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方婚前房子抵押貸款,可以約定為其個人債務嗎
如果貸款是用於家庭的共同生活,那麼就是屬於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如果有協議說只需一人償還的,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那麼如果最後貸款償還不了,銀行可以將抵押的房子變賣或拍賣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㈡ 婚前有貸款的房子能約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嗎包括首付款。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首先,由雙方協議解決。其次,無法協議時,一般法院認定為該不動產屬於產權登記一方財產,另一方對婚後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可以要求補償。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㈢ 未婚夫在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可以要求他出一份協議給我,說明離婚時房子產權歸我所有嗎
如果要簽訂這樣的協議,需要你們雙方協商同意是可以簽訂的,簽訂協議後需要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不過我覺得你們還沒有結婚,現在要簽這樣內容的協議,感覺很別扭,沒結婚呢就想著離婚分家產,這種婚姻能讓人放心嗎。
㈣ 婚前貸款按揭的房子,可以用來寫婚前協議嗎
這種情況下最好去公證。公證需要具備如下材料:
1.證明房子是婚前購買的:購房合同和發票(日期)、結婚證(日期)
2. 銀行付款記錄,證明你的首期房款來源不是配偶。
3. 按揭還款記錄,證明按揭款是以你的個人財產償還的。
但是一般要證明是比較難的,因為結婚之後,你用於還款的個人收入和房產增值,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㈤ 法律問題:最高法《婚前貸款買房歸個人》+若干小問題
這件事很簡單啦!你去房管所登記時,在房產證上寫清楚你跟你女朋友(那時已經是妻子了吧?)各自占的這個房子的比例。。。比如說你佔80%,她佔20%之類的。。。就可以啦
㈥ 婚前貸款的房產可以婚前協議產權夫妻倆一人一半嗎
我讓婚前貸款的房產可以,婚前協議產權夫妻倆一人一半嗎?我認為婚前貸款的房產是個人貸款買的房子,應該歸自己,那貸款的錢也得自己付,如果在婚後雙方共同來付貸款的房子,就應該是婚後兩人共同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