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預售後土地使用權可否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建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抵押,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予以禁止。此外,商品房預售完成後,土地使用權仍屬於開發商所有,從法律規定角度來看,開發商有權以預售商品房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問題的關鍵是,預售商品房中,部分購房戶如果進行了預告登記,開發商不能將預告登記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直接進行抵押。依據《物權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可見,預告登記向後具有保全效力和排他效力,預購人在簽訂預購合同時的預期是沒有負擔的房地產所有權,開發商在將建設中的房地產進行預售後,受預告登記排他效力的制約,其處分不動產的權利受到限制,不得再以預售的商品房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因此,如開發商將預售房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只有在徵得商品房預購人同意後,其抵押行為才有物權效力。
B. 已取得房屋預售許可開發商能否抵押
已取得房屋預售許可的開發商能進行抵押。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抵押目的:開發商通常會以土地使用權、在建項目或竣工房產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進行典當貸款,以籌集資金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
潛在風險:在抵押期間,若開發商長期未解除抵押手續且未按貸款合同向金融機構還款,當金融機構請求行使抵押權時,購房人的權益可能會受損。
預售與抵押沖突:開發商在預售房產給購房人後,若在購房人未領取產權證前將已售房產再次進行典當,這將導致購房人無法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人所購房產的權利將受到威脅。
法律後果:若已抵押的房產在售出前已解除抵押權,則不存在法律問題。然而,若已抵押的房產在售出後仍無法解除抵押手續,或開發商私自再次將已售房產進行典當,這將引發嚴重的法律問題。
C. 辦了預售許可證土地能貸款嗎
開發商如果已經辦理預售許可證之後,是不能將土地再進行抵押貸款的。以下是詳細解釋:
綜上所述,辦理預售許可證後的土地是不能再進行抵押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