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研究生有沒有知道國家助學貸款的,怎麼辦理
國家助學貸款是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及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在校學生發放的,用於支付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的人民幣貸款業務。分為中央財政貼息國家助學貸款和地方財政貼息國家助學貸款。
高等院校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全日制在校學生總數的20%,每人每學年貸款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持有有效身份證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經監護人同意)。
3、符合中央和地方財政貼息規定的合作高校在校經濟困難學生。
註:具體業務種類及辦理程序、辦理條件等以當地分行有關規定為准。
㈡ 學生處的內設機構及主要職責
一般設立如下八個內設機構,各高校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有所差別。
(一)綜合辦公室
1、協助處長做好全處各科室的協調工作;
2、協助處長負責部門目標、計劃、總結的起草及學院學生工作考核的組織工作;
3、負責各科室人員的聘任、培訓、考勤和考核工作;
4、負責部門印章管理,各類經費的預算、結算工作;
5、負責部門收、發文管理及文書立卷工作,督辦上級文件精神落實和各科室工作實施進展;
6、負責各類報表、統計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7、負責部門資產、辦公用品、報刊、雜志的管理工作;
8、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工作;
9、負責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教育管理辦公室
1、負責全校普通本科學生日常教育管理的規劃、計劃、信息和制度建設工作;
2、負責本科新生入學前准備,包括分班、編學號、與相關單位聯系;
3、負責新生接待,考核全校新生入學教育和畢業生文明離校教育工作;
4、負責本科學生獎學金、榮譽稱號評定和違紀處理;
5、負責全校普通本科學生學風建設工作;
6、負責全校普通本科學生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
7、負責制定全校普通本科學生輔導員隊伍建設,包括規劃、管理、培訓和考核;
8、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校園文化、素質教育和安全穩定工作;
9、協助處理普通本科學生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10、負責「1442工程」學生骨幹隊伍建設。
(三)學生資助辦公室
1、負責全校普通本科學生經濟資助的規劃、計劃、實施和信息工作;
2、負責建立全校普通本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維護學生管理信息系統貧困生檔案庫;
3、負責全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及本科生生源地貸款管理工作;
4、負責新疆、西藏少數民族學生的校內貸款管理工作;
5、負責全校普通本科學生資助類獎、助學金管理工作;
6、負責全校普通本科學生全校性的困難補助的發放和學費減免審批工作;
7、負責校內勤工助學管理工作;
8、負責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管理工作;
9、負責辦理教育儲蓄利息減免證明工作。
(四)國防教育管理辦公室
1、負責國防教育辦公室日常事務工作、負責人武日常工作;
2、負責制定人武部、國防教育辦公室工作計劃;
3、負責和學院、選培辦做好國防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4、負責國防生組織發展工作,做好國防生黨總支組織員工作;
5、負責研究制定國防生的日常教育管理規定;
6、負責指導國防生團組織、國防生大隊的工作;
7、負責國防生黨總支的具體業務;
8、配合選培辦做好國防生選拔、分配工作;
9、負責制定年度學生軍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10、負責國防協會、國旗護衛隊的指導工作;
11、負責全校大學生徵兵、招飛工作;
12、負責戰時兵員潛力調查、民兵整組工作。
(五)大學生心理發展研究中心
1、負責全校普通本科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規劃、計劃和信息工作;
2、負責全校大學生心理咨詢工作的協調、組織工作,負責全校心理咨詢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
3、通過個體心理咨詢、團體心理輔導等形式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
4、負責組織全校普通本科新生心理測試工作,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和問題學生心理跟蹤干預工作,建立學生心理檔案;
5、負責組織開展全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動,指導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的工作,指導各院繫心理咨詢站的工作;
6、負責干預學生心理危機;
7、負責協調全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學研究工作;
8、負責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網站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心理健康教育雜志《心翼》的編輯製作;
9、負責心理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
(六)就業指導中心
1、制定年度畢業生就業負責工作實施細則、有關就業法規性的文件;
2、負責收集就業工作動態,開展就業研究;
3、組織錄入所有畢業生生源情況,核對畢業生信息並報教育廳審核;
4、組織、編制當年度畢業生的就業計劃、簽約管理及派遣;
5、負責開拓就業市場,聯系各地人才市場的招聘會工作;組織校際、校內大型人才交流會;
6、負責日常用人單位接待工作,組織安排校內外中、小型招聘會;
7、組織辦理畢業生離校的相關手續,協助進行畢業生文明離校教育;
8、負責就業專刊的收集、整理、製作,負責各種對外宣傳文字、圖片、圖表、音像資料等的收集、製作;
9、負責全校普通本科畢業生質量跟蹤調查組織工作,寫出調研報告;
10、負責畢業生就業派遣遺留問題,配合學院做好遺留學生的跟蹤服務工作;
(七)招生辦公室
1、負責普通本科招生改革方案的調研、擬定和實施;
2、編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含藝術類、國防生、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班預轉本招生來源計劃的編制、上報、調整、分送及核對工作;
3、負責自主選拔錄取政策的調研、擬定和錄取工作;
4、負責制定招生宣傳整體方案,提出優化生源的具體措施,並對招生宣傳人員進行培訓;
5、負責組織實施普通本科招生遠程網上錄取工作;
6、負責制定年度招生工作計劃,起草招生工作管理辦法、工作報告、公文及招生總結;
7、負責對招生錄取數據的匯總、統計、校核以及生源分布和質量評估工作;
8、負責生源基地建設;
9、負責組織每年的科學文化冬令營活動。
(八)學生社區管理服務中心
1、負責學校學生社區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協調各職能部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進公寓工作;
3、負責制定學校學生社區管理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負責全校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的住宿規劃以及住宿安排;
5、負責全校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審批本科學生校外住宿申請;
6、負責指導學院對學生在社區內的行為表現進行考核;協助學院做好社區內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處理學生在社區內的違章、違紀事件;
7、負責指導各學院學生社區工作以及對各學院的學生社區工作進行考評;
8、負責招聘物業管理公司以及相關的合同管理工作;
9、負責做好物業管理公司與學校其他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10、負責社區內學生的來訪接待工作;
11、配合保衛部門做好學生社區的安全工作;
12、負責學生借宿的審批和安排工作;
13、負責校本部學生公寓的資產管理工作。
㈢ 大學生助學貸款怎麼辦理,去哪辦,貸款金額是多少,利息,都說一下,謝謝,十萬火急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執行。2014年3月28日實行的貸款年基準利率為:一至三年(含)為6.15%;三至五年(含)為6.4%;五年以上為6.55%。以中國石油大學為例:
辦理助學貸款銀行為:中國銀行北京昌平東環路支行。
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書》;
(3)父母身份證、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戶口本首頁(指寫有戶主姓名、家庭住址,並加蓋公安局公章的當頁)及所有成員戶籍卡的復印件;
(5)學校及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材料。材料准備的具體要求可參見當年學校關於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通知。
借款學生在畢業時,就國家助學貸款事項需要與銀行辦理的手續
