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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廢止時間

發布時間:2022-01-27 01:13:28

A.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四、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十條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一條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十五條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賬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二十五條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三十六條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B. 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得原因是什麼

為支持市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個人住房貸款的相關政策。

C. 新版《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月實施 貸款額度未做調整

近日,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網站上公布關於印發《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該辦法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於2019年2月實施的《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其原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定向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住房是指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及購買公有住房產權。

第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第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貸款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儲蓄貸款)組合(即「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形式向職工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須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八條 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購房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大年齡應未到65周歲);

(三)住房交易行為真實、合法、有效;

(四)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並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

(五)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六)已按本辦法規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擔保。

第十條 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職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離婚兩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第十三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準予貸款:

(一)貸款當前存在逾期未還或擔保人代還(含被追償的欠款尚未還清)記錄的;

(二)近24個月內存在貸款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債記錄的;

(三)單筆貸款近24個月內存在連續未還本息超過6期記錄(含擔保人代還)或近60個月內存在累計逾期超過24期記錄的;

(四)有呆賬記錄的;

(五)為他人或企業擔保的貸款有損失記錄的;

(六)近60個月內因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被起訴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記錄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產權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30%的首付款;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60%的首付款。

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交易價格(私產住房為住房交易價格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價值兩者中的低值)減除前款規定的首付款後的金額;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住房交易價格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第十五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按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確定的金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產權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按照職工(職工與配偶)還貸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

[(月工資總額+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借款期數(月)

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的月應還款額。

第十七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

第十八條 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最低值計算。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計算出的可貸額度數值保留到千位。

第二十條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30年;購買私產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20年;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最長貸款期限10年。

職工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後5年(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不超過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後5年,最長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年限及額度,按照貸款銀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職工申請之日確定。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職工可以選擇抵押、質押或保證擔保方式。

第二十五條 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應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已設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借款人(及其他產權人、購房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為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應以住房交易價格作為抵押物價值。抵押物為私產住房的,抵押物價值按照住房交易價格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價值的低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當抵押物滅失或被公告拆遷時應及時主動通知貸款銀行並辦理提前清償貸款或變更抵押物。貸款銀行應與抵押人約定抵押物轉讓、出租的條件。貸款銀行應監督檢查抵押物狀況。

第二十六條 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職工應以國債、貸款銀行存單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

出質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物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

第二十七條 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為符合國家規定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五章 組合貸款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需同時符合本辦法及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貸款銀行自行確定,且首付款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條 組合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者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在清償貸款本息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先於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受償。

第六章 貸款申請及償還

第三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貸款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規定如實向貸款銀行提供貸款申請資料。對貸款申請資料記載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等特殊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可以要求職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核實。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四條 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採用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還款。

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每月還款日為銀行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借款人應通過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在每月還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還款。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後辦理。提前償還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貸款銀行同意後辦理。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可以採用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方式提前還款。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要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採用抵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的,應辦理注銷抵押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理資料和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以虛假的購房、婚姻或其他信息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額度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貸款銀行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減值、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

(六)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對挪用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 貸款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或處理質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或質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採用保證擔保的,還須徵得保證人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八條 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十九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條件、額度計算、期限、利率等執行與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採用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的應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貸款擔保其他規定與購買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與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民政、貸款銀行等部門及機構實現信息聯網,推進網上申請貸款、償還貸款業務,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五十一條 在本市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廢止。《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來源: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D. 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帶來的影響是什麼

為支持市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個人住房貸款的相關政策。政策的出台使大量的潛在購房需求釋放,促成了大量商品房成交,奠定了京城房地產市場化的基礎。

E.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是否有效

只要是國家頒布的且又符合其條件是有效的。

F.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失效了嗎

一、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時向資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在職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時,以其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並由有擔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證而向資金管理中心申請的貸款。該貸款可由資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發放。

(一)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利率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30年(其中購買二手住房貸款期限為1—10年),並不得長於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臨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在考慮其貸款償還能力的基礎上,可適當放寬貸款年限1—3年。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間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則貸款利率做相應調整。已發放的貸款,當年內不作調整,調整時間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含一年),貸款利率不作調整。

(二)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購買一級市場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15萬元,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購、建住房總價的70%;購買二手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8萬元,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所購房屋評估價值的50%。

1、貸款額度的確定,按照不得高於借款人(含配偶)還款能力的系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夫妻雙方計繳住房公積金月工資收入之和×12個月×35%×貸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其公式中的工資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建房總價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體貸款額度,由貸款行及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規定,結合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綜合確定。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的全過程

