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1)房產證寫夫妻一方名字貸款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② 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貸款時候兩個人是不是都要去
房屋抵押貸款房產證上的人都需要共同出面簽字才可以辦理;
房屋抵押申請條件:
1,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2,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3,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4,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5,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2)房產證寫夫妻一方名字貸款擴展閱讀:
房產抵押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③ 房子貸款只用夫妻一方名字,房產證上好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嗎
若通過招行辦理房貸,房產證兩個人的名字,貸款可以是其中一個人。
④ 婚後夫妻共同按揭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寫一方加名字怎麼加
如果您們買房的時候一方已經寫過證明放棄這套房的產權,如果再想加上,那你就要到當地房管局去了解了,除非你們買房的時候就是一個人
⑤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用另一方貸款嗎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肯定是不可以用另一方貸款的。。。
如果房產是屬雙方共有的,中任一方都是不能單獨到很行去貸款的,因為銀行會向要你單身證明,還者離婚證書原件。否則銀行是不會受理的。
如果是一方的名字,其另一方更不能貸款了,因為房產證名字不同,銀行也是不會受理的。
如果是房產證權是個人所有,要去貸款,也需要提供個人所有的房產權依據。
⑥ 房產證是夫妻一方的名字但貸款是另一方貸款完結後另外一方能拿到房產證嗎
不能,誰還款是夫妻內部關系,房產證是外部法律關系,出證機關只依據合同等頒發,至於內部如何分配,協商不成,打官司
⑦ 夫妻共同貸款,如果房產證上面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2、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即使房產證上是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