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有共同貸款離婚怎麼辦
夫妻有共同貸款,離婚了應該是和共同財產一樣,貸款債務也是共同的,理論上離婚後貸款是均分的,但也要根據離婚後,雙方的收入情況,高收入者適當都承擔些貸款。
❷ 夫妻還房貸期間可以離婚嗎
夫妻還房貸期間可以正常離婚。
夫妻離婚與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否存在共同債務無關,不管是否存在共同債務,都可以進行協議離婚,或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離婚。
對於在婚姻存續期間存立的房屋貸款債務,可以由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該債務如何分割或由誰來承擔,如果協商不成的,則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負責償還。
但是,夫妻在離婚時對房貸債務的承擔或分割約定,僅在夫妻雙方間有效,對於房貸的債權人,在夫妻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夫妻雙方來共同償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❸ 夫妻雙方有共同貸款可以離婚嗎
夫妻有共同貸款,當然可以離婚了。貸款和離婚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系。但是夫妻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的時候,應當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以及孩子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同時要明白的一件事情是,夫妻雙方雖然對共同債務做出了處理,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即使雙方離婚,債權人也可以同時要求夫妻兩人共同償還。通俗的講就是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❹ 夫妻共同貸款能否離婚
該案例中,夫妻雙方共同擔保貸款,不影響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是,由於該貸款是由雙方共同借貸,那麼該貸款應該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在雙方離婚後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具體的還款方式和分擔方式,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❺ 夫妻雙方有共同貸款 要離婚該怎麼辦
夫妻共同貸款女方要離婚是需要雙方共同進行償還。
根據婚姻法規定,公民若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無論是誰先提出離婚,婚姻關系存在期間雙方的債務是需要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❻ 夫妻有共同貸款的可以離婚嗎
貸款和離婚是兩碼事兒。
若夫妻有共同貸款不能離婚,銀行肯定比保險公司還賺錢。
辦了貸款就等於給婚姻買了保險。
不過,這明顯的不可能。
❼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該怎麼處理方法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協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都是平均分配。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不動產屬於共同財產,如果以個人財產買的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夫妻共同貸款期間可以離婚嗎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