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後男方用女方的名字貸款,並由男方一人支配,離婚時這筆債務能否讓男方一人承擔
婚後男方用女方的名字貸款,並由男方一人支配,這筆債務的問題:
1、借款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只要有證據證明,貸款並未用於家庭建設,女方也沒用過一分錢,是男方用於個人消費,那麼,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男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由男方自己償還,女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Ⅱ 夫妻共同簽字貸款,丈夫是主貸人,離婚後妻子應負啥責任
婚內貸款而且夫妻雙方都簽名,即使離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是由連帶償還責任。
Ⅲ 夫妻婚內小額貸款,離婚協議要求男方全部承擔,可以嗎
夫妻婚內小額貸款,離婚協議要求男方全部承擔,可以。
但是這個協議只針對你夫妻倆離婚後,兩人之間有效。不能對抗第三方合法權益。
因為是你名義貸款,所以,只能你名義去還貸。可以有男方把錢給你去還貸。如果男方不按時還貸,銀行只能找你起訴,要求你還錢。
Ⅳ 夫妻離婚 男方婚內貸款 離婚後女方有責任還款嗎
有。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所以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歸還。
Ⅳ 婚內男方貸款,離婚後女方是否承擔
貸款時女方是否簽字確認,如果貸款經女方簽字確認夫妻共同債務,或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依法會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女方應當共同清償,你們離婚的夫妻財產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女方清償後可以依據離婚協議向男方追償。
Ⅵ 婚後男方貸款,離婚的時候怎麼辦
婚後男方貸款,一般情況下,離婚時為夫妻共同債務。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Ⅶ 婚內男方債務 離婚時男方自己自願可以嗎承擔
根據法律事實和規定,確定女方是否應承擔債務。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男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男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女方不承擔清償義務。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Ⅷ 夫妻婚內借銀行貸款,離婚後怎麼分配
夫妻婚內借銀行貸款,按照夫妻財產共同分配的原則,夫妻共同債務也是由夫妻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