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按揭貸款借款合同適用范圍
按揭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按揭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 貸款的用途
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貸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不得違反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 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 貸款幣種、金額
貸款幣種、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及其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外幣的貸款在貸款價格構成等方面存在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熟悉,但不屬於本指引的討論范圍。
3. 貸款的種類
4. 貸款期限
指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5. 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允許浮動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6. 擔保條款
對於擔保貸款,貸款合同可以設置擔保條款,也可以另行簽訂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為防止擔保的落空,雙方可以在貸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約定,如果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從合同仍然有效。
8. 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9. 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於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規定的較為詳盡,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定:
(1) 自願提前還款,一般適用於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提前還款,根據情況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
(2) 強制提前還款,一般適用於因借款人違約或預期違約而實行的違約制裁;
(3) 自願取消授信額度;
(4) 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10.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對與借貸有關的事實,包括其法律地位、財務狀況、商務活動等是貸款人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給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簽約能力和交易的授權、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並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做出。對於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強制執行有關擔保。
陳述與保證條款任何不確定的用語,都會造成雙方的爭議。在合同擬定過程中,雙方及雙方律師都會盡力將有關問題的表述按有利於本方的用語書寫。一般情況下,條款內容的最終確定,取決於借貸供求關系的緊張程度和洽談人的談判水平。這一點,也適用於合同其他條款的設置和表述。
11. 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可分兩類: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即從某種徵兆看來,借款人已經喪失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的能力。
12. 協議管轄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因本合同提起的訴訟約定管轄法院。
13. 合同的生效條件
在貸款合同中,可以約定該合同的生效條件。例如擔保文件的取得、擔保合同的簽訂、抵押登記的辦理、質物的交付、公證書的出具等。
按揭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有雙方的基本信息、貸款的種類、貸款支付的方式、還款的方式、違約責任、糾紛的管轄等。
Ⅱ 貸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內容,即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的借款協議的具體內容,表現為借款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
1、借款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借款合同分為不同的種類。例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根據出借方資金來源和經營方式,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由於各種貸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因此應當明確約定借款種類。
2、幣種。
因為外匯管制需要,國家對人民幣和外幣借款規定了不同的條件,當事人應當對此加以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涉及貸款人利益的保護,合同對此應當約定。
4、數額。
當事人不僅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借款總金額,還應當明確每次提供貸款的金額;如果訂立最高額貸款,每次貸款的數額應在最高限額內。
5、利率。
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計算利息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不過,在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對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使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的,其利率也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6、期限和還款方式。
除上述內容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保證條款、擔保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其他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關於借款合同內容的規定,並非強制性規定,而是屬於提示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因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規規定的某些條款而直接確認借款合同無效。
Ⅲ 個人貸款合同變更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有名合同,其變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以下我們就對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為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因此我們的主體變更分析將在假設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一個主體變更時對債權風險產生的影響。
(一)債權人變更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其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一並轉移的效力。最高額抵押權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未確定前,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一致,欲將某一筆單項債務轉出,根據民法當事人自治原則,從法理上講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額抵押權不是從屬於每個具體的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不斷發生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但是抵押權並不隨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額不再計入最高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內,且該債權轉移後變為無擔保普通債。該行為實質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范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類型來決定的,所以范圍變更實質上又意味著基礎法律關系的變更。
Ⅳ 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1、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種類決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和其他合同條款。因此,合同中必須規定好借款的種類。
2、借款的幣種
借款合同的標的是作為特殊商品的貨幣,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因此,合同中必須約定借款的幣種。
3、借款用途
這是借款合同的最主要內容,出借方可以據此監督借款方的資金使用方向。只有符合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所規定的用途,並保證專款專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給予貸款。目前,我國的貸款范圍還限於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至於彌補虧損、工資福利、墊支稅款等支出,不能申請和發放貸款。
4、借款金額
這是指根據借款方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人可以按約一次性提取借款,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使用,但不得超額。
5、借款利率
在中國,銀行的借款利率是由國家根據區別對待、擇優扶植、有所鼓勵、有所限制的原則,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利率。借款合同均須根據這種規定的利率簽約。
6、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國有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後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佔用費等。鄉鎮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產品利潤和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等。在還款期間,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從所屬企業貸款項目中提取利潤和各項基金。基本建設「撥改貸」項目的利息,由建設銀行按年計算,並在項目投產後,連同本金逐年償還,且在新增加項目增加的利潤中支付。超過規定的還款期限,則由企業的自有資金支付。至於如何歸還,可以分期歸還,也可以一次性歸還。歸還的方式不相同。應付的利率也相應不同。
7、保證條件
借款合同必須規定保證條件,這是借款合同不同於其他經濟合同的地方。借款合同的保證,以物資保證為主。在取得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借款人也可以採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8、違約責任
出借方的責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並按銀行規定的罰息計息方法,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是:如果不按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出借方有權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Ⅳ 銀行的貸款合同中包含哪些內容
1、貸款種類貸款種類是銀行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貸款期限,並結合貸款方面的會計科目來確定的。
2、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是借款人的資金使用范圍、內容。它是貸款合同的重要條款,借款人必須如實申報,而且獲貸後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專款專用。
3、貸款金額是指貸款資金的多少。
4、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會因貸款類型、用途、額度、期限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採用月利率表示。
5、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是指借款人使用資金的期限。銀行會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等因素綜合確定。
6、還款來源還款來源是指借款人取得還款資金的渠道(如工資)。
7、還款方式不同類型的貸款,還款方式有所差異,不過常用的有: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到期還本、利隨本清等,不管借款人採用何種方式還款,都會在貸款合同中註明。
8、擔保方式申請銀行貸款時,若借款人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獲貸將更輕松,這一點也會在合同上註明。
9、違約責任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出借雙方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將會在合同上註明,若「觸犯」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Ⅵ 銀行貸款合同所包含的內容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寫。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理解合同內容、條款,銀行對條款負有解釋的義務,這樣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二)借款人需要明確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關繫到銀行的風險以及審核是否通過,借款人應在合同上註明借款用途並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這樣可以使銀行以及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對保護擔保人的權益而言更為公平。
(三)簽訂合同後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實踐中,提前還貸的現象越來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貸銀行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是一個總體原則,根據單貸款質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可予以適當減免。
二、個人貸款還款方式有哪些?
目前,大多數銀行普遍提供的還款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等額本息還款。這是目前最為普遍,也是銀行推薦的還款方式。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即把貸款的本金總額與利息總額相加,然後平均分攤到還款期限的每個月中。
採用這種還款方式,每月還相同的數額,操作方便,每月承擔相同的款項也方便安排收支。這種還款方式適合收入穩定的借款人,它的缺點是由於利息不會隨本金數額歸還而減少,銀行資金佔用時間長,還款總利息相對較高。
二)等額本金還款。這也是目前銀行較為普遍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將本金分攤到每個月內,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還款日之間的利息。這種還款方式總的利息支出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較多,還款負擔逐月遞減。
這種還貸方式適合目前收入較高,但是已經預計到將來收入會減少的人群。
三)一次性還本付息。銀行對這種還款方式的規定是,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但選擇這種還款方式銀行審批會更嚴格,一般只對小額短期貸款開放。這種還款方式,操作很簡單,但是適用性不強。
(四)按期付息還本。借款人通過和銀行協商,為貸款本金和利息歸還制訂不同還款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