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方的巨額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償還嗎
1、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② 個人行為貸款,且個人在外亂消費,還不上。夫妻另一方需承擔嗎
個人貸款,不是用於家庭生活、生產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③ 夫妻中一方私自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④ 夫妻一方私自在銀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是個人債務,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不能證明,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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