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
物权法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婚姻法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物权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了进行物权登记需要提供权属证明,你没有参与买,写你的名字需要你婆家把房子给你,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只是这么做不妥当,你有点敛财的嫌疑,关键时候认定是不当得利,你还是没有取得房子,登记自动作废。人民群众应该把结婚当成是建立新家庭加入大家庭是居家过日子去了,这是婚姻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的,不承认也不行。这样有房子住就行了,干嘛非得坚持取得房子,动机不纯,思想不良,国家早就觉察出这事了,以后离婚想得到房子达不到目的
❷ 结婚前按揭男方买了房子
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付的首付,你们领证时间晚,你偶尔还贷款,如果有证据会给你钱,如果没有证据,房子肯定不会判给你的。又不是你付的首付
❸ 我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