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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一方還貸款

發布時間:2022-01-26 23:27:26

⑴ 夫妻一起貸款後離婚了,一方還可以重新貸款嗎

一、夫妻一起貸款後,離婚了也是達成離婚條件了,沒有債務危機可以重新貸款。

結婚時的貸款也是離婚時的經濟賬單,兩人能夠離婚成功,也是經濟條件達成離婚世界,若是沒有信譽危機,以後可以重新貸款。

比如貸款是購買房子給予的經濟賬單,也是結婚時共同承擔的經濟清單,離婚以後的這些經濟世界都變成一個人的經濟清單。

若是房貸沒有信譽問題,就是繼續貸款也可以貸款成功,而且完全不是現實問題,僅是辦理貸款有一點點現實麻煩。

而沒有貸款的一方需要貸款,更是沒有被難為的現實世界。

只要負擔得起投資家業兩全的資金鏈,一次貸款還是兩次貸款都能如願以償。

⑵ 離婚前貸款,離婚後,夫妻如何還款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都會辦理離婚手續,在進行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的房子還有房貸,應該怎樣進行離婚?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有房貸的夫妻離婚程序

在雙方離婚的時候,雙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協商處理,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房屋歸一方所有,並由該方繼續還貸,給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後還貸部分,以及該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補償。

不能變更貸款人。所以房產證不可以更名。

銀行不會同意你們變更貸款人的。

因為貸款中的房產無法變更產權,也無法變更貸款人,為了日後能過正常過戶,以及防止日後糾紛,現行的做法是:你們夫妻帶著身份證 戶口簿房產證結婚證到公證處辦理協議書公證(也可以離婚後帶離婚證辦理),約定房產歸你所有 承擔貸款的義務也歸你,離婚後男方就此不能再主張任何權利具體經濟情況雙方協商註明,男方有義務配合女方在貸款還清後辦理過戶手續。這個協議書可以請求公證處代為擬定,這樣你就可以在法律的保護下,以貸款人的名義繼續還款(只要能保證還款,銀行是不會干涉的),然後貸款還清後,可以憑借公證的協議書去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當然為了防止日後房產部門要求男方出面而男方不出面配合,也可同時讓男方辦理委託書公證,委託你信任的人到時協助你按照協議書內容將房產過戶給你。

雖然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但相關行政部門不能直接認定,所以還是需要公證的協議書才可以。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夫妻雙方如果要離婚的話,是需要分清楚夫妻共同財產的,然後將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房子還有房貸的話,雙方可以協商處理,房子的分割問題可以是一方得到房屋另一方得到賠償

夫妻貸款離婚後協議歸對方還,而對方後來不還貸款,需要另外一方還嗎

需要,起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3)離婚夫妻一方還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⑷ 夫妻一起貸款後離婚了,一方還可以貸款嗎

您好,具體詳詢相關銀行貸款部門。
夫妻一起貸款,貸款屬於共同債務,一般來說,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該分割清楚,如果雙方約定一方還貸的話,是可以的。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楚的,債務一人一半。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銀行共同貸款離婚協議表明歸一方承擔,銀行仍然有權找另一主承擔償還責任。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⑸ 貸款問題,如果離婚是共同償還,還是一方還

1、離婚後,夫妻婚姻期間的共同貸款,夫妻雙方都負有償還的義務。

2、離婚時,約定將該貸款債務分割給一方的,該約定在夫妻之間有效,由一方負責償還。

3、但是,因為銀行或者貸款人是獨立的債權人,夫妻之間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夫妻雙方一方歸還的,如果該方未按約定歸還,債權人仍有要求夫妻雙方歸還的權利。當然,另一方應債權人要求歸還後,可以根據離婚協議等約定,向對方行使追償權。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⑹ 離婚時,夫妻一方有貸款,需要兩人共同承擔嗎

肯定是需要兩個人共同去承擔的,因為這是在你們婚姻期間共同的債務,所以需要共同承擔。

⑺ 離婚時,夫妻一方有貸款,需要兩人共同承擔嗎

回答:首先,我們需要先確定該貸款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財產進行償還。但是,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則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區別是:此債務是否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負的債務,如果債主明知此債務不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為個人債務;如果此債務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為夫妻共同債務。總之,判定債務性質看用途就行了。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我國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第一,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一方的追認。對於共債共簽,即能在家庭重大財產利益的處分上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權和同意權,也能夠最大限度減少事後糾紛的發生概率。至於,事後追認的方式,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簡訊、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判斷。
第二,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為保護債務人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⑻ 銀行貸款離婚後歸夫妻任何一方還可以嗎

可以,只要雙方協商好,做好公證或者與貸款方簽好協議雙方簽字認可就行。

⑼ 夫妻離婚,一方凈身出戶,以前的貸款需要一起還嗎

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需要一起還。

婚姻法(2001)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2003)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⑽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協議離婚後由一方還貸款,如果還不上,怎麼辦

這種情況幾乎只出現在設想中!因為還沒到「還不上」前,離婚時分割財產就已經需要定下來房子的歸屬問題了!
如果他和她離婚前已經交了20萬,也就是對於房子,兩人各擁有10萬,離婚時如果他要房子,就需要先拿出10萬(具體金額還需評估市價)給她,之後才能獨立擁有房子並且償還房貸,如果這個錢都出得起,怎麼可能還不上區區房貸呢?
如果雙方都拿不出這10萬給對方,決定先暫時共同擁有房子,那就不存在後面的一方還貸款。
如果雙方都拿不出這10萬給對方,也不想共同擁有房子,就只能變賣折現後,兩人分變賣房子的錢,那就不存在後面的一方還貸款。
除非第一種情況中,他原本拿出給前妻的錢後仍然有能力還貸,但剛好就被騙錢導致傾家盪產,無力還貸!那情況就和第三種情況下差不多,變賣房子。
變賣房子能拿到多少錢呢?例如交了20萬已經交夠20%的房貸了,如果房子能賣100萬,變賣房子自己就能得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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