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企業貸款,股東私用出利息,合法嗎
以企業貸款,股東私用出利息,不合法。
2. 投資人以個人名義在銀行貸款用於企業使用,支付銀行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業所的稅前扣除
不可以的。
你們只可以以公司名義取得的貸款支付的利息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 我公司貸款200萬,公司董事長和出納合夥以職務之便,挪為私用。並將50萬以個人名義借給公司收利息。
涉嫌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 規定: [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報案吧。超過50W了,不會放出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4. 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後把款項給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能否稅前扣除股東能否免稅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5. 股東個人經營性貸款利息和費用可以入公司賬嗎
1、不可以的。股東個人費用一律不可以計入公司賬面,只有股東為公司日常經營發生的相關差旅費等可以計入。
2、不過現實中有企業這樣錄入的,然後年底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再調整,這樣也是可行的。
3、個人經營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流動資金周轉、購置或更新經營設備、支付租賃經營場所租金、商用房裝修等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
6. 企業貸款資金沒有用於企業生產,老闆私用,這筆貸款怎麼做賬利息還用做在本企業帳嗎
老闆私用企業貸款資金,有可能構成揶用資金罪.
你應建議你的老闆盡快辦理借款手續.
老闆私用這筆貸款(利息),怎麼做賬?
其他應收款
7. 企業向個人或股東借款利息能稅前扣除嗎
如果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自然人借款,借款利息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的,但是需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和標准。
具體說來:
1、就是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相關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此處需要注意法律允許的主體是:股東、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
2、為了避免企業可能面臨的稅收風險,以及最大程度減小日後借款股東、自然人因此債務主張股權分紅或債務糾紛風險,企業在向股東或自然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應取得收款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3、進行此操作企業應注意保留相關合法憑據以及協議約定,以免後續糾紛中無法主張權利。
參考法規: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8. 股東個人貸款,放款後款項轉入公司戶,利息能否在入賬
1、可以,但需要寫個說明附後,註明放貸銀行、貸款原因、使用方向、本金總額、利息率等,並領導簽字。
2、不能。會計要求核算清晰,一碼是一碼,不能簡單對沖。
9. 企業向股東 借款利息
向自然人借款分兩類: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滿足兩個條件,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一是企業如果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二是金融企業的關聯方的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5:1,其他企業不超過2:1。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
2、企業向除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也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及《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
在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尤其注意利率和非法集資:
1、國稅函[2003]1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中規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支付利息的企業在支付利息時,應要求收款方企業或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2、並注意區分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 公司股東等其他人以個人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貸款作為公司用,公司付利息本金,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一個人名義貸款,借款的主體是個人,不是公司,貸款給公司用,公司應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給個人的利息從公司賬目中不能體現為財務費用,而應從管理費用或經營費用中出,在記賬時,還不能體現為支付個人利息,因為國家規定只能從國家允許的機構貸款才能從企業賬目中作支付利息帳,你可以以其他名目走筆帳,把利息支付了,稅務就不會查出問題了。
如能幫上你,可否給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