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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後貸款父母需不需還

發布時間:2022-03-28 03:32:58

① 父親貸款死亡需要子女還嗎

需依具體情況而定。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了父親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法律分析
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後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親的饋贈導致父親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於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麼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父親在世,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一般父親欠的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如果父親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債,如:因為父親疾病欠債,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費的欠債等債務,子女協助父親還債,責無旁貸。如果是父親不應該欠其他債務,如賭債等,子女不必要為父親還債,還要幫助父親戒賭。賭債也不必償還的。這要看父親欠債務的原因,來確定是否為父親還債。如果父親去世了,一般都是看父親的遺產份額多少,先還父親欠債,然後法定繼承人再繼承父親的遺產。是否子女還父親的債務,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② 父母欠銀行貸款,父母去世後子女需要還嗎

這個當然需要啊,因為父母去世了,他的繼承人是他的孩子啊,所以說這個貸款還是要還的

③ 如果人死了,欠的貸款父母需要還嗎

您好,遇到這種情況,分為一下幾種解決:
1.如果貸款人有配偶,而且當初借款獲得的利益是滿足夫妻雙方共同的需求,則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是夫妻雙方。
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的,那麼另一方就要承擔起償還責任。
但是,夫妻之間有一方可以出示證據證明另一方的債務是個人行為,那麼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2.子女償還。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一同生活,則父母欠下的債用家庭共同財產歸還。
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則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
如果父母死亡子女又沒有繼承財產,則子女沒有還款義務。
3.繼承人的償還責任。繼承人可以是配偶,子女,也可以是兄弟姐妹,父母,或其他人。如果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相關遺產,就應該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
以上結論可供參考,歡迎追問。

④ 人死了以後,借的貸款還要還嗎

個人的債務由個人承擔,只有配偶是共同債務人,因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共有,其他人沒有償債義務。

⑤ 如果兒子欠錢死了,父母還要銀行還貸款嗎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⑥ 人死了以後借的貸款還要還嗎

個人的債務由個人承擔,只有配偶是共同債務人,因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共有,其他人沒有償債義務。

⑦ 如果死了,貸款需要父母去還嗎

死者的貸款,由繼承死者遺產的人負責償還。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則無需還款。

⑧ 子女貸款未還清,人死亡了,這筆債務應不應該由父母來還

父母如是要繼承遺產,則先要從就遺產中還貸款。如果聲明放棄不繼承遺產,則不需要償還。

⑨ 兒子死亡、剩下的網貸、銀行貸款父母需要還嗎

需要的。

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9)子女死後貸款父母需不需還擴展閱讀:

債務處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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