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买房共同还贷款属于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共同财产
❷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 离婚后 还能一起还贷吗
婚后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1、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2、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具体分割方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3、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婚后贷款购房,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
(2)共同还贷款房子收益扩展阅读: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❸ 购房中的共同还款人权利与义务
一般共同还款人是在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存在无法按时足量还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还款人。
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依旧只由你一个人签署,房产权也依旧仅属于你个人所有。共同还款人实际上是为你的房贷还款提供担保,一旦你出现还款违约,银行可要求共同还款人替你还款。
共同还款人只有担保责任,不享有房屋产权。为你提供还款担保,不计入他本人的购房次数。
需要找自身收入较高、财产状况较好的人作为共同还款人。由于共同还款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因此一般只有近亲或好友才愿意担任。
(3)共同还贷款房子收益扩展阅读: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
一般汽车贷款协议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会规定担保为连带担保。你可以看看你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默认为连带担保。
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相反,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告诉了,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详述)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❹ 房贷共同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即急急急急!!!!
购房合同上写了谁的名字,贷款就必须有她的名字,因为她是权利人,必须做债务人。 也就是说,购房人写某人,贷款是另外的人,是不可能的。购房人必须是贷款人。
银行会向你发催款函或者是短信,仍拒不缴纳的,银行会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你要求你归还贷款,你仍拒不归还的,银行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
共同购房另外补充
从法律角度来说,房产共有人与共同还款人是不同的,房产共有人是指与购房者有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人,他有处置、使用、收益等权利,房产共有人是有房产证的,且一般情况下产权证上会注明房屋共有人的产权份额。
而共同还款人是针对银行而言的。银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要求借款人与购房人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购房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在同一借款合同中列多个借款人难以操作,银行往往要求最有还款能力的购房人中一个承贷,其他财产共有人(共同购房人)出具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承诺书,即将贷款人分为主价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在共同还款人帮主借款人缴纳贷款后对主借款人享有债权,对房屋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且共同还款人没有房产证。
共同买房是指房屋产权不是个人独有,而是共有。共同买房的产权认定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
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如果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注明,例如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等
❺ 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房产共有人和共同还款人的权益区别!
房产共有人与共同还款人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房产共有人是物权概念,是指房屋由两人或两人共同所有,表现在房产证上就是登记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权益人,房屋由登记权益人共同共有;
共同还款人是债权概念,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共同一起还款的人。
具体到您这个案子,你申请的按揭贷款,你女朋友作为共同还款人,其实仅是承担全额义务,并不享有房屋的物权,但是如果逾期还款,房屋拍卖后不足部分,你女朋友可以向你主张。根据房屋登记显示,该房产属于你的婚前财产。
❻ 据婚姻法,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就按揭部分共同还贷,则房产增值部分的收益是归一方还是共有
一方婚前买的房,房产是属于登记名字的一方的,但在婚姻存续期的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都是共有的,但未必是一人一半,法规是要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猜如果协商不成应该是按实际已出资的比例吧。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❼ 房屋共有人有共同承担偿还房贷的义务吗
购房合同上写了谁的名字,贷款就必须有她的名字,因为她是权利人,必须做债务人。
也就是说,购房人写某人,贷款是另外的人,是不可能的。购房人必须是贷款人。
银行会向你发催款函或者是短信,仍拒不缴纳的,银行会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你要求你归还贷款,你仍拒不归还的,银行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
另外补充:
从法律角度来说,房产共有人与共同还款人是不同的,房产共有人是指与购房者有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人,他有处置、使用、收益等权利,房产共有人是有房产证的,且一般情况下产权证上会注明房屋共有人的产权份额。
而共同还款人是针对银行而言的。银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要求借款人与购房人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购房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在同一借款合同中列多个借款人难以操作,银行往往要求最有还款能力的购房人中一个承贷,其他财产共有人(共同购房人)出具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承诺书,即将贷款人分为主价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在共同还款人帮主借款人缴纳贷款后对主借款人享有债权,对房屋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且共同还款人没有房产证。
PS:你还可以上网查询类似的案例。
❽ 关于两人付首付,一方还贷款,房子收益划分的问题
你这种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除有法律规定的几种撤销情形外不得撤销,而且撤销是有除斥期间的,时间是1年。所以你比较麻烦了。最好跟你前女友协商好补偿点钱,赶快把房子过户过来,以免夜长梦多。
❾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贷款购房 实际一方负担月供 房屋如何分割
恋爱期间财产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那么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均可适用这个法律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长辈至亲才能称呼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道理很简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在向外人介绍时低调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快乐出游;双方已经到专业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如:共同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属、同事、朋友的探访,接待中分工负责、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
(3)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等必须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渡难关。在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
(4)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抚养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另行约定,本人认为也应按共同共有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双方都上班挣钱;有的一方挣钱,一方做家务为主;有的一方挣得多、工作也轻闲,家务也负担得多。家庭事务总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对方必然付出得多,但总的原则是双方都积极地为共同生活而付出,双方也都能体谅、包容、理解对方对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贡献,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稳定、和谐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当以共同共有对待。
总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不可以点断面,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未以夫妻名义对内相称”、“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未出资购置某项财产”、“没有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为了让父母欢心才带他(她)共同探亲”、“各拿各的工资卡”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财产分割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如:
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
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2、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