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农业贷款政策
农业贷款对象虽然具有范围广和对象众多的特点,但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才能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 1、借款单位应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个人应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2、借款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令、政策及农业区域归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单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能独立自主承担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4、借款单位和个人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的经济实体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 5、借款单位要在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接受银行和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向银行和信用社提交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经济资料。 农业贷款的基本程序 1、受理借款申请。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如有担保人的,包括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2、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包括填列借款户基本情况登记簿,或个人贷款基本情况登记簿和借款户财务统计分析表等所列项目。 3、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签订借款合同。对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款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贷款发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6、建立贷款登记簿。 7、建立贷款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上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8、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在贷款政策和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9、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约定的期限收回。 10、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既要进行监测考核,又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如需贷款,推荐易贷中国顾问式贷款服务— — 你只要在线提交申请,易贷中国易贷中国会以最快的速度为你审核,为你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您只需填写自己的贷款需求和您的资料(无需填写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易贷中国的理财师会对您的贷款需求和资料进行分析,然后在您的驻地就进选择适合您的银行和与您取得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您有权利选择任何一家银行,直到您满意为止。 针对你的个人情况,此处特别推荐这种贷款,你可以去尝试下—— 贷款快速申请通道,额度:0.5-500万元: http://www.loanchina.com/QuickLoan/index.jsp?dashi=gp327998627 易贷中国是一个在线申请贷款的网络平台,与全国各地120多家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合作,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渣打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等,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贷款在线申请。 易贷中国贷款申请流程:在线申请——易贷中国融资顾问联系申请者并核实——提交申请给银行/小额信贷公司——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联系申请者——签订贷款合同。一笔申请业务,多家资金机构响应!一般个人贷款申请时间是1到2周,企业贷款是2周到1个月内!为贷款者节省跑各大银行的时间,降低贷款以外成本! 易贷中国易贷中国贷款类型很多,其中个人信用贷款与住房贷款,全国办理免收服务费,而其他类型的贷款则会收取2%-3%的服务费。这是同行中最低的服务费用,为贷款者节省贷款以外的开支,并且郑重承诺:在没拿到贷款前绝不收取任务费用!
❷ 要买农业机械车能做贷款吗
申请农机贷款的农户,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1.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能提供有效身份证;
2.年龄+贷款期限≤60年(含);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6.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7.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8.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农机贷款之贷款手续:
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农机购销合同或首付款证明;抵押物权属证明或担保证明;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农机贷款之贷款流程:
在满足上述贷款条件,且有完整的贷款材料的情况下,便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在通过银行审批后,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发放贷款,最后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直至贷款结清。
农机贷款之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在五万到一百万之间,最高不超过农机价值的60%。
农机贷款之贷款期限:
农机贷款期限将根据贷款额度来确定,一般贷款额度在二十万以下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额度在二十万以上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
农机贷款之贷款利率:
农机贷款利率一般会在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上浮幅度在35%左右。
❸ 国家农机补贴
农机具购置补贴,又称农机购置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目的是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
措施
截至2012年8月30日,全国共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42.9亿元,中央财政第一批补贴资金基本实施完成,补贴农机具405.2万台(套),受益农户311.7万户。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农机化、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早、快、严、细、实”的总体要求,尽早启动,加快实施,精心部署,规范操作,严格监管,主要开展了六方面工作:
动员部署 尽早实施
1月6日,农、财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发布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月14日,农业部召开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成效、做法和经验,部署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一把手签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责任书,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完善机制 规范管理
农业部印发《2012年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推动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严惩不法产销企业,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认真审核 严格把关
组织认真审核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对与政策文件规定和农财两部要求不符的,及时提出,全面整改,从源头上严把政策实施关。农、财两部及时对各省上报的补贴操作试点方案进行批复,已联合批复山东、江苏、浙江、湖南、甘肃、广西等17个省(区、市)全价购机后凭发票申领补贴及结算级次下放等试点方案。
强化宣传 扩大影响
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中央媒体上发布了农机购置补贴答记者问,联合编印了13.6万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程序图》免费发放到基层。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补贴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扩大政策的影响力。
