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我們還貸,我該如何公證
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兩個人多要到場,帶身份證、戶口薄、未婚證明(或結婚證)、房產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到時問問公證處。
⑵ 婚後男方父母買房.貸款也是男方父母還.房產寫的是其兒子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分不到
實際出資人是對方父母
如果到法院打官司
八成就沒有你的份
我就有點想不通
為什麼我們國家結婚都要先考慮離婚後房子能不能分到一份
就不能說好好過日子
賺出來的錢興許夠買好幾套房子
⑶ 結婚後買房男方父母貸款買房,是屬於共有財產嗎 請根據新婚姻法回答 ,謝謝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新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你的問題可分三種情況來看;
一:若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且房產證寫的是男方一人名字,且後續貸款均由男方父母來還款,那麼可依照前述第七條規定得出房產為男方一人獨有;
二:若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且房產證寫的是男方一人名字,但後續貸款由男方來還,那麼貸款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償還。我認為在此處可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法院可以認定該房產屬於男方,但針對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男方要給予女方充分的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若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但房產證寫了男女方雙方名字,那麼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⑷ 婚前男方父母按揭買房,貸款寫的男方名字,婚後男方父母還款,離婚房產怎麼分配
按你說的這些情況,如果都有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買房行為發生在結婚證頒發之前,那就證明這個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又有銀行記錄證明還款人和款項來源,盡管寫的是男方名字,而且是負資產,負資產差額(也就是銀行貸款)是由男方父母逐漸補齊的,這個過程中盡管財產上寫的是男方名字,實際財產的所有人仍然屬於男方父母。從這兩點上來說,第一點,這是婚前財產,第二點男方不是財產的所有者,所以這個房產,從法律上離婚時不會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女方不享有此房產的分配權。
⑸ 男方父母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證上是男方及男方父母名字
前提條件:婚姻不能被房子綁架,不發生,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了該自己的還是自己的。
關於財產分割:
婚前財產部分,就是首付20%15萬,歸男方所有,沒有任何問題。另外這15萬的房產增值部分也歸男方所有。
婚後財產部分,按照男方父母和男方的出資比例就是2000:1000.,共同享有該房屋產權。其中男方所享有的1000部分及該部分產生的房屋增值,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產權證姓名:
寫他父母+男方姓名:如果是三方共同出資,無可厚非。但是寫了三人,則大家都有還款義務,而不是有男方個人或者你們家庭出資。特別是如果你要考慮到主張權益因素,一定要收集保存,男方的出資證據,因為這部分屬於你們夫妻的共有財產。 如果寫男方一人姓名,相同道理,男方父母要保存支付證明,表明擁有房屋產權,減少自己的財產損失。 關鍵記得:不寫你名字也不影響你對該房屋擁有產權,當然將來如果涉及財產分割,你不能主張房產,只能要求現金補償。
至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問題:
夫妻雙方婚後的所有收入沒有特別約定均屬於共同財產,所以他工資還房貸和你支付家庭支出,均屬於雙方義務,權益共享,義務均等。 至於你父母所提供的生活費屬於贈予性質。從理論上講可以公正只給你一人使用,但是生活成本不共享的操作不現實。
本人律師,第一次回答網路問題,碼了這么多字,希望你能滿意。
⑹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不是婚房),名字是男方的,婚後貸款由男方父母還款,這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這個房子不是婚後共同財產,而是婚前男方財產,因為這是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的,而且婚後貸款也由男方父母出的,與女方毫無關系,所以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⑺ 男友父母要貸款買房,我需要分擔嗎
當然不需要分擔了,你傻啊!你出面分擔房貸這是為什麼啊!名不正言不順的,人家買房關你啥事,你分擔房貸人家房本上會加你名字嗎!
上趕著的買賣,一般,人都不會重視,戀愛也一樣。雖然是男女朋友關系,但人家的父母貸款買房和你並沒有直接關系。
換句話說,如果是你自己的父母貸款買房,你叫你男朋友分擔一部分貸款,你覺得他會答應嗎!我想即使結婚了,這個答應的可能性也不大吧!更別提是男女朋友的關系了。
首先,目前你們倆只是男女朋友關系,他的父母貸款買房是他們自己的事情,也許他們買房僅僅只是為了自己住呢!
而且人家的父母都這么大年紀了,考慮買房肯定是想清楚了後果的,而且這個貸款他們也肯定在能力可以負擔的范圍內。
不可能這個人一點底氣都沒有就隨隨便便的貸款買房吧!所以只是身為女朋友的你,沒必要上趕著去操心這種不該由你想辦法的事情。
最多你叫自己的男朋友上進一點,多存點錢支持支持他的父母就可以了,最多也就是精神上打打氣支持支持,再多就沒必要了。
假如,人家的父母是在為你們倆結婚而提前買的婚房。你也不能上趕著去分擔這個貸款,畢竟還沒結婚呢!
這種事情變數都很大的,萬一婚結不成,你又付了貸款,誰會把錢還給你啊!你還不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等到結婚以後,房本上有你的名字了,你說分擔貸款這還說得過去。如果房本上沒有你的名字,負擔貸款也最好用老公的錢,實在不行也得把收據留著。
畢竟房子不是小事,留個心眼也不算什麼!就目前來說,你男朋友的父母貸款買房,沒必要你打腫臉充大頭,低調一點減少存在感,守好自己的存款就可以啦!
這種事情是根本不需要你去分擔的!
⑻ 婚後買房,男方父母出了首付,男方還貸,現在要離婚,和女方怎麼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如果男方父母未明天表示贈與一方,則應當認定為男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⑼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么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但是前提是需要經過男方和他的父母的同意,因為加了女方的名字後,財產就有女方的一份。
⑽ 婚前男方買房,婚後男方父母還貸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如果你們的沒有出現下面這種所謂贈予你們夫妻的話,就是屬於男方的財產,不進行
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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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後夫妻一方父母所贈予的房產,但是沒有明確指明或者只說贈予給是夫妻的,那麼就是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根據《婚姻法》中解釋三的第七條規定,在婚後若由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而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就應當認定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若由雙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並且將產權登記到一方子女名下的,則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共有,但是如果當事人有另外的約定的則除外。
如果在婚後得到的繼承或贈與是在沒有說明的情況下,那麼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離婚時就應進行財產分割。如果家裡老人去世後並沒有留下遺囑,那通過繼承的方式也就是法定繼承,則繼承而來的房產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家裡老人有遺囑說明的,那麼該房產就只屬於丈夫或妻子一人,則在離婚時就不用分給對方了。
如果是贈與的話那也是一樣的,如果在贈與時沒有加說明或是贈與合同上只說給夫妻的,那麼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加有說明的那麼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
而實際上,贈與是跟繼承有所的不同的,不同在於得到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是在合同成立的時候或是交付的時候同時生效的,而繼承則是在被繼承人死後才生效的,還有就是被贈與人跟繼承人的范圍也不一樣。所以因此得到的份額是不一樣的。贈與時得到的份額是一個人的話,那就直接是個人財產了,那麼離婚是不會分割的。
以上就是有關婚後父母贈送房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還有贈送的房產在離婚後如何分割的問題的內容了,相信您更加了解到了離婚的那些事要怎麼解決了。