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准夫妻按份共有购房婚后可更改为共同共有吗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另外,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2、证件准备是关键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3、主贷、次贷有讲究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4、所占份额提前定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相关信息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其实这些都跟我们有着切身利益关系,所以尤其是打算买房结婚的小两口更要注意了。
Ⅱ 婚前一方有房有贷款婚后房子算夫妻共有吗
如果婚后还贷款是双方财产
房子也有你部分
Ⅲ 未婚情侣买房时,都可以按份共有吗还是和贷款的银行有关系呀
未婚男女共同买房四种情况及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1、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贷款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分割应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一方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
由于一方单独付首付,房屋归产权登记多为支付首付一方。而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
3、一方父母付首付,子女婚后共同还贷
一方父母付首付并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这种情况会被认为是父母对他们儿子一人的房屋赠与,也就是说离婚时房子将归男方,无论女方是否有共同还贷。
但有一点,婚后共同还贷的钱以及部分还是有的。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条规定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在物质付出上的公平,但对于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且无法量化的付出并没有给予过多考虑。
4、双方父母共同付首付,子女婚后还房贷
按照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至于房贷部分,共同还贷的钱以及部分就由男女双方公平分配。
Ⅳ 我买的房子 是两个人的名 按份共有。目前有贷款。其中一个人放弃房子
你俩可以一起书写一份协议,注明该住房产权为你一人所有,
双方签字按手印,注明年月日,就可以了。不需要办理过户。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Ⅳ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贷款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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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请问有贷的房子,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你说的"户主'是指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吧.我看了一个法官写的文章,好象是这样的:
首付和登记结婚前已还贷的金额对应的部分不是共同财产,婚后收入属于共同收入,因此以婚后收入还贷的金额对应的部分是共同财产,婚后尚余的房贷也是共同债务.
Ⅶ 婚前有贷款的房子能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吗包括首付款。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首先,由双方协议解决。其次,无法协议时,一般法院认定为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财产,另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可以要求补偿。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Ⅷ 夫妻间房屋能不能按份共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对财产的权益为双方共同共有。 共有是个物权法上的概念,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拿房产来举例,载明在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未特别在备注栏注明各自对房产所占的比例,则所有权利人均共同共有该房产,对共有房产的全部享有所有权;但房产证的备注栏如有注明各权利人对该房产持有比例的,则各权利人按照载明的比例,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为共同共有的概念。但同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新售商品房的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应当在房屋预售(出售)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开发商办理预告登记及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持房屋预售(出售)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登记。 二手房的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应当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卖方及中介在办理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持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 对于房产只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配偶加名的情况,加名的同时也可约定按份共有:1)加名的房地产无贷款的: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房产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同时在申请书上注明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有的比例。2)加名的房地产存在贷款抵押的,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及银行同意变更抵押人的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同时在申请书上注明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有的比例。 房屋原登记在双方名下,后经协商同意按份共有的: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房产证及夫妻约定按份共有的书面协议(有的交易中心不需要,只要在填写申请书时写明按份共有及各人所持份额即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作变更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观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按份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2)一旦一方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其单人便可决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 0.1%的比例,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包括出售、赠与、抵押),及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包括出售、赠与、抵押),都必须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约定按份共有,未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对外不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在对内效力上,却值得商榷。根据婚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财产,夫妻可以作出约定,并且签订书面的协议,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对于房产,一方同意赠与的,在房产未作产权登记前,可以撤销。 那么,房产约定按份共有,是否属于赠与呢?如果约定按份共有的房产系一方婚前所有,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约定该房产60%权益归房屋的原产权人所有,另外40%权益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实质是将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的40%赠与了另一方。如果系婚后所购房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后的财产如双方无特殊约定,就应当认为系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对该房产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房产享有100%的权益,如发生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形,如不考虑照顾子女,妇女及无过错方等其他因素,原则上为各人获得房产总价值50%的权益。但如果约定按份共有以后,如约定房产一方有90%的份额,另一方只有10%的份额,则可以看作是双方对各自拥有房产权益的再调整,那个只占10%份额的一方实质上是通过约定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益,究其实质,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 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这种赠与在未进行产权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当然,这就产生了和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相抵触的情形。 因而,律师建议,如约定房产按份共有,应及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作登记,否则,按份共有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对内的效力也待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按份共有并依法登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一般为三种情形: 直接分割房屋:如房屋可形成彼此独立使用的区域,法院可按照各自所持比例判决各方所得的区域。 房屋作价补偿:法院判决一方得房,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乘以一方按份共有的比例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房屋变价分割: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款按照各自所持比例进行分割。 简而言之,由于按份共有的房屋本来就是对房屋的权属作出了约定,因而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各自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鉴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人身关系,因而夫妻之间的按份共有和没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之间的按份共有毕竟不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官还是可以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的对于财产分配予以调整。 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这种赠与在未进行产权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当然,这就产生了和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相抵触的情形。 因而,律师建议,如约定房产按份共有,应及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作登记,否则,按份共有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对内的效力也待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按份共有并依法登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一般为三种情形: 直接分割房屋:如房屋可形成彼此独立使用的区域,法院可按照各自所持比例判决各方所得的区域。 房屋作价补偿:法院判决一方得房,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乘以一方按份共有的比例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房屋变价分割: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款按照各自所持比例进行分割。 简而言之,由于按份共有的房屋本来就是对房屋的权属作出了约定,因而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各自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鉴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人身关系,因而夫妻之间的按份共有和没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之间的按份共有毕竟不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官还是可以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的对于财产分配予以调整。
Ⅸ 房产证上的按份共有是不是默认为夫妻双方各占50%
只要结婚证上的日期是比房产证的日期早的话,这个房子肯定算夫妻双方共有了!!具体的看下面: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归购房人所有、属其个人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二、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其未明确表示归共同所有的,应属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先以房子的价值补偿归还该款,双方再对房屋进行分配。三、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方名下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四、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属其个人财产。另一方的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归共同所有的,仍属其个人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补偿返还给另一方支付的购房出资款以及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五、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六、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该增值收益归共同所有,属共同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七、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若非借贷,即为赠与。若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有,父母无权对房屋主张所有权。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前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为赠与其本人子女,房屋归其子女所有;产权证在婚后,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其本人子女的,视为赠与双方,房屋归双方所有。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并已房屋权属登记的该房屋归双方所有,属双方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房屋所有权人都是夫妻双方。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权属登记的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若离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属共同财产;若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归一方所有,属其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按揭贷款,也属其个人债务。取得房屋一方有义务补偿返还另一方因购买房屋而在婚姻期间支付的一半的购房款。十、夫妻共有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因此,你的问题关键是结婚证上的日期和房产证上的日期的先后问题,决定房屋是否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