加强督查 确保成效
农业部印发《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从4月上旬开始,联合成立8个督导组,分赴辽宁、吉林、黑龙江(含垦区)、江苏、湖南、四川、浙江、安徽、江西、湖北、甘肃、广西、新疆、宁波等14个省份开展春季督查,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彻底整改,规范政策实施。赴湖南、四川、江苏等省开展创新试点情况调研,为进一步完善补贴操作运行机制提供依据。7月,农业部召开农机购置补贴春季督导检查汇报会,张桃林副部长、朱保成组长出席并讲话,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开展核查 严惩违规
坚决果断严厉地查处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近期,农业部依据浙江省农机局查实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新乡市傻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产品补贴资格。同时,督促各地严厉查处了一批违规产销企业。如,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对参与违规操作、行贿的9家经销商、5家农机生产企业予以严厉处罚;新疆农机局在查实基础上,永久取消了新疆吉峰聚力公司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对不法企业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中央财政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经下达,为进一步加快补贴工作进度,尽快将补贴实惠落实到农民手中,确保补贴机具在重要农时农业生产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农业部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结算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提高又好又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补贴实施各项工作。要在规范、廉洁实施的基础上,把加快实施和结算进度作为当前农机购置补贴的重要任务,原则上全年补贴资金应于11月15日前实施完成,全年中央财政资金结算最晚于12月底前完成。
❹ 农机可以做抵押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申请农机贷款的农户,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1.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能提供有效身份证;
2.年龄+贷款期限60年(含);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6.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7.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8.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❺ 今年大学毕业想买大型农业机械回家发展,能贷款吗,或有什么政策支持吗
能的,而且大型农机还有国家财政补贴。
❻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的扶持与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的宣传。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一)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
(二)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
(三)农业机械的保险费用补贴;
(四)农业机械的公益性科研开发、教育培训和推广;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
(六)其他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第七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购置补贴。
购置本省给予购置补贴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与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签订购置补贴合同;购置补贴合同应当对所购农业机械的禁止转让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粮油等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作业补贴。第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前更新、淘汰其使用的高耗能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经济补偿。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的供应,燃油销售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所需用地;在粮食生产集中区域还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扶持建设规模化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等农业机械化设施。
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耕作条件并易于复垦的,可以依法申请设施农用地。第十三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生产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以及设施农业装备等纳入保险费用补贴范围。第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和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简化办理手续,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五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将农业机械用于抵押。以拖拉机抵押的,向负责拖拉机登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农业机械抵押的,向抵押人住所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信息体系,建立农业机械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农业机械产品、技术、维修、作业市场和扶持措施等信息服务。
❼ 买大型农机具国家的补贴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家财政部、农业部2005年2月2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六个问答,或许对你有帮助,支持你回家创业,我也想回到老家创业,现在国家对农村、农业、农民问题都是特别的关注,总的发展前景我很是乐观。
1.凡购买农机具的农户,是不是“户户”、“机机”都能得到补贴?
答:购机补贴,是“中央一号”文件出台的“两减免、三补贴”重要支农惠农政策之一鼓励支持农民使用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进程,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使农民增产增收。但由于补贴资金总量规模所限,购机补贴还不能在全国所有地区同时铺开。按照突出重点兼顾特色的原则,补贴资金将向优势农产品集中的主产省、主产县倾斜。所以,不是所有的地方,不是所有的农民买农机具都能获得补贴。只有在中央和省确定实施的部分县、市、区内符合补贴条件的部分农民(农场职工)、农机服务组织选购“补贴机具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才有享受补贴。因为购机补贴还不是普惠制,而是重点制,与粮食直补不一样,它是以项目形式组织实施,还不能“户户”、“机机”都实施补贴。
2.我是一个普通农户.想购买补贴农机具,手续怎么办?
答:如果你本人所在的乡镇(农场)纳入了当地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请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手续。首先通过乡镇农机站,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经审查公示同意获得购机补贴资格后,在当年的补贴机具目录中,选购所需求的农机具。
3.如果一户农民或一个农机服务组织购买补贴农机具,最多能补贴多少资金?
答:购机补贴资金标准,严格按《购机补贴办法》执行。购机补贴率不得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不同类别、机型的农机具,具体补贴金额在当年的“补贴机具目录”中公布。
4.我是一个农机大户,可以优先享受购机补贴吗?
答:补贴对象己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农机服务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若超过计划指标时,根据(购机补贴办法》规定,享受优先补贴条件:一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二是直接为粮食生产服务的农机组织;三是购置配套农机具(主机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的农民或服务组织。如申请人数条件基本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可按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确定。
5.一户农民或一个农机服务组织,最多能买几台(件)补贴农机具?
