債務發生的時間,是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債務的用途,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第四,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
3. 銀行貸款不是夫妻雙方簽字,妻子需要償還嗎
您好,如果是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或者為了獲取共同的利益所產生的,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借錢,並不是說是為了滿足個人的需要,而是花在了夫妻雙方身上,因此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是夫妻雙方。夫妻一方的債務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的,那另一方就要承擔起償還責任。
4. 一方的巨額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償還嗎
」,借據上有劉某親自書寫的銀行賬戶及其本人簽名。借款期限屆滿後,原告劉某向被告陳某催討借款未果,遂訴諸法院,並將李某列為共同被告,認為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李某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陳某的代理律師提出涉案借款用於賭博的代理意見,即原告劉某明知前述情形仍予出借,故涉案債務屬於非法債務,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又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巨款用於賭博或者原告劉某明知其嗜賭成性仍出借款項等事實。一審法院對被告代理律師的意見並不予採納,認為即使原告明知被告將所借款項用於賭博,但涉案債務並非因賭博而形成的賭債,因此仍受法律的保護。關於借據中的「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的約定則認定為被告陳某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構成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對原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審法院隨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判決上述債務為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告李某應對被告陳某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一審判決後,我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託,對該案提起上訴。接到案件時,分析了案情,由於李某無法提供妻子陳某嗜賭成性的證據,再者要舉證該借款不是用於家庭生活也有一定難度,且代理時該案已經在二審階段,就算能提交證據,也過了舉證期限,要讓李某全面不承擔該債務確實有些難度。畢竟我國法律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原則,以確認為一方個人債務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須由夫妻一方舉證證明。經過閱卷以及查看相關法條,我將翻盤的焦點集中在「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這幾個字眼上。【裁判】一審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償還,二審法院改判為由陳某單獨償還。【法理分析】本案中,劉某在借據上寫了「我保證不找我老公李某」,即陳某已表明所借款項為其「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而債權人劉某對這幾個字沒有提出異議,且收取了該借據,並在借據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以及身份證號碼,表明劉某對於涉案的借款為債務人陳某的個人債務是明知且認可的。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及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適用問題,因上述法律規定適用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這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有所區別。所謂「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而「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上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由此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分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而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種類型而已。「個人債務」與「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條鏈接】《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律師風險提示】本案中的事件在實踐中也時常發生,或者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了滿足個人的揮霍欠下的債務,或者在雙方鬧離婚時,有一方為了製造夫妻共同債務,私下與第三人寫下借據,讓第三方起訴一方,並將配偶一方作為第二被告。司法實踐的情形千變萬化,無法一一詳盡。
5. 一人貸款能夫妻兩人一起還嗎
這個是肯定的,
因為夫妻倆的財產是共同的,
所以債務也是共同的。
6. 一方的巨額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償還嗎
1、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