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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貸款消費者保護

發布時間:2021-06-23 07:17:45

1. 網路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1、消費者知情權不同:傳統消費方式中消費者實地看貨、了解情況、挑選和檢驗商品、討價還價、進行交易、送貨等;而在網路消費中,除送貨外,其他都變成了虛擬的方式——消費者與供應者並不見面,只能通過網上的廣告獲取有關商品的信息,通過網路遠距離訂貨,通過匯款或電子銀行結算,由配送機構送貨上門。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面對著看不到的商家與摸不著的商品的相關信息;2、消費者安全權不同:傳統消費方式中交易安全保障主要針對實物而言,如啤酒瓶爆炸對消費者造成傷害,消費者就有權依法索賠。在電子商務時代,消費者的交易安全保障有了新的內容,網路的消費者藉助於電子貨幣、網上銀行進行交易,電子貨幣、網上銀行的交易安全和保密程度,是網路消費者最為關注的權益之一;
3、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不同:傳統消費方式中消費者獲得質量保障、計量准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在網路消費中,質量、數量等公平交易條件變得不易把握,尤其是數字化商品。數字化商品主要包括音樂及影視CD、軟體、電子書籍等,一般都通過線上傳遞的方式交易,並且消費者在購買這些數字化商品前,大多有瀏覽其內容或使用試用版本的機會。然而,若根據傳統的消費者保護原則,消費者在通過線上傳遞的方式購買了數字化商品之後,又提出退貨的要求,則很可能產生對商家不公平的情形。因為商家無法判斷消費者在退還商品之前,是否已經保留了復製件。
4、消費者隱私權不同:傳統的消費關系中,商家一般不會詢問顧客的姓名、地址和月收入等,所以隱私保護也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網上消費者一般都需要向注冊網站提供相關個人信息如消費者的身份、健康狀況、住址電話、消費者的信用和財產狀況、電子郵箱地址等。 1、網路「堵車」、掉線:接入網路本身就是一種網路消費。一些網路接入商服務疏忽,言而無信,承諾隨意更改,收費不公;電信企業間互聯不互通,惡意競爭,不顧消費者權益,隨意掐線、掉線;有的只考慮經濟利益,明知只能滿足一百人順暢上網的需要,卻硬要招滿二三百人上網,導致僧多粥少,「堵車」現象相當頻繁。
2、信用低下:網路交易屬於通訊交易,交易貨款不能即時清結,只能先由消費者向經營者匯款或通過電子銀行匯款,並說明欲購的商品,經營者收到匯款後再發貨。消費者在網上購物之後,有的商品遲遲不能送到;有的即使送到了,商品的種類和數量也時常出錯; 有的以次充好,把用過很久的二手貨當成是未開封的「精品」;更有甚者,一部分利慾熏心的人竟然在網上設下了騙局,貨款收到後便了無音信。
3、消費者網路隱私的泄露:對於消費者登記的個人隱私資料,有的網站並沒有像事先承諾的那樣採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還擅自將用戶信息出賣給其它網站,牟取暴利。此外,消費者在互聯網上暢游、登錄、消費時,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IP地址、上網習慣、使用狀況、網路活動蹤跡甚至賬號密碼等網路隱私因黑客技術而泄露。隱私信息的被非法出售,帳戶密碼的泄露,郵件炸彈的肆虐,令消費者不厭其煩倒在其次,而網路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個人帶來難以想像的後果和網路秩序的混亂。
4、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 互聯網技術使得某些商家可通過匿名的方式躲避調查,利用監管難度大、隱蔽性強、傳播快、發布易的特點大行虛假廣告和欺詐之道,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有的發布虛假廣告推銷產品,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諾,不能按時交付商品或者不能交付質價相符的商品,或者交付的是偽劣商品;有的利用保健商品、就業機會為誘餌建立金字塔式的銷售方式從事非法傳銷活動斂取錢財;有的暗中利用軟體技術「劫持」消費者與其計算機的連接,將消費者切入價格昂貴的國際長途電話系統後再返回,坑害消費者的利益;有的聲稱可在某一時段以特別優惠的價格低價出售產品,而消費者在該時段到該網站一試,卻是根本無法完成競價;有的以50M的免費服務信箱為號召,在提高知名度和點擊率後,宣布減為5M;等等,花樣百出的促銷活動、欺詐性的服務信息以及欺詐犯罪行為層出不窮,令消費者防不勝防,一不小心,上當受騙。5、惡意競價和偽造身份。有的人在網上競價中把本來只值百元的東西炒到幾千元,使別人望而卻步,當別人退出後,他再與賣家講價;有的人一個人注冊多個虛假的身份,以便自己給自己想賣的商品「抬價」或「壓價」。
6、羨余信息和有害信息對消費者的損害。羨余信息是指那些雖然無害,但卻只是一些無用的垃圾的東西;有害信息,主要是指黃、黑兩路的色情和暴力信息。
此外,還有的交易系統存在隱患,黑客輕易的侵入,盜取交易用戶的身份和授權,盜取他人賬號密碼、盜用他人電子貨幣、損害消費者利益。再者,消費者雖然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但在網路消費中,消費者的批評、評論權無法實現,消費者只有在BBS上下下帖子,發發牢騷,如此等等。

