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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婚後自已還貸

發布時間:2021-08-17 07:18:08

A.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單方還貸屬於共同財產嗎

您好!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買房婚後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需要分情況討論。第一種情況是:1.如果婚前夫妻一方貸款買房,婚後夫妻一起還貸,房產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的,該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2.若是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房產一般認定為產權登記方個人所有,但婚後夫妻一起還房貸的,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3.若婚後以個人婚前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付款方一方名下的,應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另外,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 婚前購房婚後自己還貸算是共同財產嗎

1、婚前購房後,如果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還是以個人財產還貸的,那麼離婚的時候就是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婚前購房,但是婚後房產證才下來,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直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夫妻一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要屬於個人財產的話,應當與配偶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工資等收入屬於個人財產。
4、還有種簡單的辦法,就是婚後與配偶簽訂協議,約定房產屬於個人所有即可,那樣就不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5、如果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那麼還貸的部分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分割。

C. 如何判定婚前貸款買房 婚後自己還貸

婚後還貸部分,基本上是夫妻共有收入,不存在個人還貸,哪怕是自己借款,因為用於共同的居住房屋,也屬於夫妻共有債務,屬於夫妻共有還貸。所以,除非夫妻之間有婚後財產的約定,方可確定。

D. 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婚後還是個人自己還貸。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首付部分是你的婚前私有財產,貸款的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你老婆不參與還貸,同樣是夫妻共同財產。

E. 婚前買房貸款,婚後自己還貸,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貸款,婚後自己還貸,屬於婚前單獨所有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F. 婚前購房,婚後自己還貸,算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有財產怎麼算?有兩個原則,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婚後取得的財產歸雙方

G. 婚前男方按揭買房,婚後男方個人還貸,如果離婚怎麼分

三種情況:

1、婚後男方以他個人婚前的財產去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的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2、如果是用婚後所得的工資去還貸(婚後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確約定外),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婚後還貸的部分;

3、雙方約定婚後所獲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男方以婚後所得的財產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婚後自已還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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