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方結婚前按揭買的房子,女方有產權嗎
這個要看有沒有做婚前財產公證,如果沒有,女方有產權
B. 結婚前男方貸款買的經適房於父母共有產權,女方於父母名下共有房產,結婚後購房算首套嗎
如果結婚前男方貸款買的房子,雖說和父母是共有產權,但是房產證上上如果有男方的名字屬於婚前財產,結婚後再買房子,不屬於首套購房,女方也一樣
C. 婚姻前購房並婚後貸款產權屬於個人還是共同
LZ你好,根據你的情況,結合新《婚姻法》解釋三,房子的產權是你的,若結婚登記後每用還一直在償還貸款,那麼結婚登記後所償還的貸款部份為共同財產,則所產生的孽息也歸屬共同所有。
D. 男方婚前貸款購房,房產證未辦理,近期結婚,婚後辦理房產證,請問房屋所有權是我個人還是共有急,求教!
購房合同你自己名,貸款你自己名,辦出來的房產證自然也只有你自己名
還有,界定房子婚前與婚後,不是看房產證辦理出來的日期,是看這套房子在房產局的預登記備案日期,09年就買了現在肯定有預登記備案了,你可以去問問開發商或是房產局,只要房產局已經有預登記備案了,那個日期在領結婚證之前,那房子肯定是婚前的了
婚前你所支付的都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婚後的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婚前支付部分引起的增值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引起的增值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房屋資產分配是這樣,但房屋所有權是歸房產證上寫的產權人
只要你不加上女方名字,產權就是你自己的,加上她了,產權就是兩人的
加名需要還清貸款之後,一般銀行會這樣回答,你可以去你的貸款銀行問問情況
有貸款的房子加名,需要貸款銀行的同意,因為貸款銀行是債權方,他們有權拒絕
銀行為避免承擔風險,通常不同意清貸之前加名
我想辦理時,問銀行,說要清貸之後;我在知道里這樣回答別人,他們去辦理時,銀行也是說需要清貸之後;還有銀行沒說同意也沒說不同意,讓回家等消息的,但目前,沒聽人說辦理時不需要清貸的,你也可以去你的貸款銀行問問
E. 結婚後女方全款購買房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嘛如果是按揭呢
如果全款買房屋,需要看是否登記在自己名下,如果登記自己名下,就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按揭,還款部分和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採納謝謝
F. 結婚前女方貸款購的房,一直沒辦房產證,結婚後才辦的房產證,房子算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
如果確實是購房出資行為是在婚前進行,則應該屬個人財產,但如有貸款,則在婚後還的貸款屬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G. 結婚後女方貸款買房,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引用的法律是錯誤的,得出的結論肯定也是錯誤的了。正確的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務請注意:上述規定的情況是指婚前而不是婚後。
題中的「夫妻婚後按揭貸款買房,首付是男方,夫妻共同還款」,即使,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仍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H.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拿到房產證,只有女方一個人的名字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I. 結婚後取得房產證,對方有沒有產權
1、婚前一方在單獨掏首付買房,結婚入住後才拿到房產證
這種情況下,房產證上只會有一方的名字,由於婚前一方獨立買房,合同上也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在法律上是唯一的債權人,開發商只會替他辦理房產證,並且不能添加人名。
需要指出的是,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錢屬於共同財產,這部分財產可以要求分割。而且,共同還款期間,總還款額對應的房屋增值的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2、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領取房產證
這種情況就更簡單了,完全沒對方什麼事了。婚前買房所花的錢屬於個人財產,對於的房子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雖然在婚後領取房產證,但不改變房子是個人財產的客觀事實。
3、婚前共同出資買房,婚後領取房產證
一般是下面這種情況比較多:婚前以男/女方個人的名義貸款買房,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然後男/女方為主貸人,女/男方為共同貸款人。這種情況下要明晰房屋歸屬,最安全的是做好婚前財產公證,確定這套房子中倆人所佔的份額。婚後領證也是一個人的名字,如果遭遇離婚,可以根據公證書分割財產,如果沒有做婚前財產公證,認定起來就看雙方舉證情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