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员工行为排查出的重点人员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个别座谈、教育转化、诫勉谈话、回访监督、调离岗位、离岗待岗等方式,及时消除不良行为和安全隐患。
② 信用社排查的“九种人”具体为哪九种
信用社排查的九种人是指:有“黄赌毒”行为的;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大额资金炒股的;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银行有贷款的;
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经常旷工的;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在职工作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时限的;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
全行所有在编的高管人员、中层骨干、员工均为排查对象。排查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每年组织一到两次,各二级支行主要负责人为本支行员工排查责任人,一级支行(营业部)、直属支行主要负责人为二级支行行长排查责任人。
1、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根据排查结果逐一认定“九种情形人”对象,按表现形式对号入座,建立档案。同时明确责任,对排查出的“九种情形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教、帮、促。
二级支行主要负责人为本支行员工教、帮、促第一责任人,一级支行、直属支行主要负责人为二级支行行长教、帮、促第一责任人,总行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包点支行“九种情形人”监管的第二责任人,总行班子成员为包片支行“九种情形人”监管的第三责任人。
2、帮教转化,依规退出。
排查出的“九种情形人”对象经教、帮、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已整改、转化的,经总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对其“九种情形人”对象身份予以退出。反之,则依据上级案防规定及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对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停岗、停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③ 调查职工消费贷款可以吗
职工消费贷款只能由职工自己本人去拉征信报告,或由公安机关单位,公司无权调查
④ 银行员工行为排查应急预案
十种人排查:
有黄赌毒行为的;
个人或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的;
大额资金炒股买彩票的;
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自己及近亲属有逾期贷款的
无故不正常上班或经常矿工的;
社会上交友混乱复杂的;
有劣迹或犯罪前科的;
消费和收入严重不符的;
生活作风有严重问题的;
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
⑤ 什么是员工行为排查办法
根据总行统一部署和分行工作会议的安排,分行决定在总行行为排查开展一次行为集中排查。通过排查,进一步加强从业行为管理,教育和引导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有效预防和及早发现、化解案件风险。现将排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时间
年月日至日。
二、排查范围及对象
排查的范围为所有机构,排查对象为所有。
三、排查形式
本次排查为集中排查,通过总行统一开发的系统进行自查、互查,单位负责人排查。分行要求:在上系统排查的同时,应填写附件。各行的纸质排查表由各级监察部门审查备案,分行各部门的纸质排查表由机关党办审查备案。
四、排查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分行成立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副行长同志任组长,办公室、人力部、法律部、企业部、保卫部、监察部主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排查方案的审核,研究解决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具体负责排查方案的制定、排查情况的收集分析,负责督促、协调分支行和分行各部门对排查发现问题的核实、处置。
(二)排查重点
行为排查要重点关注涉嫌案件的行为,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1.贪污侵占挪用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涉嫌贪污或侵占银行及客户的资金;是否涉嫌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是否涉嫌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是否涉嫌组织、参与私分银行财产。
2.贿赂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涉嫌索取、收受贿赂;是否涉嫌行贿;是否涉嫌介绍贿赂。
3.其他犯罪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是否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或金融票证;是否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否涉嫌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及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是否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是否涉嫌违规出具保函;是否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是否涉嫌盗窃公、私财物;是否涉嫌诈骗公、私财物。
4.外部查办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是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处罚;是否被新闻媒体做了负面报道。
