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離婚一年後。銀行貸款女方未簽字。為何還能貸款
夫妻貸款夫妻還
但離婚時可以約定由一方承擔,按期還款就行
但是,如沒有還款,對於銀行來說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Ⅱ 夫妻要離婚,貸款女方沒有簽字要負責嗎
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貸款,且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屬於共同債務,女方沒有簽字也要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從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採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准,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准。
Ⅲ 夫妻婚姻期間有貸款,但未經女方簽字,如果離婚的話,女方需要還款嗎
要看貸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共同生活使用,那麼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Ⅳ 離婚前男方未經女方同意拿女方身份證借貨款,銀行要女方還。請問這女方未簽字的貸款該誰還
與放款的銀行聯系,說明你被盜用身份信息進行貸款。關於貸款原始資料可以查看得到,能夠看到你本人是否為真正貸款人。
如果僅僅是被別人冒用身份信息貸款的,銀行有審查信息過錯的責任,也就是沒有核對准確信息就放款,且貸款並非你使用的,那麼這筆貸款也不應該是你來償還。
Ⅳ 離婚前債務,女方並不知情,銀行貸款也沒簽字,這樣是不是共同債務
訴訟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可以約定,但是約定不可以侵犯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也就是如果債權人主張債權,其是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舉證。
關建看 借款是一個人名義還是公司名義。
Ⅵ 有兩夫妻准備離婚 但是老公又要貸款 需要女方簽名 男方承諾離婚後此貸款與女方無關,想讓男方寫個證明
1,需女方簽字的目的就是確定這是你認可的債務,
屬於共同債務。
2,你又簽字,又要男方寫證明不是共同債務,如果不是共同債務,就不需要你簽字了,貸款方也不願意貸給他了,自相矛盾哦。
Ⅶ 2005年離婚,離婚前男方在銀行貸款,而女方根本就不清楚此事,更沒有在場簽字,現在銀行追討債務將雙方都
離婚前的債務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離婚財產分割前應優先償還債務。
男方貸款沒有告訴女方,不代表女方沒有還貸的義務,男女雙方都應當共同來還銀行貸款,原則上雙方平均公攤,各自償還一半。
當然,銀行貸款是針對當時一個家庭的,現在如果一方沒有償還能力,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償還。所以,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再次向法院訴訟,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分擔貸款。
Ⅷ 夫妻銀行貸款後不久離婚,第二年第三年轉貸女方都沒有簽字算數嗎
這個得到你辦業務的銀行去咨詢咨詢算不算數。
Ⅸ 銀行貸款後離婚,第二年轉貸女方沒有簽字算數嗎
銀行貨款後離婚了,銀行當然找貨款人講依據,第二年轉貨款時女方沒有簽字當然不算數,這貨款依然是你來還。
Ⅹ 離婚前男方故意貸款女方一定要還嗎
離婚前男方找同事作擔保貸款,女方不知情,也沒在借款合同上簽字,離婚後女方也有還款責任,夫妻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債務真實合法就必須承擔。1、《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