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之中一方向外借錢,另一方不答應,借錢期間後者被支開去買水,然後前者向借款人寫欠條並簽字
夫妻法律上為一體,夫或妻任意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入或出錢,就可以被視為不在夫妻條件下即私人借出或入財產,這里的財產因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入或支出,不知情一方有權不承擔後果。但是你沒得好的律師為你辯護,知情方和外人串通當然要有證據,在法庭上人家告你們夫妻完全可以解釋為此財產作用於夫妻,應當夫妻共同償還,這樣不知情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此財產不是用於夫妻,即使離婚你們一樣要各自承擔一半。只要不知情一方有證據證明不是用於夫妻,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該財產,就可以不用償還。
⑵ 結婚後夫妻間寫的借條有效嗎
首先,夫妻一方用屬於自己的財產購置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個為此出具了借條,該借條是個人債務還是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並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其次,夫妻間債務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於混同而歸於消滅。隨著婚姻法的修訂,婚姻法實際上已否定了債可以因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因為修訂後的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該方所有,這意味著一方的婚前債務也應由該方承擔。既然婚姻法已經明確否定了這種債可以由於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那麼也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生債的關系,混同說或不能發生說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在一般意義或形式意義上應當認定其是有效的,但對其的認定存在許多影響因素。例如借條的出具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出具後如果借條所確定的款項所購置的財產完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經營收益完全歸夫妻共同享有等。
⑶ 夫妻雙方一方給借款人寫的借條,匯款用的另一方用戶名的卡匯出的錢,借條成立嗎
夫妻雙方一方給借款人寫的借條,匯款用的另一方用戶名的卡匯出的錢,借條成立的
⑷ 夫妻間借錢,打欠條有效嗎
夫妻間借錢,如果用於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欠條屬於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4)夫妻間一方貸款給另一方能寫借條嗎擴展閱讀:
武漢男婚內向妻寫欠條 離婚時女方追討丈夫被判要還錢
一審判決丈夫要還錢經上訴法院調解妻子放棄
夫妻鬧離婚,妻子在法庭上拿出一張丈夫在婚姻期間寫下的欠條,要求丈夫償還欠條上的3.5萬元。
江岸區法院一審認為,法律雖有規定婚姻期間夫妻財產多屬共有,但允許夫妻間以協議方式對財產另行約定,而該欠條就是這對夫妻對處分共同財產的一種約定,欠條有效故判決男方應照欠條還錢。
判決下達後男方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男方作出其他讓步而女方最終放棄了對欠條追討。
婚內丈夫向妻寫欠條
今年4月,漢口柯女士向江岸區法院起訴離婚。
30歲的柯女士訴稱,她與丈夫龔先生結婚4年,有一個孩子,但多年來夫妻溝通不暢,常發生爭吵,感情已經破裂,故要求離婚,並要求孩子判歸女方撫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除此之外,柯女士還向法庭提交了一張龔先生在婚姻期間向她寫下的欠條,欠條上寫明,因工程投資,龔先生向柯女士借款3.5萬元,承諾2011年年底前還清。如今,離婚之際,柯女士要求龔先生一並償還這筆錢。
柯先生同意離婚,也承認3年前因工作上的困難向妻子以借的形式拿過錢,但他稱實際沒借這么多,而且說:「本來夫妻間的財產都是共有的,不存在所謂借不借。」
一審判決丈夫要還錢
不過江岸區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欠條成立,這筆錢應該還。
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婚後財產一般為夫妻共有,但也規定夫妻二人可以對財產另行約定,約定高於財產共有的規定,而這張欠條清楚寫明了龔向柯女士借款3.5萬元,說明這3.5萬元是歸柯女士個人的,其實也就是一種對婚後夫妻財產處分的約定,所以欠條成立。
一審法院遂判決夫妻離婚,孩子歸女方撫養,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判決龔先生應償還這3.5萬元。
龔先生不服提出上訴。記者昨悉,近日在武漢市中院的調解之下,男方龔先生又在房產分割等方面作出讓步,柯女士最終放棄了對3.5萬元的欠條追討。
婚後財產也可分開約定
負責此案一審的黎赬法官昨日向記者詳解為何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間的欠條成立。
黎法官稱,我國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夫妻共有,但這是一條普適性的法規,即在沒有額外約定的情況下遵照此條,而婚姻法同時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婚內約定,有約定的則以約定為准。
「有些夫妻進行婚內財產公證,就是這個道理。」法官表示,夫妻間打欠條,就和婚內財產公證類似,也是一種婚內財產約定。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伊毅表示,婚內欠條也非全部都有效,還要看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一些妻子撒嬌讓丈夫寫下巨款欠條,若沒有借款事實,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⑸ 夫妻間怎樣寫借條才有效個人用
建議委託律師代書起草對於夫妻間的借條是否有法律效力,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夫妻一方用屬於自己的財產購置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個為此出具了借條,該借條是個人債務還是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並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其次,夫妻間債務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於混同而歸於消滅。隨著婚姻法的修訂,婚姻法實際上已否定了債可以因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因為修訂後的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該方所有,這意味著一方的婚前債務也應由該方承擔。既然婚姻法已經明確否定了這種債可以由於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那麼也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生債的關系,混同說或不能發生說是不能成立的。綜上所述,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在一般意義或形式意義上應當認定其是有效的,但對其的認定存在許多影響因素。例如借條的出具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出具後如果借條所確定的款項所購置的財產完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經營收益完全歸夫妻共同享有等。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涉及很多經濟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條作為約定財產的一種形式,雖然約定了權利義務關系,但是當離婚時仍然會出現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這時合同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相互交錯,只有律師才能將條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⑹ 請問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打的欠條有法律效應嗎
1、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並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是明確來源於家庭共同財產,該債權就屬於夫妻共同債權,債權人就是這個家庭;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用途是明確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支,該債務就屬於家庭共同債務,債務人就是這個家庭; 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於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