1、咨詢,領取表格;

2、提出申請;

3、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5、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6、辦理房屋財產保險;

7、貸款轉帳;

8、每月還款;

9、貸款結清注銷。

(四)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首先應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由所在單位蓋章後,連同下列證明材料交貸款銀行:

1、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及婚姻狀況證明(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經濟收入證明》及《公積金繳交情況證明》;

3、購買住房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及首付款收據;自建住房的應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貸款銀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請個人二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所購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2、所購房屋評估報告書

3、賣房方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薄;

4、購房合同

(五)借款人償還貸款

根據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的次月按月還款,具體方式有兩種,由借款人自行選擇:

1、每月1-20日到貸款銀行用現金償還貸款本息;

2、委託貸款銀行代扣償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代扣還款協議書》,並辦理個人還款儲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預存多個月份的還款金額,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銀行儲蓄所存入足額的還款金額,由銀行直接從借款人儲蓄帳戶中扣劃應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

1、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將按照貸款實際佔用的天數重新核定借款人剩餘部分的貸款本息。

2、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按剩餘的貸款本金重新計算借款人的月還款金額或貸款期限。

二、個人購置住房貸款

個人購置住房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購住房為抵押物,由銀行發放的貸款,包括期房按揭貸款和現房按揭貸款。其中:期房是指在建住房或已竣工驗收正在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房屋;現房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屋。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金額為購房金額的80%。

(一)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

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最長期限是30年。

(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間如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則貸款利率作相應調整。已發放的貸款,當年內不作調整,調整時間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按照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三)個人住房貸款操作的全過程

個人住房貸款整個過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提出申請,銀行調查、審批;

第二階段,辦妥抵押、保險等手續,銀行放款;

第三階段,按約每月還貸,直到還清貸款本息,撤銷抵押。

(四)個人住房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借款人在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首先應填寫《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借款人資料:(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證件;(2)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或職業證明;(3)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簽訂的明確共同還款責任的書面承諾;(5)有保證人的,必須提供保證人的有關資料。

2、所購房屋資料:(1)借款人與開發商簽訂的《購買商品房合同意向書》或《商品房銷(預)售合同》;(2)首期付款的銀行存款憑條和開發商開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據復印件;(3)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五)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貸款批准後,購房人應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並持下列資料到房屋產權所轄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1)購房人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3)房地產抵押申請審核登記表;(4)全部購房合同;(5)房地產部門所需的其他資料。

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間一般為15個工作日。抵押登記手續完成後,抵押人應將房產管理部門簽發的《期房抵押證明書》或《房屋他項權證》交由貸款銀行保管。

(六)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房屋財產保險手續

房屋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合法擁有的房屋產權作為貸款償還的保證,只將其權利價值用於貸款償還的保證,當債務人不履行償還義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便可將該房屋拍賣、變賣、折價後優先受償。因此,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不佔有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並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包括為該房屋投保,以防該房屋因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對貸款抵押房屋必須辦理房屋財產保險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還規定在抵押期間,凡因借款人過錯而導致的保險責任以外的房屋破壞及毀損所造成的抵押權人的損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房屋財產保險手續可由貸款銀行代為辦理,借款人可自行選擇保險公司。目前保險費的計算方式有兩種:

(1) 以貸款金額保險的:保險費=貸款額度×0.5‰×貸款年限;

(2) 以房屋價格保險的:保險費=房屋總價×0.5‰×貸款年限;

上述兩種投保方式的賠償,分別按不同賠償范圍計算賠償金額。以房屋價格保險的,按實際損失金額全額賠償;以貸款金額保險的,按「實際損失金額×(貸款金額÷抵押房產的重置價)」計算賠償金額,其賠償不足的差額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七)借款人不按時償還貸款應承擔的後果

1、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兩種,由貸款人和銀行共同約定。

(1)等額本金還款法。在貸款期內,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其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金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數(按月計)+(貸款本金—累計已歸還本金額)×月利率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月償還貸款,貸款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對逾期貸款按每日計收萬分之二點一的罰息。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貸款銀行將依法處置抵押房屋。

(1)借款人在貸款期內連續六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到期後三個月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八)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銀行不受理個人住房貸款

1、年齡在18歲(不含)以下,或在65歲(不含)以上的申請人;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收入證明或職業證明、提供虛假證明的申請人;

4、已查知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

二、個人二手住房貸款

個人二手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二手房的貸款。其中二手房是指已取得全部產權、可以進入房地產二級市場流通交易的住房。申請貸款的二手房房齡一般不超過15年;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一般不超過25年。

