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證只有夫妻一人名字賣房時需要夫妻兩人簽字嗎
房產證只有夫妻一人名字,如果共有性質是單獨所有,賣房產時,無需女方簽字,否則需要配偶簽字後才能出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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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每人各享有一半的產權。
夫妻在離婚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過戶可以選擇如下兩種方式:
一種是在離婚前變更,另一種是在離婚後變更。在離婚前變更產權人名字是不用繳納契稅等各種費用的,因為這時房屋仍然是夫妻共有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為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對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
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因此,夫妻離婚後辦理房屋轉移,只要能提供離婚判決或離婚證等能證明夫妻確已離婚的有效文書,則同樣不需要繳納契稅等費用,因為由於離婚引起的房屋過戶不是房屋買賣行為。
❷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需另一方簽字嗎
這要取決於房產是單方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1、如果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則不需要另一方簽字。
2、如果是婚後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另一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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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❸ 夫妻賣房一方簽字有效嗎
無效依據最近的司法案例來看,一般認為:購房人通常情況下難以得知簽字一方是否故意損害另外一方的權利,同時由於房產的價值較大,認定夫妻之間有互為代理的許可權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認定合同效力的關鍵是該房產登記在了誰的名下。 一、不動產物權以公示為原則,當由夫妻一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購房者有義務審核房屋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當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記在非合同上簽字方名下,那麼購房人僅與夫妻一方簽訂合同,而且在沒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輕易認定購房者為善意,因為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該種情況下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夫妻另一方的追認。 二、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中的簽字一方的名下,那麼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購房人只負有對房屋產權狀況形式審查的義務,《物權法》規定房屋的產權證書是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證明,購房人可以相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唯一的產權人,有權處分該房產。購房人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人是否已婚,轉讓的房屋是否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之類的信息。
❹ 夫妻賣房只有一人簽字有效嗎
這個很難說,如果房產證只有簽字人一個人的名字,並買賣合同中的甲方只有簽字人,不涉及另一人,這個合同有效。如果房產證有他們夫妻兩人的名字,合同是沒問題,但買辦不了產權,房產還是屬於他們夫妻的。如果這合同要求夫妻兩人都要簽字才生效的,這合同就還沒有生效。
❺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的時候需另一方簽字嗎
視情況而定。
看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妻子簽字。如果是婚後財產就需要妻子簽字。
❻ 賣房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夫妻共同財產屬雙方共同所有,因此處分必須雙方共同簽字,一切以房本為標准,如房本是兩人姓名簽定買賣合同時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簽不可代簽與委託。
❼ 賣房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夫妻共同財產屬雙方共同所有,因此處分必須雙方共同簽字,一切以房本為標准,如房本是兩人姓名簽定買賣合同時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簽不可代簽與委託。
一、夫妻單方擅自賣房:
作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處分權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雖然夫妻之間對於日常生活事務享有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房屋買賣屬於處置家庭資產的重大事項,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
因此,出賣房屋的一方雖然也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經對方同意而出賣的行為也屬於無權處分。
二、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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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❽ 夫妻一方能簽字賣房嗎
如果房產是一方所有,那麼這一方就有權進行處置,包括出售。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必須要經過雙方都同意才可以,一方簽字認可是無效的。
❾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時需要另一方簽字嗎
如果房子是婚前購買的,屬於個人財產,是不需要另一方簽字的。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需要另一方簽字了。因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不貸款安置房夫妻一方能簽字賣房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