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15年前的贷款至今未还,为什么在人行征信系统查不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开始于1997年,2005年8月与商停业整顿银行和部份有条件的农信社联网,2006年才实现全国联网,15年前的贷款可能由于当时条件所限或者历史遗留问题、当时的放贷机构组合或例闭等原因,有可能没有记入人行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于1997年,在2006年7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000多万户,其中6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其中1亿多人有信贷记录。
② 本人在信用社05年贷款,当年年底就还了,第二年帮我做贷款人因病死了,时隔多年,去年年底银行又找我
信用社的贷款是很简单的,如果你是本村的村民,会有一个村民贷款,最多10万,无抵押的
如果不是,只有抵押贷款这一类,但是信用社的操作是很熟练的
带上你的房本(夫妻共有的要分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去申请,说明的合法的资金用途
然后他们上审贷会,初步同意,要合适你的抵押物,也就是入户调查
没问题后通知你公证,
你拿上公证就可以去房管局办理他项了
拿上他项证,交给信用社
钱就拿上了
房管那你要是又人,一般一周之内拿上
备注一句:这句也许对你的帮助很大,信用社的体系中,信贷主任的权利是很大的,必要的时候就要
呵呵,意会不言传了
哦,对了,最长能带一年,前12个月缴纳利息,1分05的月息,到了一年头上一定要还回去再贷。
希望对你有些帮助
③ 我想问问个人征信显示我2005年有一笔个人贷款已还清,但不是我本人办
给别人担保了吧 可以查一下 具体去银行问问
④ 二十年以前的贷款受法律保护吗
二十年以前的贷款,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因为20年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诉讼保护期,超过诉讼保护期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2005年前个人贷款管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⑤ 2005年贷款银行征信有记录吗
您好!逾期肯定会影响您的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发放需要看多方面的因素,如还款能力、经办行风险控制机制等。是否可以审批成功及是否要求其他的条件,建议您联系贷款经办行咨询。
⑥ 2005年助学金贷款
联系你们当年的学院,学院领导会告诉你的
现在助学贷款已经启用了新模式,用支付宝就可以还款,挺方便的,也不用回学校
⑦ 高分急求!有没有一个95年左右出的,关于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约束银行和贷款人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发〔1995〕30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用好国际商业贷款,对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防止外债失控,必须切实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把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资金,统称为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可转股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资、海外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筹融资。
(一)国家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国家计委根据我国的外债结构、偿还能力、外资需求、配套条件以及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在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订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下达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各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外债总规模内,根据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提出分配意见,与国家计委协商后下达。
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过下一年度3月底。
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得结汇。
(二)国家对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短期对外借款(偿还期1年以下)只能用于金融机构头寸周转或用于企业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外债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全国短期外债余额总量,核定下达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指标。各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将外债余额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否则,将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取消其对外借款权并予以处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二、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对外借款
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从严掌握。基本建设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技术改造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内审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计划。凡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立项,配套人民币资金不落实,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不具备,外资偿还能力差的项目,不得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批对外借款的金融条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擅自对外签约借款或筹资,外汇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一律无效,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直至取消申请借款资格。
境外投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从严控制,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三、进一步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单位的管理
加强对外发债窗口的管理,窗口单位数量要从严控制。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比例、资本风险比率及经营业绩等状况,负责对发债窗口的定期审核,实行定期评审制。窗口单位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
对外发债(包括境外建设项目以发债方式在境外从事的项目融资)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国际融资业务经营权且具有发债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发债窗口的审核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做好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发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发债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外发债,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
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有利时机,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降低筹资成本,在不增加外债余额、不延长还款期限的前提下,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金融机构借低还高,调整债务结构。
境内机构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资金,必须调入境内,并用于外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国家鼓励由金融机构牵头,为经批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内建设项目组织国际银团贷款。
四、加强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
按期偿还债务是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国家的信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到期应付款项。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偿还国际商业代款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做好到期债务的预报和催还工作。
五、完善外债统计监督测
不论是直接从境外借入,还是通过国内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都必须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外债登记或转贷款登记。
六、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分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币种、利率、期限、借款方式、国别、市场分布等情况的研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保证对外债务按期偿还,以维护国家信誉。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⑧ 急!!!!!!!一个十年前的贷款
1,你要看一下这是一笔什么贷款,贷款约定是如何还款的,假如是一次性还款的,而且应还款时间已超过2年,那就过了诉讼期限了,你不用睬了。
2,假如在诉讼时效内,那你要看当初你父亲是否有他名下的遗产让你们继承,假如有遗产继承的,那从法律上讲应该先还债的,还债的金额不大于遗产金额。
⑨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一般来说,白户是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的,这种情况下只有找当地正规贷款公司办理贷款。
这是我给你找的银行贷款的一些相对知识,你浏览的看一下《小指阵》,也许对你有所帮助。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以贷款为例,希望能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