借款人在申請個人二手住房貸款,除需提供辦理個人住房貸款中的借款人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所購二手房的房產權利證明復印件或原經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復印件;

2、與售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劃款賬號;

3、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4、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三、個人住房裝修貸款

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自有住房裝修的貸款。最高成數不超過五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借款人在申請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時,除需提供辦理個人住房貸款中的借款人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房屋裝修的合同或意向書原件,裝修概算書及相關資料;

2、如有指定劃款商戶,應提供商戶銀行賬號;

3、如借款人房屋已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且未全部清償,必須提供原個人住房貸款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和已設定抵押的《他項權證書》復印件;

4、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四、個人家居消費貸款

個人家居消費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家居支出的貸款。最高成數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值的5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借款人辦理個人家居組合貸款,除需提供辦理個人住房貸款中的借款人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購置大件家居商品的合同或意向書原件;

2、如有指定劃款商戶,應提供商戶銀行賬號;

3、借款人房屋已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且未全部清償,必須提供原個人住房貸款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和已設定抵押的《他項權證書》復印件;

4、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五、個人商用房貸款

個人商用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個人自營商業用房和自用辦公用房的貸款。所購商用房應是現房,最高成數不得超過六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六、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由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擔保貸款組成的貸款,即當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所需時,其不足部分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兩種貸款之稱。兩筆貸款按照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商業貸款利率分別計息,貸款期限一致。借款人可向受理公積金貸款的銀行申請辦理組合貸款。

G.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的規定

導語:購買個人住房對許多人來講是一項剛性需求,但是這項需求卻需要一大筆資金,普通人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額資金來買房,因此,許多人想到了貸款買房,目前貸款買房的人群已經佔到買房人群的一個非常大的比重,為了規范貸款買房的各個流程,我們國家出台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這項文件對貸款買房的各項事宜做出了具體規定,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辦法中對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的規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並實施的,目的是為了規范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利益,幫助城鎮居民狗密個人住房,辦法一共分為十章,對貸款的各個程序都做出了詳細規定,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的要求。




個人住房貸款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要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具有有效的居留身份。

2、申請人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3、申請人要有購買住房時的購房合同或是購房協議。

4、對於享受購房補貼的申請人來說,需要至少以購房全部價款的30%交付首付款,而對於不享受購房補貼的申請人來說,需要以自己承擔的購房款的30%交付首付款。




5、申請人要有可作為抵押或者質押的有效資產,或者能夠以能夠償還貸款的單位或個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

6、對於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提出的其他條件,申請人也要滿足。

對個人住房貸款程序的規定是怎樣的?

1、申請人向貸款人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貸款人收到申請和相關資料以後,要在三周之內正式答復申請人。如果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均符合要求,經貸款人審核通過,那麼貸款人就可以依照《貸款通則》的規定向申請人發放貸款了。

2、需要房產評估機構對擬購買住房的價值進行評估,以購房評估價值為標准,貸款人發放的貸款數額不得高於這個標准。




3、對於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購房的申請人來說,如果他的貸款申請得到批准,那麼,貸款人就會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將貸款以轉賬的方式劃入售房單位的銀行賬戶中,貸款的總數額不得高於申請人家庭成員在退休年齡以內繳納額公積金總額的兩倍。

以上就是辦法中對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餓規定,希望對大家申請住房貸款有所幫助。

H.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你只要在支付寶上開通自動還款就可以了,如果你的資金不足,他會提醒你的

I.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什麼規定

申請住房貸款,需滿足當地購房政策,年齡加貸款年限不得超過70歲,同時需提供身份證明、用途證明、收入證明等,具體聯系貸款經辦行咨詢。若您是申請一手樓貸款,可先與開發商確認,是否與我行有合作關系,若有,您可直接與樓盤駐點工作人員聯系,將資料交由工作人員。如果沒有,一般需要您聯系當地個貸部門提供個人信息及所購房產情況辦理申請。一手樓貸款申請一般需要提供以下申請資料:1.身份證明資料:身份證、軍官證等;2.婚姻證明資料:結婚證、離婚證、未婚聲明等;3.用途證明資料:所購房產原產權證明資料、購房合同、購房合同、經售房人確認的首付款收據(採取交易資金監管的,提供監管資金入賬證明即可);4.還款能力證明資料。若您的這筆貸款還需要提供其它資料,經辦行也會及時通知您,您在申請貸款的時候也可以通過經辦行詳細確認此信息。

J.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辦法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8)19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讓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帖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帖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

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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