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離婚有貸款的房子怎麼過戶
夫妻房子離婚有貸款的房子的過戶是先還清貸款,解除抵押登記之後,雙方當事人再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即可,或者與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由協商確定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還貸。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過戶情況分別是:
1、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貸款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
2、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貸款房過戶給另一方;
3、將離婚雙方共同的貸款房過戶給第三人。
夫妻離婚貸款的房子分配處理有幾個內容:
1、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用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名下的,離婚時房產歸婚前貸款方所有,未還貸的部分視為貸款方的,雙方婚後共同財產支付的數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獲得房產的一方進行補償;
2、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貸款買房的,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房產時,需要照顧女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進行分割;
3、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就房屋產權歸屬進行審理,也不作出判決,只對房屋使用權作判決。
一、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離婚房產過戶是先離婚再過戶的。離婚以後財產分割方式如下: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B. 貸款房子離婚後房子怎麼過戶給另一方
C. 離婚房產過戶需要還清貸款嗎
離婚房產過戶需要還清貸款。
根據規定,房屋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按揭房要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去辦過戶。但由於轉按揭手續非常麻煩,目前多數銀行已經停辦此項業務。
夫妻共同的房子離婚後名字變更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夫妻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包括房屋歸屬的約定以及名字變更的約定等內容。在協議書中雙方需要簽字確認,並在協議書上註明簽字日期;
2、房屋權屬證明:需要提供房屋的權屬證明,例如房屋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明材料,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情況;
3、個人身份證明: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材料;
4、房屋評估證明:如果涉及到房屋的評估價值,需要提供相應的評估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如果涉及到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例如子女監護協議、共同財產證明等。
綜上所述,具體的要求可能因地區和法院而異,建議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房屋名字變更前仔細閱讀當地法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以避免因證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的辦理失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