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公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還貸款,這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種情況,你老公在婚前支付的 房款首付部分 和 結婚前已還的部分貸款,屬於婚前財產; 婚後所還的房屋貸款部分 屬於共同財產。
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 結婚以後你們所還的 月供之和 中 的本金部分 * 房屋增值比例
㈡ 一方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㈢ 主貸人是老公個人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用證明,婚後夫妻所得財產是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你和你男友領取結婚證後,你們婚後的所得都是共有的(一人一半),這是即便還貸時都是從你男友的工資里扣,也是你們共同還的,你要看的就是,領取結婚證前,還了多少(這部分不是共同的),領證後還了多少。或者,為了避免到時候說是由他父母還的,你可以要求,結婚時,把房產登記到2人共同名下(反正婚後要還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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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結婚前買房房產證是老公的名字,結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這個房子是誰買的 誰還款的,只要你老公沒做房產公正,房子名字屬於你老公的,那結婚8年後就屬於你倆的夫妻共同財產了,這個事情我也是聽房產處的人說的
㈤ 老公借錢買的房子,婚後還貸還借款,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老公婚後貸款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老公婚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丈夫名下,則在離婚時,法院會優先考慮判給丈夫,而婚後用共同收入還貸及其增值部分的價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㈥ 婚前自己首付買房,結婚後自己還貸款,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理論上不算,但是結婚後的財產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結婚後還貸款的錢也有女方一部分。你的收入和對方的收入加起來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所以你要和對方商量商量。
㈦ 婚前買房婚後老公用他的工資還貸,還貸部分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般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一般房產會歸您個人所有,還貸及增值,對方可要求補償。參考《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㈧ "婚後還貸款項"仍然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公積金還貸款的房子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