5.工作表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规操作的情况;是否有受他人指使、胁迫、诱骗违规操作的情况;是否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情况;是否有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的情况;是否有随意简化、改变业务流程的情况;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或经常擅自离岗的情况;是否有故意推脱、延迟、拒绝轮岗、交流或休假的情况;是否有故意躲避、抵制录像监控、稽核、监管和上级检查、审计,或在不合理的长时间内未接受检查、审计的情况;本人经办或管理的账务是否有非因业务差错或特殊业务处理的原因造成的账务不符或不正常挂账的情况;是否有故意造成业务差错或账务混乱的情况;是否有隐匿、销毁、篡改业务凭证、记录、账册、档案的情况;是否有违规为自己办理业务,或违规为父母、配偶、儿女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的情况;是否有违规代客户保管存折(单)、办理开户、存取款、更换印鉴、购买重空单证、签字等代客服务的情况;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本单位财务费用的情况;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客户资金的情况;是否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是否有经常在上班时间办理私人的商业事务或交易活动的情况。
6.经济往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是否有与本人收入明显不符的大额炒股、炒期货、炒外汇、买卖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的情况;是否有违规集资或介绍集资、高利借贷、参与经营地下钱庄等情况;是否有热衷于大额购买彩票,或购买非法彩票,参与赌球、赌马等博彩活动的情况;是否有私下收受、索取客户回扣的情况;是否有借用、占用客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向客户大额借款的情况;是否有让客户支付或报销不正当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不正当、不合理要求的情况;是否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不符的情况;是否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敛财的情况。
7.社会交往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是否与不良客户、有劣迹的社会人员来往密切;是否向有劣迹或有不良嗜好的人员提供私人借贷、担保或其他财物支持。
8.家庭状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从事传销、赌博、涉毒等非法活动的情况;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因从事大额风险投资活动(如经商、炒股、炒期货等)而出现资金紧张或大额亏损的情况;是否有重大家庭变故造成情绪异常,消极悲观的情况;是否有违反总行、省分行关于亲属任职回避方面规定的情况。
以上为必查内容,各支行,分行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在纸质排查表中增加内容。
五、排查发现问题的处置措施
(一)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立即组织核实;对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应立即采取立案管理和调查、行为纠正、风险化解、惩戒、持续跟踪或移交有关机构处理等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
(二)对排查发现员工有可能诱发案件行为的,应采取教育、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等纠正措施,劝诫、督促行为人及时改正。
(三)对采取纠正措施仍不能控制或消除风险的,应立即采取离岗检查、强制休假、调离岗位、离职待岗、限期退赔或移交有关机构处理等措施。
(四)对排查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员工,经查实且符合惩戒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符合积分条件的,给予积分。
(五)认真开展持续跟踪工作。对排查发现有问题的员工应进行持续跟踪,采取建立专门档案、指定专人监督、责令定期汇报或其他适当措施,动态掌握行为纠正和风险化解的进展情况。持续跟踪期间,排查发现的风险不能及时消除,或新发现有其他风险的,应当采取更为有效和严厉的处置措施。持续跟踪工作不少于六个月。
(六)认真做好员工行为排查举报的处置工作。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门收到员工通过行为排查系统举报功能举报的信息或其他途径收到的举报信息,要及时组织核查,认真研究解决,并给举报人予以答复。
六、排查要求
(一)加强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门要加强对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要严格落实排查工作责任制,坚持“谁排查、谁负责”。
(二)严格遵守排查工作纪律。排查时要坚持依法合规、审慎实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无中生有、颠倒是非,借机打击报复、诽谤诬陷他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流程和事项完成排查工作。
(三)认真开展员工日常排查工作。要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方法,主动与员工谈心,及时了解所辖员工思想和行为动态。用心观察、留意员工的言行举止,对员工行为的合规性及引发风险的可能性进行持续关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不定期抽查员工考勤记录、工作文件以及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同时要走访员工家庭、客户以及当地公安、司法、银监、纪检、工商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四)加大奖励与问责力度。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排查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排查发现问题之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的,或者对违反保密要求造成排查信息泄露或扩散,产生不良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排查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分行将在合规管理综合检查、案件防控工作检查、效能监察以及年终对各分支行、省分行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控工作考核中将员工行为排查工作纳入检查及考核内容。
(六)认真做好排查工作的总结上报。排查工作结束后,各行、各部门应对本行、本部门排查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方式方法、主要内容、排查结果、发现问题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工作建议等。各行排查总结请于4月30日前报省分行纪检监察部,省分行各部门排查总结报机关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