2、夫妻個人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為適應當前夫妻財產關系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特點,有利於劃清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的界限,2001年《婚姻法》第1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從而把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並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及財產的性質將夫妻個人財產分成五個方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葯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於以上列舉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並且用於另一方的個人事務,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
3、夫妻約定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它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從屬於夫妻關系,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系而存在。(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在夫妻之間如果已經對財產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時或離婚後,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償。
⑺ 夫妻己離婚之後一方寫的借條可以起訴另一方嗎
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借條沒有其它證據的話是不能簡單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在離婚官司中,對於夫妻一方拿出的,另一方並不知曉,也不承認的借條,法院在認定是否存在夫妻關系共同債務時,是非常謹慎的。法院一般會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就是為了防止離婚糾紛中一方虛編債務損害對方權益。
一、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借條能認定為共同債務么?
在離婚官司中,對於夫妻一方拿出的,另一方並不知曉,也不承認的借條,法院在認定是否存在夫妻關系共同債務時,是非常謹慎的。僅憑一張借條,不足以認定丈夫曾向其父母借款,更不足以認定該借款用於其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共同債務。以借條形式出現的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一般會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就是為了防止離婚糾紛中一方虛編債務損害對方權益。借貸欠款的形成、交付、用途等 夫妻是否有舉債合意、借款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等等光一份借條通常是很難獲得法院認可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二、如何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是目前辦理離婚手續的常見手段,離婚雙方就財產、債務及子女撫養發現矛盾不可調解的,往往走訴訟程序。如果在庭審過程中一方僅僅拿出借條,沒有其它證據輔助的話,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其是共同債務,不應該由對方承擔。
⑻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另一方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據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給另一方打借條,應視為雙方對共同財產的一種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當然有效。
⑼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打的借條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您好,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通常情況下,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收益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借條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並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
因此,夫妻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1、認定為對夫妻財產的處分有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夫妻共有,但是也規定了夫妻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婚內約定,有約定的以約定為准。夫妻間在婚內打的借條,可以認定為對婚內財產的約定。因此,可以認定為婚內借條是有效的。
2、存在借款事實有效。
若夫妻本身已經約定了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或者夫妻有個人婚前財產,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錢,而出借的款項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並出具借條,那麼該借條參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條,就是有效的。另一方需要跟進具體情況予以返還。
3、不存在借款事實無效。
有借條,就需要存在借款事實。若並未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那麼借條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對於主張婚內借條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出借了個人所有的款項給另一方的證明,以及該款項的來源等證明證據。對於主張婚內借條無效的一方,應該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借條是威脅或者強迫的情況下出具的等證明證據。
在實踐中,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採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⑽ 夫妻之間可以打「借條」嗎
第一,法律並不禁止夫妻進行借貸。
我國法律並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民事行為遵循法不禁止既自由原則,只要法律不禁止,又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則該行為就可實施。
第二,但並非所有的夫妻借貸都會得到認可。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歸各有,但是基於我國傳統理念的影響,現實中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的也是少數。如果沒有進行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規定,原則上,夫妻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夫妻又是共同生活,則將出現財產混同或債務混同。
所以在對於夫妻之間的借貸進行審查時,必須審查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的用途。
1、如果夫妻進行借貸的款項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且借款用於借方的個人事務,則彼此間的相互借貸就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有效。
2、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於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支,那麼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