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有哪位高人解释一下,最好有例子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对于一次到底能贷多少钱,此前出台的相关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
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按照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3726元来计算的话,一次最多只能贷18630元。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公司目前尚未对贷款上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应该暂时不会超过汽车类贷款的下限,差不多3万元左右。
对于即将开展的这项新业务,该人士表示出充足的信心。他指出,过去一年买房的人群规模庞大,估计今年在家装消费贷款这一块公司应该大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要为付费做好准备。
为了防止过度消费,银监会此前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做了规定。即每笔贷款将由消费金融公司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进行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一毫一厘即成为法律界定的高利贷。
目前,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六个月为4.86%,一至三年则为5.4%。据上述人士介绍,一般而言,消费类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如果按照一年还完款来计算,借消费贷款买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您为此付给银行的利息最高可能达到637.2元。
Ⅱ 贷款原则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英航的角度,贷款的原则是最小风险率换来最大收益率,反之亦然。
Ⅲ 1998年以来我国消费信贷迅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目前,影响我国消费信贷迅速发展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在消费者和商业银行方面,存在着如下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
1.消费者方面(搜姐Soojle专家)
(1)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我国人民有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消费习惯,居民储蓄率居世界前列,长期以来以负债为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北京和上海两地居民的抽样调查显示,对消费信贷感兴趣的居民仅占31%;不愿接受或表示担忧的居民所占比重达69%,其中25%的居民明确表示不接受消费信贷,17%的居民对消费信贷存在疑虑,15%的居民认为其经济状况无力进行信用消费。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1998年底对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武汉1542人抽查显示,愿意采用分期付款的仅占31%。由此可见,要改变我国居民长期形成的消费观念并非易事。
(2)居民家庭承债能力总体较低。据统计,我国目前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月收入约1500元,日常生活消费性支出约1100元,能够用于还贷的约为400元,总体承债能力不高。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测算,1997年城镇居民家庭扣除消费性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如果能全部用于还贷,那么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20年内可承受的消费信贷本息金额,分别为6240、20880、32400、52800、78000、111840及187200元。因此,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户能承受10万元以上消费贷款;占城镇居民家庭30%的高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户能承受5-10万元消费贷款;占城镇居家庭20%的中等收入户只能承受5万元以下消费贷款;其余40%家庭承债能力极低。当然,以上测算没有考虑居民的灰色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实际承债能力应比以上估计更高。
(3)消费者收入支出预期的影响。居民家庭的收入预期受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幅下降、下岗人数增加等因素的影响而下降,支出预期受教育、养老、医疗等改革的影响而上升,从而负债消费的意愿减弱。
2.商业银行方面 (搜姐Soojle专家)
(1)信贷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首先,我国居民收入中包括许多非货币收入和灰色收入,从而银行无法获知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难以确认其贷款资格。其次,缺乏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单个银行内部个人客户信息尚不完善,共享性差,要了解个人客户在本行以外其他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成本很高,甚至根本就得不到。再次,缺乏必要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我国现行担保法中缺乏对消费信贷的规定,并且由于房地产二级市场发育滞后等原因,作为贷款抵押的住房产权变现能力较差,不能为银行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机制,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十分谨慎,要求的手续也比较繁琐,这给个人办理消费信贷带来诸多不便。
(2)缺乏利益机制的制约和激励。目前国家对消费信贷利率作了严格规定,如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低于同期法定贷款利率,其他消费贷款利率与同期法定贷款利率持平;加上消费信贷的办理成本又高于企业贷款,因而使银行办理作为零售业务的消费信贷收益微薄,影响其开办积极性。
(3)缺少灵活的资金融通渠道。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而银行负债的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出现“短存长贷”的格局,不能实现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合理对称,经营的流动性风险增大。
(4)管理上不适应。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主要从事以企业客户为对象的批发性信贷业务,缺乏个人消费贷款这类零售性质信贷业务的管理经验和人员的培训准备,面对业务的迅速发展,亟待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大力加快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 (搜姐Soojle专家)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已经起步,消费信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金融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信贷消费将会在我国逐步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从而为我国银行业的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当前应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
1.把发展消费信贷作为调整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结构的战略措施。从国外银行经验看,消费信贷是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完善过程。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系属初建阶段,市场行为不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差,人们的信用观念不强,法律保护体系也不健全,因此我国消费信贷必须经历一个逐步完善、发展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既要有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又要确定近期的业务拓展重点;既要积极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又要规范管理,完善有关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当前消费信贷的发展从品种上看,以住房、汽车、教育贷款为重点,同时应大力开拓信用卡市场。从地区上看,以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为重点,梯度拓展。从客户结构上看,以中高收入阶层为重点,逐步开发中等收入阶层的市场。
