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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父母付的首付婚後父母還貸款

發布時間:2021-09-17 15:52:13

⑴ 房子結婚前付首付,婚後房貸全由父母幫助還,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房貸全由父母幫助還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這部分還貸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⑵ 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後夫妻雙方還貸款,如果離婚,該如何處理

如果結婚前父母付的首付,結婚後夫妻雙方玩的太,如果離婚的話,那麼你要提供你平時王泰的流水記錄,你可以和對方協商要賠相應的多少,看看市面價房子漲了多少你應該得多少,如果你真的不懂的話,我覺得你應該去法院申請離婚,請一個比較專業的律師我相信律師是為比較公平公正的幫你爭取屬於你的合法利益。

⑶ 婚前貸款買房,父母給出的首付,婚後父母給還房貸怎麼算

婚前貸款購置的房子屬於你個人的財產,婚後還房貸是你父母,那隻要他們保留還貸的記錄就可以了,房子是妻子是分不到的。想更保險的話就在房產證上加註你父母的名字。

⑷ 婚前買房父母給拿的首付,婚後父母還貸款,婚後辦房產證。這種情況離婚時,女方有權分割財產嗎

你好,最關鍵的一點是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假設你所描述的情況均有證據證實,且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則無權分割。

⑸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以母親名義付首付,婚後男方為父母還貸

在實踐中,對於父母購買的房產,如果沒有特別指定給一方,就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房產的歸屬取決於房產證的登記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結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房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因此離婚時,房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雙方名字或者男方名字的,離婚時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

⑹ 房子結婚前對方付的首付,婚後房貸全由對方父母幫助還,還貸部分和我有關嗎

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該房屋屬登記方的個人財產。無論是否簽訂贈與協議,父母幫助還貸目的能夠認定為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故一方父母償還銀行貸款的行為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登記方也無需就該部分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將出資方父母婚後償還全部貸款的行為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不僅違背出資方父母的實際意願,還可能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立法本意相沖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望採納,謝謝!

⑺ 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後由我的工資還貸這樣的房子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嗎

您好。

一般情況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首付款雖然是屬於您父母的出資,但是這情況與《婚姻法》解釋三所規定的內容不同,不能將房屋視為父母贈與的財產(因為房屋的產權並未完全確認),一般視為是父母對子女的首付的贈與。
其次,由於婚後的工資,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使用(婚後)工資還貸的行為,視為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通過處分工資購買房屋的行為)。即,房屋還貸的部分也相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參考: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⑻ 婚前父母出錢付首付,婚後也是父母還貸款,但是房產證上加了女方名字,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首付,指定贈予夫妻一方,即屬個人財產;婚後夫妻雙方按揭部分,計算方應予另一方補償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受法律保護;

8、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或因財產存在形態的變化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9、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房屋預售合同的買受人為該方且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

另一方婚後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清償的貸款部分,離婚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對另一方給予合理的補償。雙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參照該房屋的市場價值,按另一方的出資比例(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各佔一半出資額)計算一方應支付給另一方的補償數額。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資購買,僅是名義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在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⑼ 關於婚前首付購房,婚後父母還貸

婚前協議最好,因為有後期的月供問題,結婚後還款如果沒有特殊證明的話婚後還款部分是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的,並且這部分的增值部分也是雙方共同所有

⑽ 婚後父母首付並且還貸款

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後夫妻雙方還貸款。需要看房產證登記人名字來定住房產權。
如果房產證是一方名字,又是婚前購買,所以住房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住房歸登記人個人所有,另一方的權益是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數額的一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
若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倆名字,那麼住房產權屬於夫妻倆共有,一人一半權益。離婚時可以協議平均分配住房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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