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子已賣給別人,因為房貸沒還請沒過戶,欠銀行錢被起訴怎麼辦
銀行貸款不還清被起訴,如沒財產執行會執行房子,買你房子的就背時了,到時他也會起訴你。
㈡ 我賣房出去還沒過戶,銀行不放款,我想不賣了想把房產證拿回來可以嗎
二手房一般流程都是買房先交上定金,然後去銀行進行貸款審批,銀行貸款審查通過後,買方才會交首付,賣方將房產過戶給買主,買主然後抵押給銀行,買賣雙方和銀行三方簽訂一項協議,貸款下來之後由銀行將錢直接打給賣方。這樣交易可以避免出現銀行不放款的情形。
也不排除有特殊原因導致貸款無法批復的,這種情況下根據房屋買賣合同,房東有權收回房屋,但房東如果違約,是要付違約金的,然後將首付款歸還買方。當然過戶的費用是由買方承擔,因為這是因為他的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法履行。
(2)貸款房賣了沒過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章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由於買房人資信問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繼而與賣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是賣方原因造成,不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但如果中介公司提供了相應的中介服務,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向買房人索要相應的中介服務費用。
㈢ 賣了房子未過戶,買家再以我的名字辦按揭,對我將來會有什麼影響
正常房屋出售需要第一時間辦理過戶手續
否則會有以下幾點影響,
1 個人貸款信用,如果房子的貸款是你的,買家在還貸款的時候有逾期的行為那麼這個後果是需要你,就是貸款人來承擔的。後期再次申請貸款的時候會利率上浮或者辦理不了貸款。
2 購房影響,按照目前各個城市的購房標准,名下有房的如果你再次購房那麼契稅徵收是比較高的。
目前能想到的最大隱患就這2點,忘妥善處理。
㈣ 我給別人擔保銀行貸款之前就已經把房子賣了但是沒有過戶現在法院起訴房子會被執行嗎
明確的說,在法律遺產這個房子還是屬於你自己的,你們私底下的協議,既然沒有過戶,那就不是法律承認的肯定是會被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