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後不要房子,房子貸款可以歸要房子的那一方還嗎
離婚後不要房子也不還貸款是否可以要看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是正值還是負值,如果離婚時房子屬於可支配資產,那麼作為權利當事人不要房子也可以不還貸款,但如果房子或夫妻共同財產屬於負資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屬於法定義務,就算要房子的一方表示願意單獨償還房子貸款,一旦還不上,不要房子的一方還是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所以如果離婚後不想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最好是先徵得銀行同意修改還貸合同(還款人)。
『貳』 有貸款的房子離婚怎麼過戶
離婚後貸款的房子怎麼辦
1、離婚時,對於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歸屬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比較難處理。主要原因在於判決變更產權人,即意味著變更還貸人,如果銀行不予辦理轉按揭手續,則判決得不到執行。若將房屋判決給非產權登記名義方,實質上等於變更債務人,應徵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則無法判決。
2、通常情況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無證據證明該房屋是以個人財產辦理的按揭手續,在離婚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通常意義下的房屋並無區別。銀行拒絕辦理轉按揭的手續是沒有理論依據的。
3、一方面,不能以未經債權人(銀行)同意而變更債務人(名義還款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按照上述的分析,這類案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
4、另一方面,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任何人作為還款名義人都不影響房屋作為抵押財產對債務進行擔保。法院在判決時也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准,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應該考慮對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堅持保護婦女利益或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5、根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銀行可以向離婚當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責任。而根據規定,即使法院在離婚判決中或者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中對於夫妻之間債權債務的分配,也只在離婚當事人之間產生內部效力。
離婚後有貸款的房子怎麼過戶
一、沒有房產證的,離婚按揭房如何過戶
沒有房產證的按揭房,離婚後如何過戶呢?我們都知道,房屋過戶必須有房產證,沒有房產證是無法進行過戶的。按揭房的房產證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在銀行抵押的。因此,離婚後,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過戶的,可以有兩種辦法:
1、提前還貸消除銀行按揭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如果沒有很多現金提前還貸的,可以考慮通過一些貸款公司將房產證贖出。在取得房產證後,雙方到房產登記部分辦理過戶。
2、沒有能力一次清償貸款的,可以與貸款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重新簽訂住房貸款抵押合同。這種操作方式比較麻煩,因為銀行出於償還貸款的風險及工作量的考慮,一般是不會給予配合的。
二、有房產證的,離婚按揭房如何過戶,怎麼過戶
有房產證的,離婚按揭房過戶就比較好辦理了。按照正常的過戶手續辦理即可。
『叄』 婚後雙方共同貸款買房,現打算離婚,不想繼續供房貸,房子會怎樣處置
像你說的准備離婚,不準備繼續供房子了,那可以考慮賣掉房子,把之前交的首付賺回來。否則你們單方面終止還貸,最終的結局就是銀行起訴你們,申請執行,拍賣房子來抵償貸款和違約金以及律師費,最終你們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
所以,感情不在了也不要盲目停止供房,可以考慮出租,拿房租來還貸,這樣壓力小些,將來升值了再賣,離婚的時候離婚協議註明大家到時候怎麼分錢就是了。打算老死不相往來的,就先一起供著房子,一邊找中介掛出去賣,用首付或者自己墊錢把貸款還清把證贖出來過戶給買家,過戶後賺的錢再兩個人分,或者讓法院來判。
『肆』 離婚女方不要房子,但是是以女方貸款的,離婚後我要怎麼還貸
既然是女方貸款買的房子,離婚後女方不要房子,那你們倆就得上房產局進行貸款轉移業務,把貸款人改為你的名字,你進行還房貸。
『伍』 離婚時房子還有貸款怎麼處理
如果無法一次性償還銀行貸款,解除抵押後,辦理過戶手續的。先簽訂協議,等償還完貸款後,再辦理過戶手續。協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分割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