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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时

发布时间:2021-07-27 03:36:44

❶ 贷款的时候提示综合信用评分不足怎么办,在线等,急!!!

您好,在贷款被拒后,申请人应先要搞明白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综合评分不足。首先查询个人征信报告,详细了解自己的信用、负债状况:

1.如果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则建议选择门槛较低的贷款机构,如小贷公司、网贷平台。或者找资质较好的朋友或担保公司为自己做担保。
2.如果是因为负债较高,收入水平不足以覆盖。可通过办理分期还款来降低负债水平,或增加配偶(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以减轻还款压力。
3.如果是信息真实性不足或资料不足,建议提供更为完善、真实的材料再次申请。对于网贷产品来说更是如此,真实完整的填写个人住址、单位信息、联系人信息等等,不仅能提高审批通过率,也更容易获得较高的额度。
综上,目前贷款渠道、产品有很多,有些贷款产品对于申请人条件要求比较低,只要条件不是特别差的基本都能成功贷款。
希望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❷ 贷款遇到综合评分不足怎么办

贷款遇到综合评分不足是没有办法办理贷款的,综合评分是综合考察影响个人及其家庭的内在和外在的主客观环境,并对其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全面的判断和评估。其所在的信用评分系统是指根据借款方的借款与还债历史、信用状况等信息给予不同的分数,用来决定是否核准贷款或信用额度的统计、评估系统。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对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时扩展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❸ 商业银行对如何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价

评价?就是你的信用记录啊,贷款,和信用卡的还款明细就是评价,(也就是说,只要按时还款你的信用记录就是好的,逾期还款就会坏了你的信用记录)都是把握在你自己手上的,不要把自己的信用记录搞差哦!跟你一辈子的!