2.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实行存款帐户实名制,这有利于调查每个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其次,各商业银行应在目前信用卡客户资料的基础上,建立个人客户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在此基础上,由人民银行牵头,实现各银行之间个人客户信用信息的交流,并发展与税务、法院等机构的信息交流。另外,可借鉴国外的经验,组建地区性、全国性的个人信用调查公司,从社会各方面搜集个人信用信息,并有偿向社会各方提供服务。
3.完善担保制度。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消费信贷的规定。其次应培育规范的住房二级市场,使抵押的房地产能够方便地变现。再次,银行应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将消费信贷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结合起来,降低风险。最后,可研究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消费信贷,尤其是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
4.完善消费信贷政策体系,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一是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尽快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是指按照事先确定的利率计算全部贷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该利率并不再做任何调整和改变。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只规定最初一段时间内的利率,在规定的时间到期后,就要根据合同中事先规定的新利率计算方法,按照当时的市场利率重新确定下一阶段的贷款利率,并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息,浮动利率包括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的浮动利率。通过消费者对两种利率的自由选择,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收益意识,规范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二是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三是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四是着手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建立住房金融的二级市场。五是银行要和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评估、保险、公证等机构紧密合作,简化手续,为消费者提供高效快捷的“一条龙”服务。
5.推动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发展消费信贷并不仅仅是银行增加一个信贷业务品种,要把它提高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来认识。勤俭持家是中国老百姓的传统习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并不与通过创造财富去享受生活相矛盾。目前在很多家庭的消费观念中,对购买住房、子女升学、儿女婚嫁等支出的消费,还是依赖自身几年或几十年的积累,先积蓄、后消费,这种消费观念落后于现代经济生活。要增强人们的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合理确定人们收入与消费的组合方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观念、消费方式和消费行为,使人们运用消费信贷等多种手段享受更好的生活安排和更高的生活质量。
6.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等各项体制改革,并在这些改革过程中考虑广大群众的既有利益和未来承受能力及对消费的影响,利益调整应贯彻保护既有存量,调整增量的原则,使消费者对未来收入和支出有比较明确的预期。
7.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随着电话银行中心和网上银行的发展,一些国外银行已经通过电话银行中心和网上银行提供部分消费信贷的申请、审批、余额查询、还款、咨询等业务。由于有完善的客户信用信息和高度自动化的系统支持,有的消费信贷申请几分钟就可以答复客户。对消费信贷的发展动向和趋势要紧密跟踪,结合我国的情况,积极创新。如有些品种的消费信贷可以在ATM机上由客户自助办理,各种消费信贷余额的查询、还款业务,也都可通过ATM实现。目前,工商银行也已着手发展电话银行中心和网上银行,上海分行于1999年8月建立了全国第一家电话银行中心,网上银行马上也将进行试点,今后可借鉴国外银行的做法,积极研究通过这些渠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可行性。
(搜姐Soojle中国信贷专家)
Ⅳ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有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以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减少资产风险。信贷管理体制是指银行组织和管理信贷资金的基本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资金管理方式的选择。
Ⅳ 个人消费贷款定价有哪些基本原则
一、兼顾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
个人消费贷款定价既要覆盖风险、补偿各项成本和预期损失,又要让银行获得必要的收益,所以,这个价格应该是一个兼顾三性的均衡价格,最终实现共赢。
二、以贷款风险作为定价核心
个人消费贷款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商品的特殊产品,其转让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非所有权,因此,从贷款发放开始银行就面临遭受资金损失的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中以信用风险最为重要,因此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度量是确定个人消费贷款定价的核心。
三、以贷款成本作为价格下限
银行在个人消费贷款方面的主要收入就是利差收入,因此,个人消费贷款的利率定价是其获取收益的唯一来源。商业银行要获取利差收入,首先就要弥补贷款成本支出,因此,个人消费贷款的定价应以此为下限,覆盖贷款的费用支出、平均风险和资金成本,保证基本的成本收益均衡,实现银行的经营效益。
四、以风险差异作为价格浮动依据
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因用途、客户群体、贷款方式、贷款期限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风险。一方面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不同贷款品种也因产品特点的不同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差异。因此,这就需要这对不同种类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和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所存在的风险差异确定不同的利率浮动空间。
Ⅵ 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遵循哪些原则
您好,消费贷款申请是需要您提供具体的资金用途证明办理,一般是通过抵押贷款办理。
Ⅶ 贷款原则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1.商业银行贷款以担保为主,对于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才发放信用贷款。就是说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没有必要去管。
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应特别注意关系人的范围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二项仅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若担任的是一般职务或仅为一般职员则不受此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法》的第40条与第52条关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规定不矛盾,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却可以投资于任何经济组织,由于“关系人”范围第2项使用的是“或者”这个概念,因此第40条与第52条不存在任何冲突与矛盾。
4.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这些比例有: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单一贷款比例。其中应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单一贷款比例,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法》中资产负债的这些具体比例有些已经考过,但仍须加以注意。复习时没有必要理解这些具体比例的含义,一旦考试中出现,能够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就足以了。(《商业银行法》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5.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至于《贷款通则》的内容,应对贷款的主要分类有所了解。其他内容通常考试不会涉及,因为作为规章,层次较低,在法院审理与解决纠纷中,仅具有参照的效力,可以不去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