(1)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定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2)對於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要在畢業前30日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請,並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外校展期需提供錄取通知書復印件,本校展期由學校統一出具證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後,由原經辦銀行為其辦理展期手續。
(3)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擴展閱讀
每年秋季開學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可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貸款(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金融機構負責最終審批並發放貸款。
本專科生、預科生貸款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貸款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後,父母不用再擔心交不起學費,解除了後顧之憂,學生也能安心學習。
此外,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讀期間不用支付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入)共同負擔,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學制加13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
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學生在讀及畢業後3年期間為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結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根據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㈣ 國家助學貸款怎麼申請
1、打開網路瀏覽器,輸入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點擊搜索。在新的頁面中點擊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官網。如圖。
(4)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擴展閱讀
1、申請條件
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①家庭經濟困難;
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④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⑤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2、申請材料
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後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②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③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④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3、申請金額
原則上全日制本專科生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㈤ 助學貸款應該怎麼申請,有什麼條件
一、大學生助學貸款需要的申請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誠實可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3、學習成績較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5、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學校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並在貸款銀行開立活期賬戶。
6、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需要提交的資料:
1、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的必要資料(一般包括本人書面申請、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街道或鄉級以上的困難證明、擔保人的擔保書及本人的現實表現等);
2、承諾有關還貸的責任條款;
3、提供還貸擔保人。
三、助學貸款的申請流程:
1、學生提出申請
學生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如實完整填寫,並准備好有關證明材料一並交回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
2、學校機構進行貸款初審
學校機構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借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並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
3、經辦銀行進行貸款審批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4、與學生簽訂借款合同
貸款申請被批准後,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借款學生名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的工作,並提交經辦銀行。
5、貸款的發放
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後20個工作日內,會將首年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統一劃入學校在經辦銀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6、貸款的償還
借款學生在使用助學貸款完成學業後,應重視自身信用,按時歸還貸款。每年畢業離校60日前,學校會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經辦銀行會派人上門服務,為借款學生講解還款有關事宜,並解答借款學生的咨詢。
還款方式
⑴學生畢業前,一次或分次還清;
⑵學生畢業後,觀看其可活動資金來還貸款;
⑶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在二到五年內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還;
⑷畢業生工作的所在單位,可視其工作表現,決定減免墊還的貸款;
⑸對於貸款的學生,因觸犯國家法律、校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或學生自動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負責歸還全部貸款。
(5)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擴展閱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順利入學,上得起大學、接受職業教育,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是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優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實履行公共財政職能,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⒈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主要內容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及其配套辦法頒布實施後,
國家在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師范生免費教育、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上大學,首先可通過「綠色通道」按時報到。
入校後,學校對其家庭經濟情況進行核實,再分別採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其中,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
此外,國家還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面向高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共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並完成學業。
⒉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由學校根據有關部門設置的標准和規定的程序、以民主評議方式認定。
學生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時,需提交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予以確認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見附表),以證明自己的家庭經濟狀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助學貸款
㈥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㈦ 國家助學貸款歸還問題!