答:在实施区内获得购机补贴的一个农户或一个农机服务组织,1年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台(件),即1台主机与其配套的2件作业机具。使其在农业生产中,切实提高作业效率,确保农户得到实惠,同时,也扩大了补贴范围。
6.农机购机补贴为什么要制定“补贴机具目录”?
答:《购机补贴办法》规定,年度补贴机具类型和品牌,要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制定“补贴机具目录”。一可以确保农民买到先进、适用、价廉、质优、安全、可靠,且“三包”服务有保障的产品。二可加快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为克服农民购机的盲目性,鼓励支持农民择优选购主要农产品关键生产环节的农业机械,满足农民迫切渴望增产增收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在制定“目录”时,将农业生产关键环节急需要的农机具,纳入“目录”中,予以重点补贴推广。三是引导农机大户与种粮大户有效地增强农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享受农机科技成果。省农机主管部门编制《补贴机具目录》(含全国通用补贴机具目录),下发到县、市农机部门实施,供购机者查询选购。
❽ 农业贷款扶持最新政策
我记得最近看到过一则跟农村贷款相关的新闻。
2017年农村金融改革将实现全方位推进。据悉,政策层面上,多部门正在制定措施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为其建立贷款担保体系;试点层面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正大范围推开,各地进行了大量创新型探索,今年年底前将完成,并总结经验用于未来修法;企业层面上,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瞄准了传统金融机构触不到的领域,今年将加大涉水农村金融的力度。
据农业部透露,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融资贵、保险少,仍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个短板。因此,目前多个部门正在制定相关措施,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融资。从2015年开始,农业部和财政部每年安排200多亿元建立担保基金,为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提供担保。为更好地完善这一服务,农业部正在建立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报系统,使信息更透明,有利于其尽快得到生产经营的融资支持。
“两权”抵押贷款一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头戏,这项改革今年将继续深化推进。各个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均在实践“两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以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为例,当地探索制定了“项目池”模式:从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选择经营状况好、信誉度高的优质主体,通过优先给予涉农项目扶持和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其加入“项目池”。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从“项目池”中选择一家经营主体,签订“承接协议”。一旦产生风险、借款人无法还贷,其抵押的农地经营权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收储,根据协议,由承接主体流转经营,续缴农户土地租金,实现经营权二次流转。同时,通过借款人转让收益,协商清偿贷款本息额度,解决抵押物处置难问题。
东部省份某大型银行三农业务负责人表示,由于“两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变现存在一定困难,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做了几个“结合”:一是“两权”抵押与房产抵押、保单质押等方式相结合;二是“两权”抵押与财政担保基金相结合。这种组合担保的方式,既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也能更稳妥地推进“两权”抵押业务发展。
为了增加“三农”贷款的可获得性,很多银行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拓一些新的担保和抵押方式。比如,针对一些农村规模化种养殖客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电商客户,引入仓单质押、核心企业担保、高端家庭成员担保等担保和信用贷款模式,解决“三农”客户缺乏抵质押物、找担保难的问题。还有想了解的可以咨询政策邦或者国家政策解读。
❾ 大型农机贷款要到哪里,要什么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农用机械的贷款。该贷款实行“国家补贴、部分自筹、专款专用、全程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的耕种、收割、运输作业,列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享受国家购置农机补贴的农用机械。主要有插秧机、收割机、轮式拖拉机等为农业生产经营、运输等所用的机械。
第四条 农用机械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本行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农用机械,借款人须为最终农用机械权利人(相关的购买合同、购买发票上载明的购买人即为最终农用机械设备和农用机械权利人)。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借款人须为自然人,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岁;
(二) 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址;
(三) 信誉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逃废债行为;
(四) 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或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 需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销商、借款人的保险人、担保公司限重庆地区范围内。
第七条 贷款金额。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农用机械总价款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差额的70%,即:贷款金额≤(农机总价款-财政补贴金额)×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含)。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利率变动,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并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本行利率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本行开办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业务,须与合格的生产厂商(经销商)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生产厂商(经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信用等级较好,能与本行密切合作;
(二) 具有相应农用机械经营范围的法人营业执照,有厂家代理资格;进货渠道合法通畅,经营规范;
(三) 农用机械销售领域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完善的销售网络;能提供整机(车)销售、维修、保养、零件供应、信息反馈一体化服务;
(四) 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农用机械已纳入国家购置农机补贴产品目录;
(五) 在贷款行开立了人民币结算账户,包括保证金专户和销售资金账户;
(六)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你是哪里的
❿ 中国政府对农业机械化有什么政策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1]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