❹ 个人消费信贷体系的建立

10分
中国的信用消费始于20世纪50年代,随后信用消费一度被取消。银行以住房为突破口开展的信用消费起步于80年代,但在当时短缺经济占主导地位、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信用消费并不具备充分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市场条件,因此信用消费品种单一、范围窄、规模小,仅处于萌芽和摸索阶段。
20 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住房、汽车等领域出现了比较旺盛的需求。同时,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消费需求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扩大内需,信用消费作为刺激消费需求的有效手段得到重视和推广,各项旨在鼓励个人信用消费的政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截至2003年末,全国各商业银行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15736 亿元,较1997年末的172亿元增长90倍,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1780亿元,信用消费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也由不足0.13%上升到10%。
从提供信用消费的机构看,目前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都已不同程度地开办了消费信用业务,而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消费信用市场的主体, 其消费信用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提供的消费信用总额的88%。从信用消费的品种看,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形成包括个人住房与住房装修、汽车消费与信用卡消费、大额耐用消费品与教育助学、旅游与医疗贷款、个人综合消费与个人短期信用贷款及循环使用额度贷款等十几个大类、上百个品种的信用消费品种体系 。
从上面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在银行发放的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据压倒性优势。这说明我国信用消费业务品种有很大的创新空间,一些很具有发展前景的信用消费品种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另外,一些信用消费品种在我国虽已开展,但开发的深度还远远不够。可以预期,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之后,以信用卡为主体的消费信用将会迎来高速发展的阶段。
从当前各金融机构的实践情况看,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应该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显著进展:
(一)重点发展个人住房与汽车信用消费
个人住房贷款在我国当前信用消费发展中占有绝对比重,今后一段时期内,个人住房贷款仍是消费信贷发展的重点,应在切实降低住房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住房贷款范围及比例,重点开发中档住房贷款。另外,随着汽车普及程度的提高,汽车消费贷款的需求量还将显著增大,这将成为消费信用的一个主要增长点。
(二)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与个人耐用消费品信用消费
美国信用卡业务的比重仅次于住房信贷,我国商业银行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之后,抓住有利时机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鼓励消费者先消费,后还款,将信用卡办成真正的信用卡。另外,还应大力推广商业销售网点和消费网点进行信用卡支付。据统计,我国的耐用消费品贷款在我国信用消费业务中所占比重小,市场潜力巨大。为此,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商家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耐用消费品贷款。
(三)大力发展助学与旅游信用消费
目前,我国助学贷款发放比重仍然较小,各商业银行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广。相对说来,助学贷款本质上是消费者用未来的收入为现在的教育融资,其贷款对象普遍具有较高的素质,如果能合理引导,应该能成为一个很好的信用品种。另外,随着“假日经济”的日益重要,居民在旅游方面的支出也日益增加,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及旅游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大力推广旅游信用消费。
(四)借鉴美国信用消费的先进业务方式
各金融机构应与相关机构积极配合,结合中国实际,大力开拓信用消费新品种, 探索这些信用消费品种在我国可行的发放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并积极完善和推行, 以尽快完善我国的信用消费体系。如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制定不同的贷款品种,对个体工商户和运输业者提供经营性车辆贷款,对有创业意识的城乡家庭可提供小额家庭创业贷款等。同时,针对不同的信用消费品种和贷款对象,可在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
消费信用的发展前景广阔,但发展的的道路还很漫长,其进程受到信用体系建设、居民消费观念等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为了促进消费信用健康快速地发展,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保障性工作。
(一) 加强宣传,改变传统消费观念
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步入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提倡适度负债消费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无债一身轻”的消费观念,实现从无债消费转变到适度负债消费,逐步提高居民的消费信用水平。我国居民信贷意识还比较薄弱,金融信贷知识还比较贫乏,所以增强消费者的信用观念、信贷知识和金融知识,是发展消费信贷和扩大内需的重要条件之一。
此外,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来说,也要逐步增大对个人授信业务的比重,转变重工商信贷、轻消费信贷的观念,充分认识消费信贷对发展金融信贷、发展社会经济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发展消费信贷的政策导向、市场导向及其操作办法,加强业务咨询服务。
(二) 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消费信贷发展的程度。因此,国家在收入政策上应采取增加收入的措施,保证城乡居民收入有一个合理的增长幅度;在分配政策上要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三) 建立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
信用风险防范的水平直接影响到消费信贷开展的成败。当前个人消费信贷发展不快,主要问题不在银行,而在于外部环境不完善、不配套。但银行在消费信贷发展中,应有超前意识,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通过金融手段推动个人消费健康发展。
1、尽快建成个人信用制度。除了建立公民基础信息数据库之外,还应加快公民基础信息与银行信贷信息的整合,尽快建立和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和消费信贷电脑审批系统,组建地区性、全国性的个人资信调查评估事务所或个人信用调查公司,对被调查人的收入状况等进行持续的调查服务,建立借款人的信用数据模型,积累信息并定期进行分析,同时将银行与政府等其他部门联系起来,探询信息共享之路。针对中国目前的情况,一是要尽快出台有关法律,以明确其服务对象、市场准入与退出规范、经营范围、赔偿机制等;二是要培养一批高素质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资信评估从业人员,以促进评估的成熟性与权威性;三是要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增强各评估结果的可比性,防止评估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四是要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评估的自身建设。
2、完善担保制度。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健全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消费信贷风险。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消费信贷的规定;其次,应培育规范的住房二级市场,使抵押的房产能够方便地变现;再次,银行应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将消费信贷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结合起来,降低风险;最后,可研究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消费信贷,尤其是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
(四)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远远不够,无法完全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那么建立商业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统筹体系,就显得非常迫切。因此,应当把建立完善覆盖城市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也要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五) 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
消费信贷业务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熟悉现代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银行储蓄、结算、融资、理财知识和市场调研及人际沟通的能力,即成为“全能型”的综合人才。由于我国的消费信贷才刚刚起步,业务人员来自各个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偏低。因此,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尤为迫切。(2006年10月发表于《百姓杂谈》)

❺ 综合评分不足怎么办

再等三个月后再次申请,银行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的。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5)对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时扩展阅读:

信用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卡银行应当加强信用卡风险资产认定和核销管理工作,及时确认并核销。信用卡业务的呆账认定依据、认定范围、核销条件等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发卡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适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发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使用计量模型辅助开展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模型开发、测试、验证、重检、调整、监测、维护、审计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计量模型的使用范围。

❻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如何予以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❼ 朋友贷款综合评分不够用我的综合评分可以帮助他吗对我有什么影响

您好,可选择网贷的平台很多,相比其他贷款方式,网贷平台的贷款申请更方便,但需注意选择正规的大平台,能更好地保障个人利益和信息安全。同时不要缴纳贷前费用,以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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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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