為了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速人才培養,資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而採取的國家助學貸款計劃的指示精神,依據國辦發[2004]51號、國辦發[2004]68號及湘政辦發[2004]5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由學生工作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各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等任組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處處長兼任。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對象為我校經濟困難的在籍全日制本、專科生和研究生(不含二級學院和預科班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貸款按用途可分為學費貸款、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
第二章 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四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經濟確實困難,在校期間所得收入或經費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學費或基本生
活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
(三)誠實守信,品德優良,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新生提供高考成績;其他年級學生必須學習成績較好,上學年各門功課無補考、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承諾按貸款合同規定進行還貸,承諾向貸款人提供上學期間和就業以後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校以後的變動情況和聯系方式;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如實提供以下信息和有關材料:
(一)申請貸款的書面報告,並在其中承諾履行按期歸還貸款的責任:承諾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上學期間和離開學校以後的變動情況;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經辦銀行在就學的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二)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提供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三)身份證和學生證復印件;
(四)家庭住址、父母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身份證復印件,已婚借款人配偶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在經辦銀行開立與身份證號碼相鏈接的活期儲蓄賬戶;
㈧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僅限於本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貸款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其中學費貸款用於交納學費,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學費(培養費)收費標准,最高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生活費貸款用於日常開支,最高貸款額不超過南京地區月人均生活費標准與在校月數之積。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後六年,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經辦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指導下適當降低國家助學貸款利率。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由財政100%貼息,自取得畢業證書當年的9月21日(含21日)後全額負擔利息。2004年9月之前辦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仍按老辦法即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貼息,其餘50%由貸款學生個人承擔。
第六條 本校助學貸款工作接受江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指導,並接受教育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領導。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為統一管理本校助學貸款工作,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教務處、人事處負責人及各院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學校助學貸款規模、總額等重大事項及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貸款辦)。校貸款辦為學校助學貸款管理的常設機構,掛靠於學生處助學指導中心,並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供欠費未貸款或因主觀原因使貸款未被批準的困難學生名單;
第十條 人事處負責向校貸款辦提供教師見證人的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 各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教學副院長為副組長、院辦和分團委組成的管理小組。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須如實、完整地填寫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銀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條 助學貸款由院初審、匯總,校貸款辦二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經辦銀行終審,經銀行終審核准並通知校貸款辦後,由校貸款辦統一組織申請人填寫合同文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再遞交銀行審批、發放。
第四章 貸款審查與發放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逐年申請,銀行集中審批,按年(生活費按月)發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貸款,可通過校貸款辦向銀行申請中止貸款;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見證手續。
第十七條 學費貸款由銀行按年劃入學校指定帳戶,生活費貸款由銀行每月10日前按月劃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儲蓄帳戶(每年按10個月發放,二月和八月不發)。
第五章 貸款歸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離校前必須向校貸款辦交按期還款承諾書,並與經辦銀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未辦清上述手續前,學校將緩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辦理離校派遣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轉學、出國、退學、開除或死亡,銀行將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貸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具體還貸事宜,由貸款學生在簽訂還款協議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約定還款日期前,借款人應將還款本息自動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帳戶,由銀行在約定還款時主動從帳戶扣收。否則銀行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補收罰息,並由銀行按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以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應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辦銀行將為其辦理延期手續,財政部門將繼續為其實施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貼息。
更為具體的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可以參照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