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其他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拍賣我的房子嗎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是會被拍賣的。房產證抵押貸款無力償還,銀行起訴後,判決生效後,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拍賣。
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評估價值然後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銀行,如有剩餘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② 房產證附記上的債權金額為什麼高於實際貸款額度,實際貸款21萬但是房產證上的債權金額是44萬,這樣合法嗎
1、房屋他項權,是指以房產為債權做抵押擔保、並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權利。2、所以,房屋他項權中的債權數額,是指以房屋做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
簡單點說,銀行貸款給你,房子抵押給銀行,銀行評估你房產價格就是44萬,但是貸款只能按照評估價格貸給你5到7成。
③ 房屋抵押貸款可以用於還債嗎,我問了銀行都要正規用途啊
抵押房屋用於償還債務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定。首先,已抵押的房屋用於償還債務時,必須優先用於清償抵押擔保的債權。只有在抵押債權得到完全清償之後,剩餘的款項才能用於償還其他類型的債務。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出售抵押的房產,但必須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並且在轉讓房產時,所得款項應當優先用於清償抵押債權。如果轉讓房產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這些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可以自由轉讓抵押財產,但必須遵守相關約定。如果抵押財產轉讓,抵押權仍然有效。抵押人轉讓財產時,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並在轉讓所得價款中優先清償抵押債權。超出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負責清償。
如果債務人未能履行到期債務或出現合同約定的抵押權實現情況,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折價或通過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來優先受償。如果這種協議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他們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如果雙方未能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法院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
在實際操作中,房屋貸款通常由購房者向銀行申請,提交必要的身份證明、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等相關文件。銀行審核通過後,會承諾貸款,並將資金劃入賣方賬戶。貸款的期限、額度和利率都受到相關規定和市場條件的限制。
申請房屋抵押貸款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包括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法的身份和戶籍證明、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穩定的收入來源、明確的貸款用途以及銀行認可的抵押物等。這些條件確保了貸款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④ 房地產抵押狀況信息 債權數額是不是我向銀行抵押貸款的金額
如果是一般抵押權,債權金額就是你向銀行貸款的金額;如果是最高額抵押權,債權金額是抵押物的評估總價。
主債權、數額。前者設定記載范圍應該是主債權,即主合同的債權金額。後者限定記載的必須為數額。顧名思義,數額應該是一個明確的、具體的、固定的金額。主債權金額是合同約定的固定數額。
一般抵押最根本的特徵是債權登記時的確定性,也就是說設定抵押時,主債權的金額是已經發生的、確定的。
擔保范圍具有不確定性,不僅包括主債權,還包括因主債權所引起的附隨債權,且抵押擔保的范圍可以通過合同自行約定,內容可多可少因約定而異,因此擔保范圍充滿變數。
(4)房產抵押貸款債權擴展閱讀:
債權構成:
債權既然為民法上權利的一種類型,根據債權侵權行為三要件說,債權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損害、因果關系與過錯。
上述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當然也應適用於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認定。只是由於債權相對性帶來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債權的非直接性,學者們在討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時,標准比侵害物權時要嚴格得多。這主要體現在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方面。
過錯按其形式,可分為故意和過失。但對於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而言,行為人的過錯是否包括過失,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
侵害債權的歸屬,第三人具備故意或過失,均可成立侵權行為責任。但這種觀點被多數學者反對,理由主要是債權本身不具備「社會公開性」,第三人有時很難知道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的債權,如果一旦第三人的行為客觀上妨礙了債務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