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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貸款購房算是共同負債

發布時間:2021-05-11 01:07:42

㈠ 借款難以認定用於購房,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採用推定原則,外人無法知道夫妻內的生活到底如何,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難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的情況下推定該負債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㈡ 結婚前辦理的住房貸款,婚後算共同債務嗎

婚前個人債務,在某些情況下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哪些情形下,婚前個人債務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呢?

1、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

㈢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貸款房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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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夫妻一方婚前首付購房,為什麼貸款算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處理意見,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可以達成一致意見,只要內容不違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第二、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就房屋所有權方面,則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
第三,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即對婚後還貸的款項及增值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的款項數額,銀行對賬單即可證明。
第四、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對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對共同還貸款項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怎麼計算?目前比較傾向的 做法是:在明確首付款、按揭貸款總額、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的總額、房屋現值等數據的基礎上,用婚後共同還貸款÷房屋總價款(房價款+總利息)×房屋現 值÷2,即得出另一方補償的數額。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即法律規定。http://tieba..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討教律師。

㈤ 一方為成年子女買房貸款,是共同債務嗎

一方為成年子女買房貸款,是共同債務。
因為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㈥ 夫妻以購房為由貸款,貸款人為夫妻一方,債務是否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

1,若是在婚後購的房,即使貸款人是夫妻一方,債務及權利都是由雙方共同承擔及享受。

㈦ 房貸屬於共同債務嗎,離婚時需要共同承擔嗎

你好!不屬於共同債務,產權是誰的就由誰承擔。
《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㈧ 離婚時未到期的住房貸款算是共同債務嗎

在按揭購房中存在三方當事人:購房者、開發商、銀行。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屬於買賣關系,購房者和銀行之間屬於借貸關系。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帳戶,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後,購房人向銀行償還貸款,屬於購房人與銀行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問題,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欠款的一方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認為,該司法解釋所稱的「房屋」應當是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婚前按揭房」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訴訟中無需法院進行分割,因此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宜判決的情形。另外,因購房而產生的貸款也是屬於一方的婚前債務,因此,法院判決確認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並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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