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套房公积金贷款没还清二套房还可以商贷吗
可以,就是首付会根据你所在地不同而比例不同。
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对于第一套未结清的购房贷款,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只提高了首付款比例,而未禁止购买,因此第二套房子可以进行商贷。
(1)一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套商贷扩展阅读
商业贷款程序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及有居留权的外埠居民、境外、国外公民,申请贷款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借款人到银行经办机构或已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职业和收入证明;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4.占房价款30%的首期付款证明;
5.建设银行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办理手续
1.银行经办机构或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
2.建行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
3.借款人开户、领储蓄卡并签订借款合同。
4.办理抵押、保证、质押和保险等有关担保手续。
5.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
四、偿还贷款
1.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月均还款额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可选择计算机自动扣划或到贷款银行联网储蓄所还款两种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㈡ 第一套房公积金贷款没还清第二套房商业贷款首付多少
如您在中国银行申请个人商业贷款,在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请您详询当地经办机构。
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因此,各地具体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请详询当地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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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第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再买第二套打算走商贷,首付是多少
根据2017年3月31日天津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来说,在天津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㈣ 第一套房是公积金贷款,第二套商业贷款算首套还是二套房
算第二套房,解释原因如下:
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将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所以,只是名下有贷款,再次贷款都算第二套房。
(4)一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套商贷扩展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公布《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