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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用於結婚開支屬於個人債務嗎

發布時間:2021-07-08 10:52:53

⑴ 一方婚前的銀行抵押貸款,結婚後會變為共同負債嗎

答:不會。共同負債是以你們領取結婚證的時點為準的,也就是說,婚前形成的個人債務永遠系其個人債務,除非經你同意作為共同債務。2001年修改婚姻法後,已取消了婚前財產經過一定年限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雖然此處指的是婚前財產而非婚前債務,但二者是同樣的道理,這也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對此問題的精神,是以結婚時間為界點的,那麼一方的婚前債務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男方的個人債務。 答:不會。同樣基於前述介紹,婚前財產是個人的,你既問婚前資產,那麼就是你個人的財產。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收入或者負債(當然應用於家庭生活的目的,否則也不是共同負債)是共同財產或者共同負債。也就是說,在你們婚姻期間,如果他資不抵債了,要牽扯到的也是你們結婚以後形成的財產。另一方面,資不抵債是公司的資不抵債,那麼這時就要看你所說的公司是指的什麼類型企業,從法律上講,公司是指《公司法》上特指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如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形式,那麼資不抵債的對外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公司,公司實行的是法人財產制,應用公司財產償還,償還不了的,可能公司要破產,自行公司對他人的負債,要麼有剩餘財產清償,要麼得不到清償而終止,也不會涉及到你們夫妻任何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清償問題,就更別說是否會牽扯到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了。第二,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那麼這時就可能牽扯到你們婚姻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了,因為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是由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那麼因為是在你們婚姻期間發生的債務,雖然根據《婚姻法》規定,是一人承擔一半,但作為第三人的債務人是可以對你們夫妻婚姻期間財產要求清償的,因為不能對抗第三人。需注意的是,可能牽扯到你們婚姻期間的財產,而不會牽扯到你的婚前個人財產。第三,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合夥企業,那麼這時就要結合合夥企業章程等具體分析了,可能牽扯到也可能不會牽扯到你們婚姻期間的財產,在此無法具體分析了。但仍然不會牽扯到你的婚前個人財產,這點請放心。 答:不會。同樣基於前述分析的道理,股份所體現的股東權是針對特定的人的,所以不會轉換的。但婚姻期間的生產經營收入,或者男方作為股東的分紅或者受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這里還是要先明確一下: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形式,那麼貸款應由公司來貸款,也就不會是你們的貸款或者負債問題,當然,如果是以男方名義貸款,那麼這時就是你們的共同負債了,但這又出現一個問題,就是男方作為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貸款,那麼該款是用於公司經營的,這時公司與你們就形成一種債務關系,作為你們來說就是債權人,公司是債務人,對你們來說,就是對公司的債權,屬於你們夫妻二人的共同債權。第二,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這時就很可能系夫妻共同負債了。第三,如果你所說的公司是合夥企業,同樣這時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共同負債,在此了不予具體分析了。在此強調一下,如果屬於共同負債的,你可以與男方協商,對負債由他個人承擔,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約定財產制,這屬於你們間的約定問題。當然這又出現一個問題,就是你們的內部約定不能抗辯第三人即債權人,這時主要應注意,就是在貸款時向債權人說明是男方的個人債務,最好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人,否則第三人即債權人是可以向你們任何一人索要的。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如還有不明之處,歡迎追問。追問:程才律師你好,想再問下那婚後女方單方面出資購買的房屋,房產證上就女方的名字,這樣是共有財產嗎?回答:你好,因婚姻法規定,婚後一方取得的工資等收入,除非夫妻之間有約定歸一方所有,否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女方在婚後出資購買且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提問者對最佳答案的評價:很詳細很有條理很受用

⑵ 結婚以個人名義去銀行貸款還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後貸款,若用於家庭開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雙方都有償還的責任。
屬於共同債務的范圍 民法規定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

⑶ 結婚前辦理的住房貸款,婚後算共同債務嗎

婚前個人債務,在某些情況下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哪些情形下,婚前個人債務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呢?

1、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

⑷ 婚前老公欠的債,結婚後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嗎

婚前老公欠的債屬於個人,不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婚後債務,而且必須用於共同生活,才屬於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個人債務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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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應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分配,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⑸ 結婚快三年了,婚前後有貸款我沒簽字這算共同債務嗎

在認定是否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三點確定:
第一,借款的時間是否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
第二,是否為夫妻共同合意,也就是說配偶是否知情借款的事實;
第三,債權的用途,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⑹ 婚前借款用於婚後買房法院能否認定是共同債務呢

而最常見的,也是最容易被法院認可的共同債務有:
1、一方在婚後借款用於購買共同所有的房屋的;
2、一方在婚前,雙方或單方借款買房,如果最後房屋是按共同財產處理的,那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即便另一方不認可婚前的借款,法院也會認定婚前一方借款是共同債務;
3、一方不盡家庭義務,一直不向家裡交錢,另一方為了子女教育或生活開支發生的借款;
4、或者為了還共同房貸借的款,也是共同債務。

⑺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結婚後是共同債務嗎

如果住房是領取結婚證之前購買,又登記在一人名下,住房產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住房產權屬於一人所有,對方可以得到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數額的一半,以及自領取結婚證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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