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隐名股权被显名股东质押贷款无法还贷,被受质方没收,隐名股东能要回股权吗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在登记其名下的股权是否能够发生股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名义股东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是否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法律要件。
如果名义股东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那么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主张股权处分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如果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导致实际出资人发生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那么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为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名义股东的股权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在此基础上,可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确认其为公司股东,并将其股东身份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信息登记。
故如果你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身份成立,在公司另一股东在接受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出质时构成善意取得,则你虽为实际出资人,但不能主张股权出质行为无效,但你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如果不构成善意取得,则你可主张股权出质行为无效,并在此基础上向公司主张确认股东身份并办理工商登记。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㈡ 一个法律问题 我爸用自己拥有公司的30%股权贷款了20万元
问题中需要确定的:
1/股权是用来质押贷了20万元吗?
股权质押应在公司办理登记,即将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现实中的作法,一般是将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并请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回函确认。如果没有这个手续,质押不生效。
2、签了股份转让协议,是转让给贷款人还是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是转让给贷款人,因主债务未到期,则这种情况类似于流质质押(见担保法66条),是法律禁止的,应属无效合同。
如果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如果质押无效(第一条中所说的,未办理质押登记),股份转让合同的标的转让不受限制,合同成立。但是,成立不代表生效。限制在于,你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你需要通知其他股东,这是一个已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见公司法72条。
如果质押有效,和第三人签的股份转让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因为债务未到期,转让人对作为合同标的的质物无处置权,这就是无权处分。因此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受让人可以侵权来诉讼转让人,而不是以合同违约来维护权利。
㈢ 股东个人贷款,但需经过公司账户,怎样处理
这样实际上是以公司为主体来贷款的拉,你可以做股东借款。
㈣ 我是公司股东,目前公司在银行贷款了,但是要转让给别人,我要怎么做
1找到愿意接受股权的人,谈好价格,
2去工商局,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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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股权转让所需要的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具体要求怎么填写,里面都会载明。2、《指定(委托书)》,这个工商局也会提供。3、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局网站上可以下载。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5、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由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用提交决议)。8、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
㈤ 如何看待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置换成股权这一现象
说白了 就是债权与股权的关系。
简单的来说,债权在收益或清算的时候是由于股权的,但债权对公司的相关事项无表决权
既然是不良贷款,债权的清偿周期可想而知,债权置换成为股权后,作为股东,对企业的发展和决策就有了表决权,作为股东的债权人,就可以参与到公司中去。
㈥ 我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人,法人和股权变更以后,之前的公司贷款我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那要看你的债权债务的转让情况了,如果贷款人是公司,你当然不需要负责了。
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后,自己是法人和股东(占有100%)过户给他人后,自己还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你说的过户就是股权转让,股权变更完后,你就跟这个公司没有关系了。原来公司的贷款,还是由原来的公司偿还,跟你没关系了
㈧ 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解除质押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辩证看待此问题:
一、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容易导致平仓风险,对股价存在利空的可能。
一般财务状况健康的控股股东大概率不会选用激进的质押比例,退一步来讲,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很有可能是因为用尽了其他的融资方式,可选用的融资手段已不多。如股票价格下跌触及平仓线,控股股东需及时追加担保品,过高的质押比例容易出现“无票可补”的情形,假使又碰上控股股东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此时出资方将进入平仓处置程序,平仓中的巨量卖单将逼迫股价进一步下跌,股价下跌又将引起另一个出资方的股票也触及平仓线进入违约处置程序,又一轮的巨量卖单使得股价加速下跌,进而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股价将应声下跌,将造成“跌跌不休”的负面影响。
二、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较低或其他非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形,不应过度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是当前资本市场常见的做法,股权质押由来已久,2013年6月沪深交易所推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以来,股权质押变得愈发普遍。根据沪深交易所数据,截至2017年11月,场内股权质押待购回融资金额已达到1.58万亿元,股权质押占比超过10%(已质押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公司已达到1733家,占全市场上市公司数量的50%。
对于处于正常范围内的质押情形,股权一旦被质押,则不能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行为,股东在还清债务之前,股票将会被质押冻结不能买卖,上市公司可供卖出的股份数量减少,根据供求关系,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股票的供给可以适当推高股票价格。
(8)置换个人股东股权贷款扩展阅读:
因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越来越多的大股东正寻求以股权质押的方式来获得贷款。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是补充流动资金的一种手段。
作为内幕消息横行的市场,大股东的动向一直是股民关注的焦点。而“股权质押”,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开展资本运作的一种工具,在A股市场已经相当普遍。因此,透过“股权质押”来分析上市公司后续的动向已经成为投资决策时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