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房公积金贷款装修能贷多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用来装修使用的。在辽宁盘锦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商品房和再交易房;商品房包括期房和存量房。
1、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住房。
2、存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住房。
3、再交易房:简称“二手房”。即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1)公积金二套房装修贷款条件扩展阅读: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申请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工资基数的60%。月工资基数的认定:
1、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辽河油田),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含辽河油田)以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
2、共同申请人无公积金账户或公积金账户欠缴的,月工资基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❷ 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用于买房,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用于装修,都已还完后,还能第三次贷款买二套房吗
当然可以,现在的贷款政策是认贷不认房。只要还清了就还是可以带的。
❸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贷两套房子的吗
公积金可以贷款购买二套房,但是有相应的规定,必须是首套房贷款已经结清,以下是详细的政策条件。
为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的规定,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
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二、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三、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❹ 公积金装修贷款条件
公积金装修贷款是使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房屋装修,享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一种贷款产品,申请条件:
(1)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
(2)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非农业);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必须是大(装)修住房的产权人,与正规的装修公司签订工程实施合同;
(5)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直系血亲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可以参与公积贷款额度计算。
(6)抵押物为借款人实施个人大(装)修的自住住房,并拥有个人完全产权。
❺ 用住房公积金贷装修款怎么贷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❻ 住房公积金贷款装修能贷多少
当然可以!为楼主推荐两种贷款:公积金贷款与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和公有现住房。
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计算公式是: 贷款职工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度÷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0.45×12×实际可贷年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要求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且一般都有上限限制。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贷款利率:
(1).从2008年12月23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51%调整为3.33%;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05%调整为3.87%。
(2).2008年12月22日(含12月22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8年12月22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2008年12月23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