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雙方為避免其中一方不經對方同意私自把共同共有的房子的房產證拿去私人抵押貸款、賣房等,可公證嗎
1、其實,雙方簽訂一份財產協議,就可以了。至於是否公證,無關緊要。
2、不過,最好的辦法還是在房產證上登記兩個人的名字。
㈡ 用夫妻共同的資產貸款可以隨意一方做主借給他人嗎
算共同財產顧名思義另所權使用權能算盜竊
自知情由要求索配合否則院起訴充足證據證明知情我想證明通夫妻雙外看通應該體除非交易程明顯存惡意否則難要求院支持
㈢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一方私自貸款嗎
對房產的處置應征詢一方的意見。如果未徵得另一方的同意,有可能導致抵押無效或效力待定。
㈣ 婚後夫妻共同還房貸,另一方可以擅自加其他人名字嗎
1 婚前財產不算共同財產,更何況是你父母的首付 2 貸款沒還清是不可以隨意加名字的,必須要等房子產權完全屬於你,也就是不再抵押狀態 3 至於以後加了名字,夫妻共同還貸了,共同還的那部分就算共同財產,具體按相應的比例分配。
㈤ 夫妻用共同房屋抵押貸款所得財產,被丈夫私自提出並挪作他用,女方該怎麼辦
如果你們沒有夫妻財產約定,那麼對於其他人,你丈夫對這筆錢的支配就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行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是不能分割的,如果你選擇離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丈夫對此行為做一定的補償,但是前提條件是你必須能夠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此事。
㈥ 夫妻共同按揭貸款房屋,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拿去幫朋友抵押貸款有效嗎
按揭房只能做信用貸款,目前銀行按揭房信用貸款基本都是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的,也有些不需要,但是貸款金額不高,只佔他自己得額度,不會影響你的!
㈦ 夫妻一方擅自以共有房屋到銀行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抵押權人善意取得產權,那麼抵押應當有效。該抵押物房屋的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僅為你本人,沒有共有人,唐某作為抵押權人只要審查抵押是你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其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再去審查抵押人的婚姻關系、家庭成員和該抵押物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該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你與唐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㈧ 夫妻雙方用一方房屋貸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這個貸款的前提是房子抵押時要夫妻雙方簽字借款才能抵押,所以這個債務一定是夫妻雙方的,不可能分開的,除非是用特殊辦法可以做到一方承擔債務。
㈨ 如果不是夫妻要以夫妻名義共同貸款,犯法嗎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 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㈩ 如果夫妻的共同房產只寫一方的名字,有名字方能擅自用房產證去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嗎
現在銀行抵押貸款結婚的!是需要夫妻都同意並簽字的!否則銀行不會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