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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貸款未還清

發布時間:2021-08-07 09:52:45

① 如果夫妻離婚但房貸還未還清,怎麼辦

離婚時房貸還沒還完,對於沒有產權登記的房產,法院會採取以下處理方法:1、將該房產判為當事人使用。因為貸款買房後,即使沒拿到產權登記證書,但是開發商會按約定交房,所以實際上該房產還可以正常使用。不過,法院判決當事人使用的,並不限制使用人。2、取得房屋產權後另行提起訴訟。房屋貸款還清之後,拿到房屋所有權後,如果雙方對產權分割還是協商不成的,那麼即可以直接去法院另行起訴。當然,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其他爭議,並且對於產權分割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不需要等到拿到產權登記證書後進行處理。另外,因為離婚時還有房貸未清,所以夫妻雙方不可避免地還存在債務。而婚內共同出資買的房,無其他例外情況的,比如不是用個人的婚前財產買房,那麼這套房即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未還清的房貸將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返還,如果房屋取得產權證,並且貸款還未還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定價,把房子判歸一方,並且由該方繼續償還剩餘貸款,用房屋的雙方協商的總價,減去未還的貸款,剩餘的部分需要由得房者給對方進行折價補償。

② 夫妻一方貸款未還清,是否可以申請貸款買房

沒說出一方未還清貸款是房貸還是什麼貸款;如果是房貸,還要看家庭所有成員名下有幾套房產,再買是第二套可以貸,首付50%,利率上浮10%;第三套就不能貸款了。如果不是房貸,而且家庭成員名下沒有房產,那就很好貸的,再買是第二套、第三套和上邊說的一樣。

③ 夫妻共同買房貸款沒有還完,離婚以後怎麼辦

離婚時房貸還沒還完,對於沒有產權登記的房產,法院會採取以下處理方法:1、將該房產判為當事人使用。因為貸款買房後,即使沒拿到產權登記證書,但是開發商會按約定交房,所以實際上該房產還可以正常使用。不過,法院判決當事人使用的,並不限制使用人。2、取得房屋產權後另行提起訴訟。房屋貸款還清之後,拿到房屋所有權後,如果雙方對產權分割還是協商不成的,那麼即可以直接去法院另行起訴。當然,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其他爭議,並且對於產權分割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不需要等到拿到產權登記證書後進行處理。另外,因為離婚時還有房貸未清,所以夫妻雙方不可避免地還存在債務。而婚內共同出資買的房,無其他例外情況的,比如不是用個人的婚前財產買房,那麼這套房即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未還清的房貸將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返還,如果房屋取得產權證,並且貸款還未還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定價,把房子判歸一方,並且由該方繼續償還剩餘貸款,用房屋的雙方協商的總價,減去未還的貸款,剩餘的部分需要由得房者給對方進行折價補償。

④ 夫妻離婚 妻子有貸款未還清丈夫還能再貸么

可以,需進責任行認定。

⑤ 夫妻共同貸款(未還清)的共有房產如何過戶給其

可以夫妻倆協議好住房歸誰,貸款誰還,另一方得到什麼補償,雙方認可後,把分割細則寫入離異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最好做個公證,注意保管,以防止以後扯皮。
然後,在住房貸款還清之後,無抵押,辦理完畢購房合同標注名義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之後,再依據離異協議的預定,兩人到房管,。辦理離異住房析產過戶給一方,重辦這一方名義房產證,
辦理析產,只要200手續費,無稅費繳納。

⑥ 貸款未還清的前提下,可否更改夫妻之間的房

只有通過和銀行協商來解決。
1、從婚姻法的角度上講,如您的房子是在結婚以後購買的,則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您的名字沒有出現產權證上,您仍對房屋享有權利。即使原貸款人是您先生,銀行仍需要您簽字同意將該房屋進行抵押,因為您是房屋的共有人。
2、現實操作過程中,房屋抵押後其過戶需要通過抵押權人同意。因此沒有銀行的同意,你是不可能辦理... 只有通過和銀行協商來解決。
1、從婚姻法的角度上講,如您的房子是在結婚以後購買的,則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您的名字沒有出現產權證上,您仍對房屋享有權利。即使原貸款人是您先生,銀行仍需要您簽字同意將該房屋進行抵押,因為您是房屋的共有人。
2、現實操作過程中,房屋抵押後其過戶需要通過抵押權人同意。因此沒有銀行的同意,你是不可能辦理過戶的。
3、是否辦理轉按揭、轉按揭的條件是銀行制定的。在您的貸款合同中會有所反映。您可以先查看一下。但我認為即使其他銀行可以這么辦,您也不能要求這家銀行一定這樣辦從而方便您過戶。因為貸款方式是銀行確定,是否接收是您決定的。銀行可以不配合您的個人要求 全部

房子貸款未還清離婚了怎麼辦

一,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二,如果不能協商一致,起訴後法院也不會判決。
因為貸款涉及夫妻之外的第三方。
注意:既然有貸款,房子也就沒有完全的產權。可以在取得產權後,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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