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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变更包括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1-12-05 02:51:59

A. 房贷更改要什么手续

需提供《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原件、所购住房《房地产权利证明》原件(若有)。

B. 在工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变更事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在工商银行已经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2.至申请日没有已到期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3.借款人必须有履行合同变更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能力;
4.合同变更时必须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定的符合银行规定的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5.变更还款方式的,原剩余贷款期限须在1年(含)以上,且变更后的还款方式须符合我行的统一规定;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作答时间:2020年1月7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C. 贷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借款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1、借款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根据出借方资金来源和经营方式,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由于各种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因此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种类。

2、币种。

因为外汇管制需要,国家对人民币和外币借款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当事人应当对此加以约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涉及贷款人利益的保护,合同对此应当约定。

4、数额。

当事人不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借款总金额,还应当明确每次提供贷款的金额;如果订立最高额贷款,每次贷款的数额应在最高限额内。

5、利率。

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过,在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的,其利率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6、期限和还款方式。

除上述内容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保证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其他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提示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条款而直接确认借款合同无效。

D. 中国银行个人经营贷款贷款合同变更

因各个分行业务存在差异,贷款合同变更的具体办理手续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请您联系贷款经办网点进行咨询。如需查询贷款经办网点电话,您可进入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提供网点名称或具体地址,工作人员可为您查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E. 在工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合同变更事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1.原《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和职业证明;3.原合同其他当事人同意合同变更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4.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人的,需要出具同意合同变更后继续抵押的证明文件;5.如贷款处于保证阶段的,保证人须出具同意变更后继续担保的证明文件;6.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具体情况您可以与贷款行详细咨询。

F. 农业银行贷款合同变更流程,谁办过望指点!

个人住房贷款要素变更是指借款人申请并经贷款行同意,借贷双方对个人购房贷款的贷款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期限或利率品种等贷款要素进行的变更。
注:具体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个人住房贷款要素变更操作流程:

一、对有逾期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必须在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才能申请贷款要素变更
二、借款人向贷款提出申请时,应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递交《申请表》
三、借款人申请变更的,下列情况下抵押人和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量的意见:(一)、每期还款金额增加(二)、贷款期限延长(三)、还款方式变更的(四)、可能支付的贷款利息总额增加的(五)、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和混合利率三者之中进行利率转换。
四、抵押物上有后续顺位抵押权人的,如贷款要素变更会对其形成不利影响,贷款行在征得抵押人同意,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后续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注:具体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G. 如何变更贷款合同,购房合同

这可以用转按揭的办法。
目前,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一般是发生在同一银行之间,

首先是银行将重新审核“按揭房”的合法性,并按照新买主的收入情况,重新审核新买主也就是新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确定新买主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其次是银行核实新的保证人资格或落实新的抵押物。

第三,新买主经审核合格后,如果转让的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办理,那么新买主可与开发商签订新的购房合同;如果房屋产权证已经办理,那么新旧买主可直接签订购房合同。

第四,如果新买主用新购置的房产作抵押,则须重新为抵押物办理保险。

第五,银行与新买主就新的贷款金额和抵押物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同时,终止原借款合同,收回原贷款,撤消原抵押登记手续。
如果购房人还未还清购房贷款,并且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前,那么需要办理再转让时,该购房人需要与开发商之间签署中止买卖合同的协议,由新的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新的买卖合同,同时银行对新的购房人资信进行审查后,由贷款银行与新购房人签署新抵押借款合同,同时中止您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

H. 借款合同如何变更

借款合同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明确约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I. 银行贷款合同中包含哪些内容

银行贷款合同中包含内容:

  1. 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2. 权利义务 :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 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 借款金额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

  5. 借款用途 ;

  6.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J. 借款合同变更有几种情形

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其变更条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合同变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贷双方主体、借贷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几大要素。以下我们就对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借款合同变更从这几个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体分别为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方)和债务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时,抵押权人与债权人重合(以下简称债权人),在没有第三人保证或提供抵押时,抵押人与债务人重合(以下均简称为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以他人财产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证时,该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或担保人。因此我们的主体变更分析将在假设其他所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独立分析每一个主体变更时对债权风险产生的影响。 (一)债权人变更 债权人将自己所有的债权因合同或赠与或基于法律规定而转移给他人,仅产生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根据债权转移的不同原因,分为债权让予和债权移转。其中债权让予是指基于合同或其他形式协议,有偿转让债权;债权移转则多指基于赠与、法人型债权人分立合并、自然人型债权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债权等无偿转让债权的情形。 但在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情况下,这些债权人变更的原因基本不会出现,因此我国担保法作出了具体规定,第61条虽有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此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第61条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其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现实中因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的需要,银行主体的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将债权转让出去。且其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第9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可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且存在抵押权一并转移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未确定前,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欲将某一笔单项债务转出,根据民法当事人自治原则,从法理上讲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额抵押权不是从属于每个具体的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不断发生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以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是意味着该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但是抵押权并不随同转移给受让人,债权额不再计入最高抵押担保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内,且该债权转移后变为无担保普通债。该行为实质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被担保债权范围是由债权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类型来决定的,所以范围变更实质上又意味着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这种变更表现为: (1)以某类债权替代原有类型的债权; (2)追加其他类型的债权; (3)排除原有债权中的某类债权; (4)还可追加某个特定债权。 ①这些变更不需要得到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须是在抵押权确定之前进行,否则是无效的,而且变更登记是变更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未在抵押权确定之前办理变更登记的话,将被视为没有变更。 ②《物权法》第204条也承认了这一行为的债权转让效力,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的债权转让问题已经有所转变,持肯定态度,甚至给出了一定的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但作为银行等类似的金融机构,在不同地位情形下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作为债权人签订合同时,为防范自身风险,最好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就约定选择债权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 (2)作为第三人接受债权转让时,则应要求其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因此类转让现已被法律允许,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对其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二)债务人变更 债务人变更可因多种原因发生,主要有债务承担、债务人合并分立、追加债务人、多个债务人中个别债务人退出等表现。特别是一旦发生债务承担,则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影响根据债务承担的不同种类而不同。笔者在关于前文中已明确债务承担的类型,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在经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效力,则也必须经过抵押人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需要以书面合同或者多方协议书的方式进行固定。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抵押人最终是否会承担债务影响重大。但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即新加人债务人的情况下,对与抵押人来说实际上是减低了其担保风险,从理论上说可以不经其同意对其产生效力。 但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 (1)债务人和抵押人重合则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变更时,仅需债权人同意即可; (2)债务人和抵押人重合,当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变更时,如仍需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虽实际上也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本不需要更多的手续设定,但其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即将独立行使其担保人的权利,如能经其书面同意再转让,会使得整个证据链条更为完整、严谨; (3)债务人和抵押人分离,则无论哪种方式产生的债务承担,都需经抵押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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