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妻子的擔保就等於你倆共同擔保,對擔保的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建議:既然已經無法改變,那隻有勇敢地面對了。不就是個擔保,你肯定你妻子的弟弟肯定無能力償還貸款?況且她弟弟還有房子嘛。不必多愁!和氣生財,貸款遲早肯定能還清。
B. 替他人擔保貸款夫妻只有一人簽字有效嗎
夫妻一方只有一人替人簽字擔保貸款,一定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只要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要債權人同意,簽字擔保都是合法的。
C. 出自夫妻雙方證明,兩人一起簽合同,幫別人貸款,會不會付法律責任
夫妻雙方證明,二人一起簽合同,幫別人貸,是負法律責任的,如對方能順利到期還款,那就相安無事,要是對方不能完成還款了,或者逃跑,那你就是還款人了,所以盡量不要做這樣的事。
D. 夫妻給別人貸款33萬,別人不還怎麼辦
你們承擔連帶責任。當然承擔責任後,可以找被擔保人主張權利。
E. 夫妻一方在對方未知情況下幫別人擔保貸款
這屬於個人行為,不算家庭行為,如果所欠下的債務 ,不能算做夫妻共同債務
F.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有責任的。擔保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負債。一般情況下,銀行的貸款你去做了擔保,都是連帶責任擔保。當人家借款人還不起錢時,銀行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去還款。這樣的話你和借款人是沒有任何差別的,所以。你夫妻還是一起承擔該有的責任。
G. 幫別人貸款是一個人去還是夫妻倆都得去
只能自己貸自己的款,但是你可以自己貸款後借給別人
H. 夫妻一人幫別人貸款,有另一方的責任嗎
沒有責任。
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
1、年齡在18-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3、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I. 夫妻倆給別人貸款沒還別人把貸款懶到他名下了他破產了坐牢了我還要還嗎
夫妻兩給別人貸款,還沒別人把貸款那到他的名下了,他破產了坐牢了我還要還嗎?這樣子的話,因為貸款是在你的名下,那肯定是要還貸款的,因為誰的名下誰都要承擔責任這樣子的。
J. 夫妻替人擔保貸款 現在要離婚了 可以寫協議讓男方個人擔保嗎
夫妻怎麼什麼事情都干呢?替人擔保等於你們把這筆錢借給貸款的人了,不會是一筆小數目吧,你倆都夠二的了,男方根本不會吊你這個要求的,不如兩個二兒就將就過吧,和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