2. 規范互聯網消費貸需「加把火」,這把火特指的是啥

對小型的借貸公司應該加強監管,避免其壞賬率提升。這段時間,監管單位密集對互聯網消費貸進行嚴格監管,首先禁止了借貸機構對大學生群體的放貸行為。其次,對中小借貸公司的借貸資質進行檢查,一旦發現不合規的,直接取締其機構。有專業人士指出,這種做法非常有必要,很多公司打著互聯網金融的幌子,實際上在做高利貸的生意,這種行為必須的帶制止,同時對中小銀行的發展問題,政府也應該提供更多的扶持。

3. 網路交易監管出新規,這是否意味著消費者權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

確實意味著消費者得到更好的保護,線路及社會當中的網路交易的數量還是非常龐大的,並且很多人在網路上進行購物的過程當中,會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的行為,所以網路交易監管出現的性格也是為了保護更多消費者的權益。

網路交易監管出現了細的規定,其實這些細的規定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著想的,因為網路交易監管是為了能夠更好地服務這個社會當中網路上的制度,因為網路也得到了很多人的關注,並且必須要有制度才能夠保證更好的交易。

一、能夠讓網路上的交易變得更加的規范。

網路監管的規定,其實就是為了解決這個社會當中的交易的問題的,尤其是解決網路上交易的問題,因為很多的商品都已經互聯網化了,而且在互聯網上的銷售量都是非常龐大的,在進行交易的過程當中難免會出現一些紕漏的,所以解決披露最好的方式其實就是監管,只有監管才能夠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否則消費者是沒有辦法進行權益的維護的,相關方面做好了這些制度性的介紹之後,能夠讓消費者真正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們國家上網人數已經達到了十億人左右,這對於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來說確實起到了推動的作用,網路上的交易量和交易規模其實都是非常龐大的,但是交易的過程當中肯定會出現一些或大或小的問題的,網路交易監管出現了新的規定也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所以我認為這對於規范化的運營來說也確實是一件好事情。

4. 互聯網貸款再迎新規,具體有哪些相關舉措

現在最新營規是花唄借唄還有其他的一些網貸,不準向大學生借款,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系列的相關措施,下面我們就來梳理一下,

3、不得向在校大學生進行貸款業務,

這兩天剛剛提出了一個新的相關舉措,那就是花唄和借唄以及其他互聯網業務,不得向在校大學生提供貸款業務,因為近些年來在校大學生因為貸款導致自己捲入高利貸的案例,數不勝數,嚴重威脅到大學生的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和諧關系,我覺得這個舉措是特別好的,畢竟大學生是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而且又喜歡超前消費,

除了這些相關措施,互聯網貸款終將會迎來一個正規化合理化的生態環境,比如說我們不再會遇到一些高利貸或者在一些小平台上去借款,不再只提供身份證和手機號,有一些來路不明的貸款公司都會被嚴查,

這些相關舉措無疑都是在保護借貸人的權益保護,再加上近些年來,在互聯網貸款這個行業里邊亂象叢生,尤其是在校大學生貸款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情,大學生喜歡超前消費的性格,非常符合這些貸款公司的胃口,他們向大學生伸出了魔爪,甚至有的會用裸貸,這種行為來貸款都是非常不可取的,

無論是沒有經濟能力的大學生還是社會上成年人,只要自己沒有能力去貸款,千萬不要去貸款,因為蛋塊的水太深了,盡管國家現在做了很多的相關舉措,但還是能碰就不要碰了,

5. 互聯網金融產品詳情未及時更新,消費者以侵犯其知情權為由主張賠償有無法律依據

  1. 侵犯

  2. 刻意隱瞞可造成損失的內容可理解為欺詐,合同有效

  3. 有欺詐行為可以要求2倍賠償

6. 小貸公司不得向大學生放互聯網消費貸,消費貸有什麼危害

消費貸的危害主要是讓年輕人養成了超前消費的習慣,讓年輕人為了貸款作出泄露自己隱私信息的事情,所以小貸公司不得向大學生放互聯網消費貸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年輕人。

一、年輕人的超前消費

在如今的大學里,幾乎隨處可見各種各樣的小廣告,不管是學校的論壇里,貼吧里,還是廁所的門板上,都可以見到各種各樣的貸款小廣告。網路上各種大學生為了貸款出賣自己的隱私信息,出賣自己的裸照,給自己造成生存壓力,因為還不了貸款而被威逼利誘做各種非本人意願的事情,這種事情比比皆是。年輕人為自己的虛榮心和超前消費付出很大的代價,這種代價甚至家長都未必承受得起,甚至有些年輕人選擇用死亡來結束這一切。

7.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7)互聯網貸款消費者保護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8. 網路借貸受法律保護嗎

只要網路貸款沒有違反法院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網路貸款的利率高於法律的規定,超出部分是不受保護的。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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